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省民政厅、教育厅、公安厅、司法厅、财政厅、劳动保障厅、卫生厅、工商局、农业银行、扶贫办、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三月四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76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采取切实措施,解决贫困残疾人的基本生活需求

  (一)切实做好残疾人扶贫工作。要高度重视残疾人扶贫工作,落实残疾人扶贫开发的各项优惠政策和帮扶措施,并将其纳入扶贫工作的总体规划,统一组织,同步实施。在确立新阶段扶贫开发整村推进战略中,要把农村有行为和劳动能力的贫困残疾人作为重点对象进行重点扶持,在生活条件和收入状况同等条件下,优先确定和扶持残疾人贫困户。在选择项目时,要针对残疾人自身特点,安排适宜项目,并适当减免残疾人贫困户的项目自筹资金。各级政府及财政部门要多方筹措资金,建立多渠道的扶助贫困残疾人资金投入机制,加大对残疾人扶贫开发的资金投入。落实好各级残联的扶贫工作经费。积极解决康复扶贫贷款中的问题,在保证资金安全的条件下,按计划及时、足额发放贷款,提高贷款到位率,帮助贫困残疾人以最优惠的条件得到贷款扶持。加强对康复扶贫贷款项目的管理,大力推行“基地辐射”、“公司加农户”等扶贫方式,继续推行小额信贷。加强对贫困残疾人的实用技能、技术培训和产前、产中、产后的支持性、延伸性服务,扶持贫困残疾人开展种植业、养殖业、小型加工业和多种经营,增加收入。

  (二)积极推进贫困残疾人就业和再就业。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00]1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促进残疾人就业和再就业。鼓励社会各方面依法兴办社会福利企业、工疗机构、盲人保健按摩机构等福利性企业和机构,吸纳更多的残疾人就业。要完善对福利企业的扶持政策,认真落实国家关于福利企业的税费减免等各项优惠政策,稳定、扩大残疾人集中就业。要落实残疾人从事个体经济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的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加强对社区服务、公益事业等适合残疾人就业岗位的研究和开发,拓宽适合残疾人就业的新渠道。落实国家为发展社区服务和小企业在信贷、税收、场地等方面的扶持政策,为下岗失业残疾人再就业创造条件。支持用人单位进行适合残疾人就业的设备设施改造,继续落实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政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结余的地区,可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给予适当补贴,以促进和稳定个体就业。要强化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减免培训费用,满足残疾人技能培训的需要,增强贫困残疾人在劳动力市场的竞争能力,增加就业机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切实将残疾人纳入服务范围,为残疾人提供免费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并优先安排残疾人在公益岗位就业。要强化服务手段,增强为残疾人就业服务能力。省残联从2005年到2009年,每年从省本级收取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提出10%的资金,用于贫困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适当补贴,拓展服务项目,完善服务功能,开展全方位、一体化的残疾人就业服务。要按照劳动保障部门的委托,认真做好残疾人失业登记工作,并根据劳动力市场需求,对残疾人开展定向免费培训,帮助失业、求职登记的残疾人及时得到职业技能培训,增强其就业能力。

  (三)切实将贫困残疾人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依法将残疾人纳入社会保障范围,完善和落实残疾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等政策,加强监督检查,使残疾人享受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保险待遇。将符合低保条件的残疾人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对已享受低保待遇的残疾人存在的特殊困难,各地可通过社会救助和分类施保,给予重点照顾,提高他们的社会保障水平。

  (四)改善贫困残疾人住房条件。目前,我省尚有2万多农村贫困残疾人无房或住危房,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措施,有计划地改善他们的住房条件。城镇贫困残疾人住房困难的,要纳入政府廉租房范围;对特别困难的贫困残疾人家庭,要优先实行实物配租。

  (五)加大城镇社区贫困残疾人扶持力度。城镇社区要建立健全残疾人组织,将残疾人生活保障、康复、教育、就业、文化体育、法律援助、志愿者助残、无障碍建设等项工作纳入社区工作之中,做到协同共建、合理配置、资源共享,为贫困残疾人提供多种优惠服务和特殊照顾。社区要落实残疾人生活保障制度及措施,使贫困残疾人切实得到救助,达到应保尽保。社区要动员和组织驻区单位及社会各界广泛开展帮扶和助残活动,把贫困残疾人纳入帮扶工作计划,落实帮扶对象和措施。基层残疾人组织要开展社区残疾人基本状况调查,准确掌握残疾人的生活状况,及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残疾人的呼声和需求,使贫困残疾人就近就便得到服务。

  二、加强康复和医疗救助工作,使贫困残疾人享有基本医疗和康复服务

  (六)将贫困残疾人纳入城乡医疗保障范围。认真贯彻《黑龙江省农村医疗救助实施方案(试行)》(黑农改办[2004]36号)精神,将贫困残疾人及时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对已纳入农村医疗救助的重度残疾人,可适当提高医疗救助水平。对尚未开展农村合作医疗的地区,要对符合救助条件的贫困残疾人给予医疗救助。对符合救助条件的贫困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由当地政府使用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给予补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要吸收残联参加,加强工作统筹和协调。

