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教育局、市局直属各中学:

  根据《厦门市教育局进一步规范初中教学行为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厦教局办[2004]126号)、《厦门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初中教学行为的补充通知》(厦教局办[2004]243号)和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要求,我局组成由基教处、督导室、纪检监察室共同参加的督查组,对各区、各校规范初中教学行为的情况进行了督查。督查结果表明,我市大多数学校能加强管理,落实有关文件精神,不断规范初中阶段的办学行为。但在督查中,我们也发现一些学校对规范初中阶段办学行为的有关文件精神学习宣传不够,认识不足,对教师的管理不够规范,有的学校甚至放任“打擦边球”的做法。如有的学校的教师在双休日或寒暑假受聘到校外的学科文化补习或辅导机构兼职;有的学校未严格执行课程计划,擅自延长学生上课时间进行全班性的集体辅导或上新课;有的学校甚至鼓励或变相组织学生利用双休日、寒暑假在校外的学科补习或辅导机构参加集体辅导等。这些现象在直属学校及区属校都不同程度地存在,加重了学生的课业负担,影响了学生的课外活动和休息,不利于广大学生的健康成长,不利于营造公平、规范的教学环境,也加重了教师的工作负担,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的影响。

  为进一步明确职责,规范管理,现就规范初中阶段教学行为重申以下规定:

  一、根据我市师德规范的要求,禁止在职教师到校外文化补习或辅导机构兼职。

  二、各校要加强教学常规管理,严格执行课程计划,提高课堂教学效益。要加强对学生进行学习方法的指导,努力提高学生在校的学习效率,要引导学生利用双休日、寒暑假参加科技、文艺、体育和社会实践活动,丰富课余文化生活。不指导、暗示、更不鼓励学生到校外各种学科补习和辅导机构参加各种学科补习和辅导,严禁校外各种学科补习或辅导机构采用各种手段在校园中传播招生广告,组织招生。

  三、学校应严格控制学生在校时间总量,保证学生足够的课外活动和休息时间。认真落实《厦门市教育局关于执行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课程计划及福建省义务教育课程计划等的通知》的要求(厦教局办[2002]92号),严格执行课程安排及作息时间,下午第三节课不得超过17:10.对于少数学习困难生或学优生,可利用自习辅导课和周一至周五的17:20——17:50这段时间(班团队活动时间除外),安排适当的导优辅差,但不得用于上新课或进行全班性的集体辅导,也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四、建立“清室”制度,17:50以后,严禁导优辅差。18:20以后,除确有需要且经学校行政会研究批准的个别科技、文艺活动和经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组织的晚自习外,学生一律不得滞留在普通教室和专用教室。

  五、各区教育局、各中学应将规范初中教学行为作为端正教育思想和办学理念、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重要措施,认真组织贯彻,狠抓落实。要教育广大教师加强自身的职业道德修养,加强全面贯彻教育方针的自觉性,领导带头,规范教学行为。要加强宣传,进一步取得广大学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本通知要通告全体师生和家长,对违反本通知的,一经发现或投诉举报,并经核实的,按《厦门市教育局进一步规范初中教学行为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厦教局办[2004]126号)处理。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二00五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