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三月十四日台中市政府府法规字第0940043105号令修正发布全文11条;除八十九年六月九日发布修正条文自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四日施行外,自发布日施行

第1条 本规程依台中市政府(以下简称本府)组织自治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订定之。

第2条 台中市殡葬管理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法办理殡葬事项,并受本府民政局之指挥监督。

第3条 本所置所长一人,承市长之命,综理所务,并指挥监督所属员工。

第4条 本所设下列各组,分别掌理有关事项:

一、服务组:掌理一般殡仪事项。

二、墓政组:掌理火葬、迁葬及公墓、纳骨堂(塔)之管理维护等事项。

三、总务组:办理文书、出纳、庶务、环境卫生等事项。

第5条 本所置组长、组员、助理员及办事员。

第6条 本所置人事管理员,由本府派员兼任,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

第7条 本所置会计员,依法办理岁计、会计事项,并兼办统计事项。

第8条 所长请假或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依第四条所列单位主管顺序代行或代理之。

第9条 本规程所列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各职称之官等职等,依职务列等表之规定。

第10条 本所分层负责明细表,由本所拟订,报请本府核定。

第11条 本规程除八十九年六月九日发布修正条文自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四日施行外,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