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的意见》(国办发[2004]79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将完善全省煤矿安全监管体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云南省煤炭行业管理办公室(云南省煤炭工业局)为全省煤矿安全的监管机构,各州、市、县煤炭主管部门为当地煤矿安全的监管机构。

  二、各级煤矿安全监管机构的主要职责是:对本地区煤矿安全进行日常性的监督检查,对煤矿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监督煤矿企业事故隐患的整改并组织复查;依法组织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负责组织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参与煤矿事故调查处理;对煤矿职工培训进行监督检查。

  三、各级煤矿安全监管机构要加强与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联系和合作,建立工作通报和信息交流制度,及时通报行政执法情况及有关资料,完善联合执法机制,杜绝重复执法和“一事两罚”,努力提高执法效率;同时,接受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检查指导。

  煤矿安全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和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各级人民政府要予以高度重视。各级煤矿安全监管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落实责任,强化监管措施,加强监管力度,促进全省煤矿安全局面的根本好转。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