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提高预防火灾的能力

  (一)各级政府要把消防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政府任期目标,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每半年至少对消防工作进行一次专题研究。要加强督促检查和组织协调,及时研究、解决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灭火救援力量发展、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重大火灾隐患预防整改等重大问题。要明确各有关部门的职责,确保责任落实到位。要支持公安消防机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和履行职责。要把消防工作列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内容,定期进行检查考评。

  (二)各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要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按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要求,树立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制定规章制度,明确工作职责,细化管理内容,落实具体责任,建立“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接受监督”新的消防安全管理机制。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所属单位认真执行《规定》,公安消防机构要加大抽查力度,逐步建立“横到边、纵到底”的监督检查机制。

  (三)各类宾馆、饭店、商场、影剧院、歌舞厅、茶楼、网吧等公共场所要制定并严格实施消防安全措施。公共场所的装修装饰、电器安装和紧急照明、紧急疏散及其他消防设施的设置,要认真执行国家消防技术规范和标准。进入公共场所的人员,要有消防安全观念和良好的道德风尚,遵守有关安全规定。

  (四)各类企业必须遵守消防法规和安全规程,接受消防机构的监督,把消防安全工作贯穿到生产、储存、运输、经营各个环节。企业在转换经营机制中,不能削弱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不得擅自减少、拆除消防装备器材,不能随意撤减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企业在引进新技术、新工艺的同时要引进相配套的消防新技术、新设备,严禁把安全可靠性差的项目引入我市。各地在招商引资引进项目时,不得降低消防安全标准。

  (五)针对高层建筑、地下工程和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可能发生对公共安全造成重大影响的火灾。各级政府要建立特大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机制,建立健全政府牵头,消防部队为主体,公安、交通、水电、化工、人防、医疗救护等部门和单位参加的抢险救援组织和指挥体系,明确职责,确定任务,组织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每年至少一次)组织灭火实战演练,提高城市处置特大火灾事故的能力。

  二、搞好规划,加强建设,增强抗御灾害事故的能力

  (六)认真搞好城镇消防规划。今后的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要同步制定、修订和实施消防规划。对城市、城镇总体规划中缺少消防规划或消防规划不合理的,一律不予审批。凡规划中已确定的消防站位置和用地,城市规划部门要进行控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如因工程建设确需占用,必须经当地城市规划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另行确定适当地点。

  (七)认真搞好村镇消防规划。各县(区)要制定村镇消防规划,把消防规划纳入乡(镇)总体规划的重要内容,并把村镇消防事业建设纳入财政预算范围,建立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经费保障机制,确保村镇消防发展适应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凡已编制完成总体规划,但缺少消防内容的要补编消防专项规划。各县(区)要将乡镇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之中,结合农村扶贫开发、新区开发和老区改造以及乡镇企业工业园区、示范园区开发建设同步实施。农村消防基础设施要结合农村节水灌溉和人畜饮水工程、乡村道路以及水电建设和农村电网改造,与消防水源、消防通道和消防通讯同步实施,从根本上改善农村消防安全条件,提高农村抗御火灾能力,遏制农村火灾多发的势头。

  (八)加快消防站和消防特勤装备建设。按照城市建设规划和公安部《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市区适时组建临川消防三中队和消防特勤中队,以适应高层、地下建筑火灾,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泄漏爆炸,建筑物倒塌等特殊灾害灭火救援的需要。各县消防中队要建立特勤班,并按《消防特勤队(站)装备配备标准》,配备相应的消防特勤装备。

  (九)加强消防车辆装备建设。市消防支队特勤中队建成后逐步完善设施。临川区各消防中队要配备水罐消防车、泡沫(干粉)消防车、泵浦消防车,选配举高消防车或抢险救援消防车。各县消防中队要配备水罐消防车、泡沫(干粉)消防车、泵浦消防车。全市每年要增加消防车,并逐步更新超期服役的各类消防车辆。

  (十)加强抢险救援和个人防护装备建设。特勤消防中队和各县(区)配备抢险救援班的普通消防中队除应配备常规装备外,还要配备化学和毒气侦检、堵漏、洗消、破拆、救生、通信、照明、排烟、警戒、输转等灭火抢险救援器材。其它普通消防中队也要在配备常规装备的基础上,尽快配备抢险救援装备。各消防中队要按照国家标准,配齐配足空气呼吸器、避火服、防化服、隔热服、救生安全绳、消防员紧急呼救器、防毒面具等个人防护装备。各县(区)消防大队要配齐消防监督技术装备,提高消防监督科技含量和监督质量。

  (十一)加强城市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对过去城市建设中由于忽视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等建设形成的薄弱环节,要由当地政府组织研究论证,逐项限期解决。城建、供水等部门要按照“落实规划、不欠新账、快补旧账、加强管理”的原则,做好市政消火栓的建设、维护、保养工作,确保市政消火栓的完整好用。消火栓建设力争每年增加100个。今后各地在建设新城区和开发区时,消火栓建设应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发展。对老城区、城市道路、自来水管网的改造和建设,要按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设计并建设市政消火栓。市区要在抚河适当位置划定消防专用水岸线,建立两处消防车辆取水码头。各县(区)政府所在地有条件的至少设立一处消防专用取水码头,确保消防紧急用水。

