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法律审核制度,强化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力度,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现就做好规范性文件法律审核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审核工作的意义。为了解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问题,切实保证法制机构提出的法律意见和建议得到采纳,《海南省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登记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16条规定:“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经制定机关的法制机构法律审核”,“未经制定机关法制机构审核的规范性文件,不得提请制定机关审议决定”,“对法律意见和建议,起草机构应当在修改规范性文件时采纳”。这项改革,从制度上确立了法律审核在规定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中的核心地位,明确了政府法制机构职责,从根本上解决了法律审核意见可有可无、甚至不予采纳的问题。各市、县和省政府各部门要切实贯彻实施好《规定》。健全法制工作机构,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人员,落实法律审核职责,建立相关工作制度,明确工作程序。目前还没有设立法制工作机构的部门,要指定部门承担法制机构的职能,应当有专人负责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法律审核,做到人员到位,职责明确。

二、各级法制机构要严格履行职责,认真做好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审核工作。规范性文件法律审核工作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各制定机关的法制机构要高度重视,切实承担起法律审核的责任。规范性文件法律审核主要对其内容、程序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内容的合法性审查主要包括:文件中的政策性规定是否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依据;是否设定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和行政强制等措施;是否违反上位法的规定和WTO规则等。程序合法性审查主要包括:是否经过调查研究和必要的论证;是否征求了有关部门的意见,并协调了相关分歧;涉及对社会实施管理的重大问题,是否召开了听证会等。规范性文件法律审核工作要求高、技术性强。因此,要求从事法律审核工作的同志要加强业务知识和其他相关知识的学习,全面提高法律素养和依法审查的能力,在规范性文件制定中当好本级政府和部门领导的参谋助手。

三、省直各部门以本单位名义或者与其他单位联合发文,应由本部门法制机构进行法律审核。征求省法制办公室意见的,除涉及重大法律事项或相关内容不当的以外,省法制办公室原则上不作书面答复。有关部门提请省法制办公室进行法律解释的文件,应该一事一报,由省法制办公室按照规定的权限解释。

四、省政府部门代拟的拟以省政府或者省政府办公厅名义下发的规范性文件,一律经省政府办公厅转送省法制办公室进行法律审核。报送省法制办法律审核的规范性文件草案时,需要报送下列材料:提请法核的公函和规范性文件草案正式文本一式两份以及电脑软盘、起草说明及起草规范性文件的法律依据文本。其具体报送程序是:起草部门→省政府办公厅分管处室→分管副秘书长→省法制办公室。省法制办对其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核,作出《规范性文件法律审核意见书》。起草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根据法律审核意见和建议,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后,再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或者省长办公会议审议。《规范性文件法律审核意见书》应随该文件一并存档。公布时登记号要按规定印刷在首页版右上角第1行。

五、各级政府及省政府各部门法制机构要与省法制办公室加强联系,对执行《规定》过程中遇到的各类问题要及时反馈。省法制办公室应采取定期检查、抽查或个件专查方式,对各市、县和省政府各部门遵守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情况、规范性文件法律审核情况和规范性文件备案登记情况等进行检查,及时纠正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对未经审查违反程序印发的规范性文件,一经发现,省法制办公室应当及时提请省人民政府予以撤销。省法制办公室对已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如发现与法律、法规、规章抵触的,或者与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相违背的,以及有设置地方保护、行业保护等内容的,要提出处理意见,及时依法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