  (七)建立健全贫困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认真贯彻《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黑发[2003]16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残疾人康复工作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02]73号)精神,积极探索建立符合当地实际的康复工作机制,逐步扩大贫困残疾人接受康复服务的受益面,使贫困残疾人的康复需求逐步得到满足。有关部门要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残疾人康复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条件。加强基层卫生人员的康复业务培训,逐步提高基层为贫困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的能力。支持和鼓励基层卫生人员做好残疾人康复服务工作。

  (八)经费保障。为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目标,加大资金投入和政策的支持。各级政府应将残疾人康复经费切实列入财政预算,根据残疾人康复工作业务领域的拓展,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加逐年递增,为残疾人的各项康复服务提供经费保障。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参与残疾人康复工作,多渠道筹措资金,积极开展“爱心助残”活动。

  三、落实各项扶残助学的政策措施,切实保障贫困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

  (九)改善贫困地区特殊教育条件。认真贯彻《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意见》(黑政发[2004]64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与发展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04]62号)精神,把贫困地区残疾人教育纳入农村教育发展规划,增加资金投入,切实解决农村特别是贫困地区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和新建特殊教育学校问题。

  (十)资助贫困残疾儿童少年接受教育。从2005年开始,使全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全部享受“两免一补”(免杂费、免书本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政策。有条件的地区可优先对儿童福利院和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儿童少年实行免费义务教育。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以及残联要多渠道筹措资金,开展多种形式的扶残助学活动,完善助学制度,帮助儿童福利院和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大、中、小学生完成学业。

  (十一)积极发展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高等教育和成人教育。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在继续做好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工作的同时,将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含普通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和成人教育纳入教育发展总体规划,明确职责,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要合理调整学校布局,整合资源,进一步完善特殊教育体系,力争3至5年内,每个地市至少建立1所设备设施齐全、师资队伍全面、规模和质量较好的特殊教育中心。各县要建立1至2所随班就读实验校并为其加强师资力量和改善教学条件。具备条件的大中城市要建立残疾人普通高中学校或高中班,有条件的普通高校要开办高等特殊教育专业(班),扩大残疾人接受教育规模。在高校招生工作中,要积极解决考试合格的残疾考生入学问题。

  四、维护贫困残疾人权益,加大保障力度

  (十二)加大落实优惠政策力度。认真落实对贫困残疾人的各项优惠政策和措施。继续加强对残疾人的救助和扶持,通过其他优惠政策和措施,不断提高残疾人的生活水平。

  (十三)切实解决贫困残疾人权益保障问题。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的规定,做好对流浪乞讨残疾人的救助工作,公安、司法部门要严厉打击利用残疾儿童进行乞讨等违法犯罪活动。对因国家征用土地、城市拆迁改造造成残疾人利益受损、生活困难等突出问题,有关部门要通过法律、行政等手段予以妥善解决。各级政府要妥善解决残疾人专用机动车营运问题,坚持从实际出发,区别对待,严格管理,采取稳妥过渡措施,保障从事此行业贫困残疾人的基本生活。要加大对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重大恶性案件的查处力度。加强贫困残疾人信访工作,建立工作机制,畅通信访渠道,重视解决信访中反映的问题。

  (十四)为贫困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残疾人法律服务体系,努力消除贫困残疾人在获得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方面的各种障碍。各级政府要对贫困残疾人法律援助、法律服务给予经费支持。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有关工作的领导,积极引导各级各类法律援助机构为贫困残疾人提供“优先、优质、优惠”的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

  五、以政府为主导,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建立关爱帮助贫困残疾人的长效机制

  (十五)充分发挥政府在扶持贫困残疾人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各级政府要把扶助贫困残疾人纳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规划和工作全局,制定并落实本地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具体计划,加强综合协调和指导,及时研究解决突出问题。各有关部门要主动将扶助贫困残疾人纳入工作职责,加大工作力度。各级残联要积极协助政府,努力为贫困残疾人排忧解难。

  (十六)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和支持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各级政府要动员社会各界发扬扶残济困的传统美德和人道主义精神,广泛开展“一帮一”、“众帮一”、“单位包户”等多种形式的帮、包、带、扶活动,不断拓展服务内容,创新服务形式,为残疾人送去更多的温暖。要鼓励和倡导现有社会服务设施、社会资源减免收费为贫困残疾人提供服务,鼓励社会捐资扶助贫困残疾人或兴建贫困残疾人福利设施。有关部门要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鼓励和吸引社会力量支持、参与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

  (十七)探索建立扶助贫困残疾人的长效机制。各级政府要切实掌握广大贫困残疾人的状况和需求,积极主动地制定并落实扶助贫困残疾人的政策措施,切实保护和实现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探索建立关爱扶助贫困残疾人的长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