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市财政局、教育局《关于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实施“两免一补”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关于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实施“两免一补”工作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实施“两免一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5]4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我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实施“两免一补”(免课本费、免杂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全市自2005年秋季开学起,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的部分贫困家庭学生实施“两免一补”政策, 切实做到不让学生因家庭困难而失学。

二、工作要求

(一)明确资助对象。“两免一补”的资助对象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的部分贫困家庭学生,重点是孤儿、残疾学生、长期特困户子女、因病因灾造成家庭特别困难的学生,其中对革命烈士子女、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贫困家庭学生要优先予以资助。各市区、开发区的资助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在校生的5%。

(二)严格工作程序。各市区、开发区要规范贫困学生认定工作程序,严格执行资助对象公示制度,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遴选、确定具体的受助对象。资助政策、资助范围和工作程序要公开透明,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三)统一资助标准。免杂费、课本费的标准按照《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在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试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意见的通知》(威政办发[2004]75号)关于“一费制”的标准执行,其中免费课本不包括教辅材料。对寄宿贫困学生的生活费补助标准由各市区、开发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在实际资助过程中,各市区、开发区可结合财力和当地农民家庭收入情况采取分类资助的办法:对孤儿、残疾学生、长期特困户子女等特困学生全部实施“两免一补”,对其他贫困学生可根据其困难程度酌情减免课本费、杂费,提供一定的寄宿生生活补助。

(四)落实资助资金。按照“各级共担”的资金筹措原则,“两免一补”资金由市、市区(开发区)两级财政负担。其中,市级财政负担20%,其余的由各市区、开发区财政负担。鼓励有条件的镇(街道办事处)安排“两免一补”资金。各市区、开发区要按照市里确定的目标要求,进一步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确保“两免一补”资金的落实。各市区、开发区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和民政部门管理的“慈心一日捐”、“三项救助”等专项资金要适当向“两免一补”倾斜。

(五)规范资助形式。为确保专款专用,充分发挥资金效益,“两免一补”资金不以现金方式发放到学生手中,其中免杂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实行向贫困学生发放“政府助学券”的办法,由财政部门依据学校回收的省统一制定格式、统一印制的“政府助学券”拨付资金。各市区、开发区要积极推行教科书循环使用,使更多的学生使用到政府提供的免费教科书,扩大困难学生的受益面。

(六)争取社会捐助。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广泛宣传“两免一补”政策,在全社会形成关注贫困学生、支持教育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要积极争取社会、企业、个人多方面的资助和捐赠,鼓励社会力量认购“政府助学券”,充分发挥“希望工程”、“春蕾计划”、“慈心一日捐”等社会公益活动的作用,进一步拓宽贫困学生救助渠道,做到资金来源多元化、资助形式多样化。

三、组织领导

对全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实行“两免一补”政策,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要求,对加快农村义务教育事业发展、推进教育公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抓好落实。各级财政、教育部门既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又要合理分工、明确责任。财政部门主要负责筹集“两免一补”资金;会同教育部门确定贫困家庭学生的标准和比例,分配资金,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教育部门主要负责宣传“两免一补”工作的意义,多渠道筹措社会捐赠资助,收集涉及“两免一补”政策的有关基础数据,组织确定资助对象,兑现“两免一补”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