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合肥市森林火灾处置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二○○五年三月十一日合肥市森林火灾处置预案为确保在突发森林火灾时能够及时采取有效扑救措施,确保扑火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把森林火灾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安徽省森林防火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森林火灾处置实践,特制定本预案。

  一、森林火灾指挥机构及职责(一)市政府成立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林业局局长、合肥警备区参谋长、市武警支队支队长任副指挥长,市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对全市森林防火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

  (二)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林业局),负责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日常工作的开展,组织制定市森林火灾应急处置有关制度和工作措施,指导市森林火灾监测、预警系统的建设,组织森林防火演练,承担应急处置的联络、报告和协调工作。

  二、森林火灾的处置原则森林火灾的处理实行分级管理原则。凡在本市内发生森林火灾,都应按照行政区域,由属地各级政府及其森林防火指挥部组织扑救并处理。森林火警、一般森林火灾分别由所在县(区)、乡(镇)政府及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指挥扑救并处理;重大森林火灾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会同当地县(区)人民政府组织指挥扑救并处理。

  (一)受害森林面积不足1公顷,燃烧时间2小时以内,而且是连片面积不足5公顷小块林地,由当地林场,乡村组织当地村民、基干民兵、林场职工等人员进行扑救,并及时上报上级森林防火指挥部。

  (二)受害森林面积1公顷以上,危害面积不足33公顷或者连续燃烧8小时还没有扑灭的森林火灾,县(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长和指挥部成员单位的负责人要到现场组织扑救,调集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参加扑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及时跟踪了解火情,必要时派人现场督查指导,并给予灭火器材和物资的支持。

  (三)受害森林面积33公顷以上、危害面积不足66公顷的森林火灾,连续燃烧12小时还没有扑灭的森林火灾,危害国家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较大面积生态公益林、军事设施、居民住宅区、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安全的森林火灾,火场跨越本市行政界线、火势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成立扑救前线指挥部。前线指挥部由市政府及其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负责人和火灾发生地的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组成,调集全市的森林消防队伍和消防器材参加扑救,必要时市指挥部按有关规定程序商请当地驻军、预备役部队、公安、消防和武警进行支援,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消防、公安、交通、通信、气象、财政、民政、卫生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必须到现场组织或参加指挥扑救,履行好各自职责。

  (四)受害森林面积66公顷以上的森林火灾,连续燃烧24小时还没有扑灭的森林火灾,发生扑救人员死亡1人或重伤3人以上的森林火灾,市政府主要负责人要赴前线指挥部现场指挥,动员和组织全市力量进行扑救,并及时将火情报告省森林防火指挥部,请求支援。

  三、森林火灾的处置程序(一)各地发生森林火警、火灾,应立即向当地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

  (二)当地县(区)、乡(镇(政府接到报告后,视火情大小要立即组织各类扑火力量进行扑救,同时要按规定逐级报告上一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对火场情况、投入扑火人员、火势变化及火灾现场损失等详情要随时报告,同时组织森林公安人员侦破火灾案件。

  (三)市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防火办)接到森林火灾报告后,应及时向指挥部指挥长报告,根据不同情况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市防火办根据指挥长的指示,积极做好应急准备,组织扑火力量,调运灭火器材进行紧急处置。

  (四)制定扑火方案。市防火办接到森林火灾报告后,依据火情大小和指挥长指示要求,立即制定扑火方案,并经指挥长批准后组织实施。指挥长或副指挥长应亲临现场,或委托成员单位负责人现场指挥扑救。

  (五)现场指挥。根据火情形势,需要设立前线指挥部的,应选择安全地带设立前线指挥部,负责扑火现场的统一组织指挥。前线指挥部一般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人和成员单位负责人、当地县(区)主要负责人以及扑火专业技术人员组成。指挥部设立指挥长1名、副指挥长若干名。指挥长负责组织扑火方案实施,对现场扑火力量、物资机具等进行统一调度等。紧急情况下,指挥长具有临时处置权。前线指挥长是扑火责任人,对市政府及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副指挥长协助指挥长做好扑火和火灾现场的各项工作。前线指挥部应设立扑火协调、通信联络、现场秩序维持和交通指挥、医疗救护和后勤保障组。

  (六)扑火力量的组织。扑火力量按3个梯次组织。第一梯队按当地村民、基干民兵、林场职工组成;第二梯队由前线指挥部就近调集应急扑火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组成;第三梯队由当地驻军、预备役部队、公安、消防和武警进行支援,由市指挥部按有关规定程序商请参加。

  (七)灭火机具。市、县指挥部森林消防物资储备库应储备能提供100名扑火队员同时使用的灭火机具。发生重大森林火灾时,先动用当地森林消防物资储备,不足时,上一级指挥部有权紧急调用下一级指挥部的森林消防物资储备。市指挥部同时在肥东县、肥西县各设立一个森林消防物资仓库。

  (八)火灾现场交通指挥。公安部门要负责火灾现场的交通畅通,根据前线指挥部的指示,在主要路上设立临时岗哨,指挥运送扑火队伍、扑火物资的车辆,引导扑火人员进入火灾现场,必要时实行交通管制,协助当地政府安全转移群众,撤离和疏散受到火灾威胁的人员及其财产。

  (九)火情监测和火场天气预报。气象部门要及时向前线指挥部提供火场火情监测和现场天气预报情况,要指定当地气象台派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气象监测,提供火场气温、风速、风向等气象因子及未来3天气象趋势预报。

  (十)通信联络。电信部门要运用现代通信设备,保证火场内部、火场与前线指挥部、前线指挥部与各级机构通信畅通无阻。

  (十一)清理火场及人员撤离。明火扑灭后,应及时组织扑火人员清理残余火,彻底消除隐患。要留足人员现场看守8小时以上,防止死灰复燃。清理火场后,组织清点人数,有程序、分批将扑火人员撤离火场。

  (十二)火案查处。对重大森林火灾案件,由市级公安、监察、林业等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督促和协助地方及时查明火因,依法惩处肇事者和责任者,处理结果应及时报告市防火办。

  (十三)善后处理。市民政局协助当地政府组织对灾民的安置和困难救济,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牺牲的人员,按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件》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对扑火有功的单位和人员,由各级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挥部给予政治荣誉和物资奖励。

  四、新闻报道各新闻单位对重、特大森林火灾的报道必须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国内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工作的通知》和《中共中央宣传部新闻局关于森林火灾新闻报道有关规定》要求进行。有关新闻媒体派记者到火灾现场采访,需征得市护林防火指挥部和前线扑火指挥部的批准。记者在采访中要严格遵守宣传纪律,服从现场指挥,不得妨碍火灾扑救工作,对有重大影响的森林火灾的火情发展、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等消息,按有关规定由市指挥部指定发言人发布。

  五、各县(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制定相应的森林火灾处置预案,报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备案。

  六、本预案由市林业局负责解释,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