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现将《中山市村镇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九月一日

中山市村镇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村镇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维护管理,推进城市化建设进程,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及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镇(包括火炬开发区及南区,下同)中心规划区内的市政公用设施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和维护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各镇市政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各镇建设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镇市政公用设施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村镇市政公用设施,主要分为以下三类:

  (一)市政设施:包括各镇中心规划区范围内的车行道,人行道,隔离带,路肩,边坡,广场,公共停车场,跨河桥,立交桥,人行天桥,隧道,地下通道,路(街、桥)名牌,人行护栏,已征用的道路用地,排水排污管道,检查井,雨水口,排水泵站,闸门,砌体,防洪墙,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场,公共场地的路灯灯具及供电设施,消防栓,宣传栏等设施。

  (二)园林绿化设施:包括各镇中心规划区范围内的主干道、次干道、支路、广场和公共停车场用地范围内的道路绿化带(分车绿化带、人行道绿化带和路侧绿化带),交通岛绿地,广场绿地,停车场绿地,综合性公园,区域性公园,社区公园,带状公园,街旁公园,公共设施用地,居住小区的小游园及向小区居民开放的绿地和其他市政公用设施附属绿地。

  (三)环境卫生设施:包括公共厕所、垃圾箱、垃圾收集屋、垃圾转运站、垃圾转运码头、垃圾终端处置场、垃圾粪便专用码头、垃圾堆放场、贮粪池、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场(厂)、废弃物最终处理场、环卫车辆清洗场(站)、洒水(冲洗)车供水器等设施。

  第五条 村镇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应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

  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村镇市政公用设施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村镇市政公用设施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七条 各镇人民政府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镇市政公用设施发展规划,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各镇人民政府应在城镇总体规划基础上,编制本镇绿地系统规划,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规划部门批准实施。

  各镇人民政府应根据本镇市政公用设施发展规划,编制本镇市政公用设施年度建设计划,并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村镇市政公用设施的规划建设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本镇市政公用设施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并符合《中山市村镇市政公用设施规划建设标准》。

  第九条 村镇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资金由所在地镇政府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通过多种渠道筹集。鼓励国内外企业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投资建设村镇市政公用设施。

  第十条 政府投资建设村镇市政公用设施的,由各镇建设管理机构组织建设。

  第十一条 村镇市政公用设施的规划建设应与旧区改造、新区开发建设同时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使用。

  第十二条 各镇供水、供电、燃气、通信、消防等依附于村镇市政公用设施的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建设计划,应当与村镇市政公用设施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与村镇市政公用设施同步建设、验收和备案。

  第十三条 原有村镇市政公用设施需改建或迁建时,应制定改建、迁建计划并按规定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 承担村镇市政公用设施设计、施工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并按照相应的资质等级承担村镇市政公用设施的设计、施工任务。

  第十五条 村镇市政公用设施的设计、施工,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村镇市政公用设施设计、施工的技术规范。

  村镇市政公用设施工程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六条 各镇建设管理机构对其管理的村镇市政公用设施,应按照村镇市政公用设施的等级、数量及维护标准,制订年度维护管理经费计划,各镇人民政府应保证经费的落实。

  第十七条 各镇建设管理机构应组织维护单位,按《中山市村镇市政公用设施维护管理内容、要求及分级标准》进行维护和管理,确保维护管理质量,并积极、稳妥地推行村镇市政公用设施维护作业市场化。

  第十八条 各镇建设管理机构应按《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中山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做好临时占道和挖掘城镇道路管理工作。

  占用或者挖掘村镇市政公用道路的,依法交纳占道费和修复费。发现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占用或者挖掘道路的,移交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经批准临时占用村镇市政公用设施的,不得损坏村镇市政公用设施;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村镇市政公用设施原状,并经各镇建设管理机构检查验收;损坏村镇市政公用设施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

  第二十条 各镇建设管理机构应按《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和《城市桥梁养护技术规范》的要求,做好城镇桥梁的检测评估,确保城镇桥梁在有效监控下安全使用。

  第二十一条 各镇建设管理机构应在汛期组织维护单位做好城镇防汛排涝工作,并协调地下管线的抢修工作。

  第二十二条 各镇建设管理机构应按《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中山市城市绿化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负责辖区内的绿化建设、维护和管理。

  占用绿化用地、砍伐和迁移城市树木、迁移绿化设施需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有关规定缴纳绿化补偿费、恢复绿地补偿费、临时占用绿地费等费用。

  违法占用绿化用地,砍伐和迁移城市树木、绿化设施或其他破坏城市绿化的行为,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各镇建设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加强市容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提高群众的环境卫生意识,对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等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并移交城管执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四条 从事村镇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河面保洁以及粪便清运处理等经营服务的单位,应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第二十五条 根据“污染者付费”的原则,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支付环境卫生有偿服务费用。

  第二十六条 各镇建设管理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规定收集、整理各类市政公用设施的技术资料,建立和完善市政公用设施技术档案和维修施工管理资料,并逐步实现信息化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各镇建设管理机构应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不断提高市政公用设施维护技术、质量水平。

  第二十八条 各镇建设管理机构应做好群众对市政公用设施维护问题的信访和投诉处理工作,设立专线投诉电话,听取市民意见,及时处理群众投诉。

  第二十九条 各镇建设管理机构应按《中山市村镇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维护管理检查评分标准》进行自检,并将自检结果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村镇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实行年度检查评比制度,评审小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各镇建设管理机构有关人员组成。

  检查每半年组织一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采取抽检方式对各镇的市政、园林绿化、环境卫生三项设施的建设、维护管理进行检查,两次检查得分的平均值作为年度检查评比得分,再对照《中山市村镇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维护管理检查评分标准》评定等次。

  第三十一条 对在村镇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年度检查评比中被评为优良的镇,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被评为不合格的镇,予以通报并限期整改;对连续两年被评为不合格的卫生镇和园林绿化先进镇,有关部门应当对该镇予以复查,并依据复查结果作出处理。

  第三十二条 《中山市村镇市政公用设施规划建设标准》、《中山市村镇市政公用设施维护管理内容、要求及分级标准》、《中山市村镇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维护管理检查评分标准》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订。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