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委办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04〕10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粮食流通体制改革进展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认真做好财务挂帐确认工作。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财务挂帐,经审计确认后,政策性挂帐全部从企业剥离,旗县区企业的挂帐由旗县区粮食局集中管理;市直企业的挂帐由市粮食局集中管理;企业经营性亏损由企业负责。

二、全面推进国有粮食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各国有粮食企业要按照股份制、民营化的方向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对国债资金和世行贷款建设的粮食流通项目实行国有;对承担国家储备粮、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和军粮供应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原则上实行国有、国有参股的产权制度改革;其他企业要实行股份制、民营化改革。有条件的要通过资产、股份入股等形式组建集团公司,壮大规模,发展龙头企业。此项工作要在9月底前完成。推进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要与开展招商引资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建立、培育农副产品精深加工项目,增强企业实力,实现改革与发展的结合。

三、认真落实《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转换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能,依法行政。稳定和加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机构和人员,完善《条例》的执法主体,确保《条例》贯彻落实的组织完备。同时加大粮食法规、规章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贯彻《条例》、《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内蒙古自治区粮食收购资格管理办法》等法规和规章。规范粮食经营行为,维护正常的流通秩序,保护粮食生产者、消费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赤峰市人民政府
二00五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