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芜湖市招商引资工作目标考核办法》经市政府2005年2月27日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三月五日

芜湖市招商引资工作目标考核办法

  为动员和鼓励全社会积极参与招商引资,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考核对象

  全市有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的单位和自愿报名的市直单位。

  第二条 考核内容

  (一)引进和利用外商投资项目资金

  1.外商在芜独资兴办企业的投资;

  2.外商在芜兴办合资、合作企业的外方投资;

  3.在芜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增资扩股资金;

  4.在芜企业的境外融资;

  5.间接利用外资;

  6.境外各类捐款。

  (二)引进市外投资项目资金

  1.外地在芜独资兴办项目的投资;

  2.与芜湖各类企事业单位合资、合作兴办项目的投资;

  3.外地来芜兼并、收购、参股企业的投资;

  4.外地法人或自然人的无形资产投入;

  5.外地在芜投资项目的增资扩股。

  第三条 资金确认

  (一)外商投资的项目按实际到位资金额计算;外商以其它形式的投入须提供有效证明。

  (二)间接利用外资以市计委、财政局和外经贸局确认后的金额计算。

  (三)外地独资在芜兴办的项目投资额以注册资金计算。对于固定资产投入大于注册资金的项目,在提供有效证件后,按固定资产投入部分计算。

  (四)外地在芜合资兴办项目投资额,以合同章程中规定的注册资金外方所占部分的资金额计算。大于注册资金的固定资产投入部分,在提供有效证件后,按固定资产投入部分计算。

  (五)外商以及外地投资商在芜建立股份制企业,以现金投入的,按合同规定的到位资金额计算。以无形资产作价投入的,在按规定认定后,按合同规定的作价金额计算。以实物作价的,按有资质的评估部门的评估金额计算。以收购兼并方式投入的,现金直接投入部分全额计算;承债式收购企业按经营性资产的50%计算为内资。

  (六)招商引资项目注册地与项目所在地不一致的,只计算项目所在地的招商引资考核任务的完成情况。

  (七)共同引资项目任务完成情况的计算:载体单位和非载体引荐单位共同引资的项目资金各按工作量计算。非载体引荐单位为2个以上的,由市有关领导根据各有关部门工作量进行分割;其他的共同引荐项目由载体单位牵头,引荐单位协商分割比例,共同行文上报市招商局、外资办审核。

  (八)鼓励符合产业导向的招商引资项目。对符合各工业园区特色的进区项目,按项目实际引资额的120%计算;对长江大桥开发区、新芜区、镜湖区的三产项目,按实际引资额的120%计算;

  (九)芜政[2004]15号文件中禁止类项目不予考核。

  (十)内资单个项目规模起点为200万元。

  (十一)省外房地产项目按投资总额的40%计算。高速公路、电源点项目不考核。水产养殖只考核工厂化水产养殖项目。

  (十二)开发区内资项目总投资5亿元以上、外资1亿美元以上的项目,县区内资项目总投资在1亿元以上、外资项目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按投资总额的120%计算。

  (十三)外资按实际到位数的110%折算成人民币,内外资统一考核。

  第四条 考核方法

  (一)引进内、外资项目,实行引荐单位初始登记制。审核登记工作由市招商局负责。

  (二)引进外商投资项目资金由市外经贸局按月汇总抄送市招商局、外资办,并按季度抄送各有关单位;目标任务单位将外资到位凭证在报送外经贸局的同时,将其复印件报送市招商局、外资办各1份。

  (三)引进市外投资项目资金由各单位按月报送市招商局、外资办(下月1日前报上月引资情况),报送时须附下列资料:工商营业执照、合同、章程、投资者身份证、验资报告、银行汇款凭证等复印件。

  (四)招商引资考核工作由市招商局牵头并负责初审,交有关部门核实。实际到位的外资由市外经贸局负责核实确认;内资项目由市计委负责核实确认;资产重组项目由市经贸委负责核实确认。

  (五)省下达的内资任务列入市计委全市综合考核目标任务,省下达的外资任务列入市外经贸局全市综合考核目标任务,省下达的内外资任务列入市招商局全市综合考核目标任务。

  第五条 监督程序

  (一)市外资委对所有项目审核后,以招商局名义在《芜湖日报》公示全年引资考核项目,公示时间为1周。

  (二)有异议的项目由市招商局负责牵头组织有关部门调查核实,由市外资委予以确认。

  (三)有弄虚作假的,取消该目标单位考核资格。

  第六条奖励措施

  (一)招商引资目标任务完成较好的单位,市政府授予“招商引资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并分别给予一、二、三等奖;对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市政府授予“招商引资工作贡献奖、鼓励奖”荣誉称号,并发给相应数额的奖金。

  (二)市招商引资目标考核奖励经费纳入当年财政预算。根据市本级财力增长情况,奖励经费逐年适度增长。

  (三)一、二、三等奖奖金和贡献奖、鼓励奖奖金数额,根据获奖单位的数量以及市本级财力状况,分年度予以确定。

  (四)获奖单位的奖金的发放:市直单位按领导班子按奖金总额不低于30%发放;三县四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负责同志按奖金总额不低于30%发放。对招商引资成绩突出的工作人员按领导班子成员奖金标准发放。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招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