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增加政府采购市场的透明度,推进阳光采购,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评标过程的监督和宣传,保障政府采购工作的公开、公正、公平,特制定本办法。

  一、凡持法人代表授权书的非参加本次招标项目竞标的企业代表,携带个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均可报名参加本中心的招标、评标会议,经审查合格并办理相关手续后,进场在指定席位旁听。

  二、本中心根据招标、评标现场条件,决定是否设旁听席和参与旁听人数。设旁听席时,中心将通过政府采购中心网站及相关媒体对外发布公告。

  三、本中心将根据评标内容,报名参加旁听人数和预设旁听席数,确定参加旁听人员名单,报经中心领导批准后,及时通知参加旁听人员。

  四、中心综合信息组为组织参加旁听人员的管理部门。各项目组可根据项目招标情况,事先书面提出邀请旁听建议,报综合信息组登记备案,由综合信息组报中心领导审批后,在中心网站或相关媒体对外发布公告。开评标时综合信息组根据申请或邀请参与旁听的人数,事先设好旁听席并给参与旁听的人员发放旁听须知,提出参加旁听要求。

  五、参与旁听评标过程的代表负有对评标过程保密的责任,并自觉遵守评标现场的相关规定和纪律,接受政府采购监督人员的监督。本中心保留对泄密的人员进行相关法律追究的权利。

  六、参加旁听的人员如有意见或建议时,可在评标结束后,以书面形式向中心综合信息组反映。

  七、中心对不遵守本办法或旁听要求的人员,应劝其退出旁听。

  八、中心将定期对旁听人员提出的重要建议或意见进行整理和研究,必要时以简报的形式在合肥市政府采购中心网站上进行公布。

  九、本办法由合肥市政府采购中心负责解释。

  十、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二00五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