市直各单位,市区中央、省、市属企事业单位:

  随着我市国有企、事业单位改革的进一步深入,退休人员逐步增多,为统筹市级医保基金收支平衡,化解医保基金缺口风险,经市政府研究,现将《三明市市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调整为:用人单位因宣告破产、撤销、解散及其他原因终止的,或者国有企、事业单位改制、改组时,必须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清偿其所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及利息,同时按用人单位实际退休人数,以市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之和一次性缴纳10年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合并、分立、转制、转让时,必须明确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责任。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五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