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市)畜牧(农业)局、畜牧中心、市级有关部门:

  为了加强兽用生物制品的监督管理,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生产、经营和使用行为,搞好动物重大疫病的防治工作。根据农业部《关于切实加强兽用生物制品生产和销售监督管理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切实加强对兽用生物制品的监督管理工作。搞好兽用生物制品的监督管理,是搞好动物疫病防治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兽用生物制品生产、经营和使用等环节存在的问题,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落实工作责任,请各区县(自治县、市)立即开展对辖区内兽用生物制品的生产、经营、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清理整顿,进一步规范兽用生物制品的生产、经营和使用行为。

  二、精心组织,措施到位,加强对大专院校、科研单位、诊断室的清查工作。各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对辖区内畜牧兽医大专院校、科研单位、诊断室进行全面清查。未取得生产兽用生物制品《兽药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的单位和个人,严禁从事兽用生物制品的生产活动。我市目前没有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兽用生物制品的生产和进行区域实验活动,各地在清查中一旦发现有进行兽用生物制品生产和进行区域实验活动的行为,要及时上报我局,并对非法从事生产的单位进行严厉的打击。

  三、加强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严厉打击销售和使用非法兽用生物制品的行为。当前正值春季动物防疫的关键时期,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市场监督管理工作。我市对禽流感、口啼疫、猪瘟、新城疫四种强制免疫用疫苗,实行市级集中招标采购,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逐级组织供应的方法,禁止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经营(或以技物结合、买卖幼畜禽配送)以上四种疫苗。各地要从经营和使用环节入手,对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经营无批准文号和中试产品等行为,不管涉及哪个单位、哪个部门都要按照“五不放过”的原则,一查到底,对一些大案要案,要积极争取地方有关部门的支持。

  四、禁止养殖场、动物医疗机构使用非法生产的兽用生物制品。养殖场、动物医疗机构所需的兽用生物制品,必须来自合法企业。禁止养殖场、动物医疗机构使用无《兽药生产许可证》、无“产品批准文号”的兽用生物制品。养殖场(户)、动物医疗机构不得自制兽用生物制品,未经省级兽医主管部门的批准,不得使用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兽医防疫部门等单位和个人擅自研制、生产的各类生物制品。要加强对基层畜牧兽医站的监督管理和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使用者识别假劣疫苗的能力。

  五、建立查处信息通报制度。各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将清理整顿情况,在三月底以前上报我局畜牧兽医处。在查处中,遇到困难和问题时,应及时与我局联系。

  二00五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