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人行芜湖市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发挥支农再贷款作用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三月五日

  人民银行芜湖市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发挥支农再贷款作用的意见

  自1999年国家实施支农再贷款政策以来,人民银行芜湖市中心支行积极向上级行争取再贷款限额,累计发放支农再贷款8.35亿元。有力地促进了农民增收、农业经济结构调整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截至2004年12月31日,余额达2.15亿元,其中市郊农村信用联社0.20亿元,芜湖县农村信用联社1.00亿元,繁昌县农村信用联社0.40亿元,南陵县农村信用联社0.55亿元。为进一步发挥支农再贷款的作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支农再贷款使用效果

  (一)改善农村信用社经营状况,增强其抗风险能力。

  一是支农再贷款促使农村信用社经营方向和经营思路转变,进一步明确为“三农”服务的市场定位;二是壮大农村信用社资金实力,带动农户贷款大幅增长,截至2004年末,支农再贷款余额占全市农村信用社农户贷款余额的比重达二成以上;三是提高了农村信用社资产质量和盈利水平,全市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比率由1999年末的74 .04%降低至目前的20 .65%;由于一年期再贷款利率只有2 .25%(2005年1月1日起调整为3 .24%),仅为农村信用社组织存款资金的成本,使农村信用社扩大了盈利能力。1999年末全辖农村信用社亏损4200万元,2002年整体实现扭亏为盈,到2004年末盈利3718万元,经营状况步入健康发展轨道。

  (二)促进农民增收、农业结构调整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支农再贷款的投放,扩大与农民的信贷关系,增加了对农业的有效投入,缓解了农业生产资金供求矛盾,及时保证了农业生产的顺利进行。近几年,全市农村信用社利用支农再贷款重点支持农民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储运业和农民消费,有力推动了地方农业结构的调整,初步在县域形成优质粮油、畜牧、水产、苗木、蔬菜、蘑菇等六大特色产业。

  (三)有效地缓解农民“贷款难”,重塑农村金融主力军形象。

  历史上,一些农村信用社由于存贷比、不良贷款偏高等因素制约,农民有效信贷需求得不到满足。农村信用社通过支农再贷款发放,并结合建立农户经济档案,核发农户贷款证,简化农民贷款手续,推行小额信用贷款等措施,既方便了农户贷款,又密切了农村信用社与农业、农民、县乡政府的关系,提高了农村信用社声誉。同时,增强农村信用社流动性水平,缓解其支付压力,切实维护了县域经济、社会的稳定。 二、存在问题

  虽然支农再贷款在缓解农民贷款难、改善农村信用社经营状况方面取得了积极的效果,但在实际运用中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影响了这项货币政策工具的政策效应:

  一是农村信用社对支农再贷款管理不力,风险责任约束不强。突出表现在部分信用社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支农再贷款,个别农村信用联社对基层社支农再贷款限额分配、贷款用途、贷款对象、台账建立疏于管理,甚至还出现信贷风险。为提高支农再贷款使用效率,人民银行县支行每年对农村信用社支农再贷款运用情况进行检查,均能发现类似问题。出于支持“三农”发展的大局考虑,对查出的问题,一般只要求整改,而未采取停贷等严厉措施,造成农村信用社整改时“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并未在管理上真正下功夫,从而增加再贷款额度的申请难度。

  二是农村信用社对支农再贷款有较大的依赖性,扩大了支农再贷款供需矛盾。对于农村信用社而言,申请人民银行支农再贷款比组织存款、扩大资本金难度小,费用低,而且见效快。如2004年,全市农村信用社在吸收存款方面竞争力不断下降,当年新增存款同比下降70.49%,市场份额下降0.81个百分点,因而农村信用社将其作为长期低成本资金来源,要求周转使用,且要求人民银行分支行每年在原有的基础上增加投放规模的呼声越来越高。而自2004年开始,人民银行总行不再增加支农再贷款额度,只通过地区间进行调剂,申请追加再贷款限额的难度将越来越大。

