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三月七日财团法人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基金(94)企一字第808674号函修正发布全文10点

一、目的

财团法人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为提供信用保证,协助中高龄失业者获得创业贷款,特依据行政院核定之「微型企业创业贷款要点」(以下简称贷款要点),订定本要点。

二、信用保证对象及限制

(一)信用保证对象:

符合贷款要点第三点规定之个人。

(二)送保限制:申贷者、所创或所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移送信用保证:

(1)未依贷款要点第四点规定及本保证要点第七点规定出具切结书者。

(2)经向票据交换所查询,其使用票据受拒绝往来处分中,或知悉其退票尚未清偿注记之张数已达应受拒绝往来处分之标准者。

(3)经向金融联合征信中心查询或征授信过程知悉其有债务逾期尚未清偿,或有信用卡消费款项未缴,遭发卡银行强制停卡,且未缴清延滞款项者。

三、信用保证之授信

本项贷款信用保证之贷款用途、额度、期限、偿还方式、借款人负担之贷款利率、保证条件、申贷程序、申请期间等,悉依贷款要点相关规定办理。

四、移送信用保证之方式及信用保证成数

(一)本项贷款首次送保前,授信单位应以「微型企业创业贷款授权送保查询书」办理查询。经查覆得授权送保者,依授权送保有关规定径行核定,并于授信之翌日起七个营业日内移送本基金。

(二)信用保证成数最高八成。

五、保证手续费

年费率订为百分之○.七五,保证手续费由借款人负担,其余计收保证手续费之规定悉依本基金作业手册规定办理。

六、不当利用信用保证之处理

金融机构如有不当利用信用保证之情事或有高风险之虞者,本基金得随时通知降低授权保证成数或暂停送保。

七、申贷者出资额或股份转让之限制

贷款未清偿期间,申贷者若欲变更负责人或移转股份出资额,应先报请授信单位依贷款对象及限制之规定审核核准后始可办理,否则贷款视同到期,应立即清偿。

八、代位清偿之申请贷款逾期后届满五个月,且金融机构已对债务人(含主、从债务人)

依法诉追并取得执行名义后,得检具相关凭证及催收纪录等数据,以「保证案件先行交付代位清偿款项申请书」申请代位清偿。

九、本要点未尽事宜之补充适用授信单位对送保授信案件之期中管理、到期之处理及代位清偿申请范围等相关作业及与本基金间之权利义务关系,本要点未规定者,悉依贷款要点及本基金作业手册规定。

十、施行

本要点经本基金董事会议通过并报奉经济部核备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