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三月四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省、市农村卫生工作会议以来,我市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卫生体制改革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意见》(辽委发[2004]21号)和《中共丹东市委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卫生体制改革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意见》(丹委发[2004]11号)精神,积极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前期准备工作。为了保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顺利进行,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重要性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新形势下党中央、国务院为切实解决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统筹城乡、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采取的重大举措,对于提高农民健康保障水平,减轻医疗负担,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具有重要作用。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涉及农村政治、经济、社会等诸多方面的工作,是一项十分复杂、艰巨的社会系统工程。各县(市)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一定要从维护广大农民根本利益出发,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精心组织,精心运作,务求扎实推进试点工作,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健康发展奠定良好基础。

  二、明确试点工作的目标和任务

  试点工作的目标是,2005年,东港市要率先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2006年,凤城市开始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振安区启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2007年,宽甸县、振兴区、元宝区开始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到2008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要基本覆盖全市农村居民。

  试点工作的任务是,研究和探索适应经济发展水平、农民经济承受能力、医疗服务供需状况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措施、运行机制和监管方式,为全面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供经验。

  三、坚持积极稳妥、群众自愿和结合实际的原则

  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要稳步推进,不能急于求成。试点的县(市)区首先要认真做好前期准备工作,然后再实施合作医疗制度。要坚持农民自愿参加的原则,不得硬性规定工作指标,不得强迫乡村干部搞包干摊派。整个组织动员工作,都要在农民自愿的前提下进行。试点的县(市)区要从当地实际出发,科学制定试点工作方案,允许选择不同模式,允许在实践中不断调整与完善具体做法。

  四、深入细致地做好对农民的宣传和引导工作

  各级政府要从解决农民的思想认识问题入手,切实做好对农民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工作。要深入了解和分析农民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存在的疑虑和意见,有针对性地通过典型事例进行具体、形象、生动的宣传,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参加办法、参加人的权利与义务以及报销和管理办法等宣传到千家万户,使广大农民真正认识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义和好处,树立互助共济意识,自觉自愿地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五、切实加强组织管理

  市和各试点县(市)区政府要成立由卫生、财政、农业、民政、发展改革、审计、药监等部门组成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领导小组,协调相关政策,加强工作指导和督查。合作医疗协调领导小组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设立办公室,负责有关具体工作。

  试点县(市)区要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管理委员会,建立经办机构,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业务管理;在乡(镇)可设立派出机构(人员)或委托有关机构管理。县(市)区、乡(镇)经办机构的设立要坚持精简、高效的原则,合理配备人员,保证工作需要,编制由县(市)区政府从现有行政或事业编制中调剂解决。

  合作医疗办事机构和经办机构的人员和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予以保证,不得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提取。

  六、认真开展基线调查

  为了保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顺利实施,减少试点工作的盲目性,试点县(市)区要做好基线调查工作。重点对试点县(市)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医疗卫生机构服务现状、农民疾病发生状况、就医用药及费用情况、农民对参加新型合作医疗的意愿等进行摸底调查。已正式启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但尚未开展或未按要求开展基线调查的试点县(市)区,要抓紧时间,尽快完成这项工作。

  七、合理确定筹资标准

  试点县(市)区要根据农民收入情况,合理确定个人缴费数额。农民每人每年缴费不低于10元。对农村五保户、特困户及未享受公费医疗和未参加医疗保险的在乡老复员军人、伤残军人等符合农村医疗救助对象的个人缴费,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在全省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4]102号)有关规定执行。要积极鼓励有条件的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本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给予适当扶持,但集体出资部分不得向农民摊派。省、市、县(市)区财政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每年每人补助不低于20元。综合考虑财力水平和农业人口数量等因素,市财政对东港市和凤城市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每年每人补助14元;对振安区和宽甸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每年每人补助15元;对振兴区和元宝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每年每人补助16元。其余部分由各县(市)区财政补齐,并保证及时到位。要把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同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结合起来,共同推进。

  八、进一步完善资金收缴方式

  要改进农民个人缴费收缴方式,可在农民自愿参加并签约承诺的前提下,由乡(镇)农税或财税部门一次性代收,开具由省级财税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收据;也可采取其他行之有效符合农民意愿的缴费方式。各地区应逐步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运作周期与财政年度一致起来。各级财政要在农民个人缴费到位后,及时下拨全部补助资金。

  九、合理设置统筹基金与家庭帐户

  试点县(市)区要在坚持大病统筹为主的原则下,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补助方式,鼓励基层积极创新。合作医疗基金可全部用于大额医疗费用统筹补助,也可兼顾小额费用的补助。选择兼顾小额费用补助模式的,可用个人缴费的一部分建立家庭帐户,由个人用于支付门诊医疗费用;个人缴费的其余部分和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建立大病统筹基金,用于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大额或住院费用的报销。个人缴费划入家庭帐户的比例,由各地合理确定。