  三、完善监督机制,加大执法力度,消除重大火灾隐患

  (十二)依法强化消防监督。国家发布的消防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必须认真遵守,严格执行。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要按照有关法规和技术规范、安全规程,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负责。各级消防机构要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对所辖地区单位和公民遵守消防法规、技术规范的情况依法实施抽样式监督检查,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要依法实施处罚。

  (十三)加强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工程设计单位和工程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消防技术规范,不得随意降低消防设计标准。建筑工程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合格后,建设主管部门方可办理施工许可证,施工单位方可进行施工。建筑工程和建筑消防设施完工后,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需要改变使用性质的,必须重新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公安消防机构要尽量简化办事手续,提高工作效率,缩短办事周期。

  (十四)认真消除重大火灾隐患。要以生产、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场所,商场、宾馆、饭店、影剧院、歌舞厅等公众聚集场所以及重要企业和高层建筑、地下工程、大型交通工具等为重点,严格消防管理,加强消防监督。逐步建立起火灾隐患特别是重大火灾隐患公示机制、监督举报机制、挂牌督办机制、整改责任机制和评价论证机制,对存在的重大火灾隐患,要限期整改,限期内不能整改的,要依法实施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使火灾隐患整治工作纳入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经常化轨道。

  (十五)严格依法查处火灾事故和消防违法违章行为。对由于违反消防法规和技术规范,严重威胁公共安全以及由此导致发生火灾的,要及时查清原因,分清责任,根据情节对肇事者和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对发生重大、特大火灾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必须严肃处理。认真贯彻实施《江西省歌舞娱乐场所消防安全技术标准》,大力开展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改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活动,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违章行为,消除火灾隐患,防止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健全和规范火灾统计报告办法,纠正瞒报、虚报现象。

  四、加强宣传教育,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全民消防素质

  (十六)教育部门要将消防教育列入国民教育计划,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要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课程。司法、劳动保障、科技等部门要把消防法规和消防知识列入普法、培训、科普的内容。报纸、广播、影视等新闻出版单位和通信等部门要开展消防公益宣传活动。

  (十七)新闻单位要开辟消防宣传专栏或专版,宣传消防法律法规、消防知识和消防安全工作的先进事迹和典型经验。对忽视消防安全、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重、特大火灾事故,要充分发挥新闻监督的作用,及时进行宣传报道。

  (十八)加大消防安全培训力度,提高市民自救逃生能力。公安消防机构要制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定期对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消防法规和消防安全管理知识的培训。专兼职防火人员、消防设备操作控制人员和易燃易爆等特定岗位人员,必须经过消防培训并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十九)加大消防宣传“四进”力度。各地要按照《江西省消防宣传教育“四进”工作标准》和《抚州市消防宣传教育“四进”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分别在社区、学校、企业、农村选择1-2个点,抓好消防宣传教育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工作试点,试点工作成熟后,要进行全面推广,确保消防宣传教育“四进”工作在我市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各地要组织好每年“119消防日”消防宣传活动,提高消防宣传档次,开展形式活、内容新、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宣传活动,大力普及消防安全知识,不断提高全民的消防安全素质。

  (二十)大力宣传保险作用,推进保险工作。各地要引导重要企业、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场所和大型商场、宾馆、饭店、影剧院、歌舞厅、休闲等公众场所积极参加火灾保险和公众责任险,减轻灾害发生后的善后处理压力。

  五、建立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壮大社会消防力量,推进城市社区和小城镇消防建设

  (二十一)各地政府和部门、单位要把消防工作纳入城市社区建设的重要内容,紧紧依托社区居委会、社区中介组织、志愿者队伍以及驻社区单位,大力推进社区消防建设。要依托保安、联防、社区居委会等建立配备有常规消防器材的城市社区专职、志愿、义务等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逐步实现城市社区消防“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提高”的目标。

  (二十二)各地要积极发展乡(镇)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力争用3年时间在农村形成以国家重点镇以及经济发展较快的建制镇专职消防队伍为中心,其他乡(镇)、村消防力量为补充的农村消防队伍网络。

  (二十三)各类生产规模大、火灾危险性大的企业,以及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部队较远、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和风景区要建立和巩固本单位专职消防队。特别是乐安县流坑村必须制定消防规划,完成志愿消防队伍的组建和器材装备的配备工作。各类专职消防队建立后要纳入城市抗御火灾的力量体系,接受公安消防机构的业务指导和调度。

  (二十四)各地政府要借鉴外地“政府出钱,招募合同制消防干警,公安定编,明确基层派出所民警消防工作职责”的经验,解决一线消防干警力量不足的问题,逐步建立以公安现役部队为主体,以专职消防队为补充的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并存的灭火救援力量体系。

  六、建立保障机制,增加资金投入,确保消防部队业务经费逐年增长

  (二十五)逐步增加财政拨款。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各级财政要逐步增加用于消防事业的经费支出,近几年内应适当加大对消防的投入。特别是在教育、科研、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和市政建设、城市维护等专项拨款中,应将消防需要列入计划。各地政府要建立和完善公安消防部队建设经费保障机制,应根据当地城市规模、人口、经济发展状况和消防工作基础统筹安排好消防部队业务经费。

二○○五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