  三是支农再贷款监管方面存在薄弱环节。支农再贷款监督管理规定要求高且严格,人民银行县支行的再贷款管理人员有限,面对农村信用社管理质量差的现状,很难对支农再贷款使用每个环节都加以跟踪管理。如人民银行有关管理规定降低对农户贷款利率的上浮幅度,要求不浮动或少浮动,但一些农村信用社利用自己在农村信贷市场中的垄断地位,发放支农再贷款时执行与自筹资金一样的利率上浮幅度,增加农户经济负担。

  三、进一步发挥支农再贷款政策效应的主要措施

  (一)农村信用社方面:

  一是牢固树立自我发展、自我壮大的经营理念,提高自身资金筹集能力,积极组织存款,扩大营运规模,把支农再贷款作为货币政策调控的手段,而不能作为主要资金来源,保证资金营运的灵活和安全。

  二是加强对支农再贷款使用的管理,努力提高管理工作水平,规范支农再贷款台账的建立和登记,严格专户管理,完善贷款手续和档案管理;按照贷款发放操作程序,严格坚持支农再贷款的“三查”制度,并跟踪了解贷款的使用情况,确保贷款放得出、收得回、见效益,并真正用于农户生产经营或生活消费。

  三是合理确定贷款利率,在利率政策的执行上应灵活多样、富有弹性,实行差异利率,改变一浮到顶等简单作法;要降低支农再贷款农户贷款利率上浮幅度,把支农再贷款和其他自筹资金贷款严格区分开,灵活运用利率杠杆,不搞“一刀切”,以此调动农民使用支农再贷款的积极性,减轻农民利息负担,增加农民收入。

  四是扩大农户贷款面,增加授信额度,特别将进一步扩大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确保当年新增贷款的大部分用于“三农”经济,优先满足农村种养业贷款需求,包括农民购买各种生产资料资金需要以及适应农村产业结构调整的高效农业、特色农业的生产资金需求,大力支持农民进行各种农产品加工和深加工,充分体现支农再贷款政策意图。

  (二)人民银行方面:

  一是进一步加强对支农再贷款的监督管理,确保支农再贷款的合规使用。要合理控制每个农村信用社支农再贷款总量,防范再贷款风险,加强对支农再贷款的现场检查,防止挤占挪用。同时,加强与监管部门的沟通和配合,及时了解农村信用社经营现状,切实维护农村良好金融秩序。另外,在支农再贷款期限上合理操作,使支农再贷款期限与农业生产周期相协调。

  二是继续积极向上级行争取再贷款新增额度,适度增加全市支农再贷款总量。根据农业地区差异与不同区域农民信贷需求差异的特点,科学分配和调剂支农再贷款,适当向支农再贷款使用管理好的农村信用联社倾斜,同时继续执行“下达给人民银行县支行的再贷款限额不低于全市再贷款限额的80%”的政策规定,保证支农再贷款充分利用起来。另外,今年继续积极向上级行争取再贷款额度。

  三是借目前农村信用社改革之机,做好央行票据申请发行工作,推动农村信用社真正健全完善法人治理机制,明晰产权关系,强化内控机制,提高从业人员特别是管理人员素质,真正达到“花钱买机制”的改革目的。针对支农再贷款资源有限的现状,为提高使用效率,根据农村信用社支农再贷款合规使用、风险状况、档案建设以及改革进展情况区别对待,体现“扶优限劣”的原则。

  (三)地方政府方面:

  一是继续落实“创安三项承诺”,把创建信用村镇、信用农户活动纳入县乡各级政府主要领导任期目标考核,增强农民信用意识,降低农村信贷风险;同时帮助农村信用社维护金融债权,打击恶意逃废金融债务行为,并加大法院执行力度,为支农再贷款投放创造一个良好的信用和法律环境。

  二是结合农村信用社体制改革,落实税收等各项优惠政策,采取以优质资产置换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协助农村信用社催收贷款等方式帮助农村信用社提高资产质量。同时,加大引导力度,鼓励私营企业、乡镇企业、广大农民积极入股,壮大农村信用社资本实力,从多方面提高农村信用社的核心竞争力,增强其筹措资金的能力,减少其对支农再贷款的依赖程度。

  三是加大对农业的投入,特别是农业基础设施的投入,适应市场需求,调整和优化农业生产结构,大力发展集约农业和优质高效农业,同时加大对农业科技的推广、培训,实现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增强农村吸纳金融资产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