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宝鸡市城市垃圾处理费收缴实施办法》已经2005年1月23日市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三月十四日

宝鸡市垃圾处理费收缴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搞好城市环境卫生工作,加强城市垃圾处理费的收缴和使用管理,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省政府《陕西省城市市容卫生管理监督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推行城市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产业化的通知》(陕政发[2002]57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实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促进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04]72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垃圾包括生活垃圾、医疗废弃物、屠宰场和制药厂产生的有毒有害废弃物、建筑垃圾和渣土等国家规定的属于城市垃圾的废弃物。

  本办法所称城市垃圾处理费包括城市垃圾的收集、中转运输、处置等费用。

  第三条 城市垃圾处理费由政府、单位、个人共同承担。城市垃圾处理的收费范围和对象为本市城区范围内所有产生垃圾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包括交通运输工具)、城中村村民、个体经营者、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

  第四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按照补偿运输和处理成本,保证垃圾处理正常运行的原则制定,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

  第五条 城市垃圾处理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由市环卫机构(服务企业)按照简便、易操作、低成本的原则收取。

  第六条 物业管理企业负责管理区域的卫生保洁、垃圾收集并将生活垃圾运送至环卫垃圾中转站,环卫机构(服务企业)负责清运至垃圾处理场。

  第七条 医疗废弃物、屠宰场、制药厂产生的有毒有害、腐蚀性垃圾、废弃物必须单独收集,不准同普通生活垃圾混合。并由医疗废物处置机构专用车辆运到指定地点进行处理。

  第八条 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持有关部门发放的证件,经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审定,可酌情减免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一)依靠民政部门补助生活费的特困户;

  (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的失业人员;

  (三)福利院的福利对象;

  (四)城中村特困户。

  第九条 城市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实行统一管理、集中清运。垃圾清运实行市场准入制度,由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通过公开招标择优选择有资质、有能力的企业(单位)承担清运工作。

  第十条 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垃圾处理的监督管理,对处理标准和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市城建、物价、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加强对城市垃圾处理费收取和使用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法收费行为。

  第十二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城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

  附件:宝鸡市城市垃圾处理费收缴标准(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