  十、合理确定补助标准

  试点县(市)区要坚持以收定支、量入为出、保障适度的原则,在充分听取农民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基线调查、筹资总额和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后农民就医可能增加等情况,科学合理地确定大额或住院医药费用补助的起付线、封顶线和分段补助比例,并根据实际及时调整。既要防止补助比例过高而透支,又不能因支付比例太低使基金沉淀过多,影响农民受益。合作医疗基金的给付率应控制在60%—80%为宜。各县(市)区可通过调整补助比例等方式,鼓励农民在基层医疗机构就医,以降低诊疗成本。

  十一、探索手续简便的报帐方式

  试点县(市)区要探索简便易行方便农民的报帐方式。农民在县(市)区、乡(镇)、村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可先由定点医疗机构初审并垫付规定费用,然后由定点医疗机构定期到县(市)区或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核销。也可采取先由农民个人付费,然后定期按规定程序和报销比例报销的给付方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应及时审核支付定点医疗机构的垫付资金,保证定点医疗机构的正常运转。在审核诊疗项目和费用帐目时,如发现定点医疗机构有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相关规定的情况,不予核销,已发生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农民经批准到县(市)区级以上医疗机构就医,先自行垫付有关费用,再由本县(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按相关规定及时审核报销。

  十二、严格资金管理,确保基金安全

  试点县(市)区要严格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办法和基金会计制度,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管好、用好基金,不得挤占挪用。一旦发现有挪用或贪污浪费基金等行为的,要依法严处。应选择网点覆盖面广、信誉好、服务质量高、提供优惠支持条件多的国有商业银行作为试点县(市)区基金代理银行。财政部门在代理银行设立基金专用帐户。所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全部进入代理银行基金专户储存、管理。县(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负责审核汇总支付费用,交由财政部门审核开具申请支付凭证,提交代理银行办理资金结算业务,直接将资金转入医疗机构的银行帐户,做到银行管钱不管帐,经办机构管帐不管钱,实现基金收支分离,管用分开,封闭运行。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要定期向社会公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具体收支、使用情况,保证农民知情、参与和监督的权利,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试点县(市)区要把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纳入当地审计部门的年度审计计划,定期予以专项审计并公开审计结果;县(市)区、乡(镇)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成立由相关部门和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代表共同组成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定期检查、监督基金使用和管理情况。

  为防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透支风险,各试点县(市)区可从合作医疗基金中提取3%,用于抵御超支风险。

  十三、努力改善农村卫生服务条件,提高服务质量

  各地要将试点工作同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有机结合起来,采取多种形式大力推进试点县(市)区医疗卫生服务网建设,改善基础设施条件,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做好预防保健工作,为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提供必备条件。

  各县(市)区要按照合乡并镇后的乡镇建制,每个乡(镇)要设立一所从事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工作的卫生机构。所在乡(镇)设有卫生院、并能正常运营的,该机构可设在原有卫生院;所在乡(镇)未设卫生院、或卫生院不能正常运营的,应设立一所防保型的乡(镇)卫生院。对防保型乡镇卫生院,各县(市)区政府要在人员配备和经费预算安排上予以保证。要对政府举办的现有乡(镇)卫生院进行调整,按照机动车行程30分钟内获得乡级诊疗服务的可及性标准,设置若干所中心卫生院和一般(偏远)乡(镇)卫生院。

  鼓励民办医疗机构的发展,推进乡(镇)医疗机构的社会化进程。各地要加强宏观调控,注重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打破部门和所有制界限,从当地实际出发,整合乡级卫生资源,构建社会化的乡(镇)医疗服务体系。

  市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城市医疗卫生机构,对口支援合作医疗试点县(市)区。市卫生行政部门要制定支援计划,落实支援措施,确保对口支援取得预期效果。

  十四、合理确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

  各试点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农民就医需求,合理确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服务机构。要制定和完善诊疗规范,实行双向转诊制度,切实加强医疗监管,严格控制医疗收费标准,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确保向农民提供合理、有效、质优、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乡(镇)、村医疗卫生机构要转变观念,转变作风,立足于为民、便民、利民,端正医德医风,严格执行诊疗规范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规定,深入到农民家庭开展预防保健和基本医疗服务,千方百计为农民节约合作医疗经费,使有限的资金发挥最大的效益。要充分发挥中医药的作用和优势,积极运用中医药为农民提供服务。

  十五、加强农村药品质量和购销的监管

  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农村药品质量的监管,严格药品批发企业、零售企业标准,规范农村药品采购渠道,切实加强对农村药品质量的监管力度,保证农民用药有效、安全。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医疗卫生机构、药店销售药品的价格监督,严厉查处价格违法违规行为。卫生行政部门要规范医疗卫生机构用药行为,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制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推行农村卫生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也可由县(市)区级医疗卫生机构或乡(镇)卫生院为村卫生室代购药品,严格控制农村医药费用的不合理增长,减轻农民医药费用负担。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领导,按照本指导意见提出的要求,加强调查研究和检查指导,结合本地区试点工作实际,不断调整和完善试点方案,扎扎实实地做好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试点工作。

  丹东市卫生局
  丹东市民政局
  丹东市农委
  丹东市财政局
  丹东市发改委
  丹东市编委办
  丹东市计生委
  丹东市药监局
  二○○五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