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38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监管,确保肉食品安全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落实责任

  肉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强化监督管理,确保肉食品安全,有利于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增强人民体质;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屠宰加工和肉食品经营秩序,开拓国内外市场;有利于调整农业产业结构,促进农民增收,实现农村畜牧业可持续发展。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强化对肉食品安全监管的责任。地方各级政府要对当地肉食品安全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本地区的肉食品安全监管和整治工作。要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一级抓一级,层层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把监管责任落实到人。对因不履行职责、监管不力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案件的,除追究违法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外,还要依法追究主管部门行政一把手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二、明确任务,各司其职

  加强监督管理,确保肉食品安全是一项系统工程。各有关部门要在各级政府领导下,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各项工作。畜牧部门负责做好动物防疫监督和动物防疫检疫,确保屠宰加工的活畜和上市生鲜肉品无规定疫病;商务部门负责督促定点屠宰厂(场、点)严格按照屠宰操作规程,搞好活畜宰杀加工,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和定点屠宰厂(场、点)内的注水违法行为;工商部门负责流通环节的监管,严格市场准入制度,重点打击定点屠宰厂(场、点)外的注水不法行为,严禁注水肉上市;卫生部门负责对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监管;质监部门负责生产企业肉食品质量的检测和监督检查;市场服务中心及其他市场经营管理者负责对市场内经营者的管理教育;公安部门密切配合支持相关部门实施好监督管理;各区县政府要制定加强监管、确保肉食品安全的具体工作意见,认真组织实施。

  三、严格把关,狠抓落实

  (一)严格执行动物防疫检疫制度,确保生鲜肉品安全

  畜牧部门要在各定点屠宰厂(场、点)配备与检疫工作量相适应的检疫人员。活畜进场必须持有“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和“动物和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市外进入我市的活畜进场须持有“动物防疫非疫区证明”,跨区县境流通的须持有“出县境动物防疫合格证明”。无检疫合格证明或合格证明不全的,不准进场。要严格执行“定点屠宰、到点检疫、有宰必检,该检的项目必检”的原则,确保检疫率达到100%.要按照1959年农业部、卫生部、对外贸易部、商业部《肉品卫生检验试行规程》的规定,认真做好活畜到厂、待宰、送宰和急宰检疫,并切实做好宰后检验。对检疫合格的生鲜肉品必须开具“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并在胴体上加盖“动物产品检疫合格验讫印章”。要加大对生鲜肉品销售环节的监督检查,做好生鲜肉品上市后的查证验物工作。对逃避检疫的违法行为,要坚决予以打击。

  (二)严格执行屠宰操作规程,确保生鲜肉品品质

  商务部门要按照《四川省定点屠宰厂(场)分级达标验收试行方案》,进一步加强定点屠宰厂(场、点)规范化建设。一是严格按《生猪屠宰和分割车间设计规范》(GB50137-2000),改造屠宰加工车间和完善屠宰设施。二是严格按《生猪屠宰操作规程》(GB/T17236-1998)和《畜类屠宰加工通用技术条件》(GB/T17327-1998)标准规范宰杀操作程序。三是严格执行《畜禽肉水份限量》的国家标准(GB/18394-2001),严禁宰杀加工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牲畜。四是重点查处未经定点、非法屠宰的违法行为。五是严格实行《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GB/T17996-1999),从源头上把好生鲜肉品质量关。

  (三)加强流通环节的监管

  由工商部门负责,一是把好市场主体的准入关。对肉食品经营者,严格执行前置审批规定。积极推行定点屠宰厂(场)与集贸市场挂钩的管理方式,实现对销售环节生鲜肉品安全的有效监控。二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会同畜牧、商务、质监、公安等有关部门,严厉打击给活畜注水的违法行为。三是严把市场准入关,建立健全肉食品进场登记和查验证制度。查验进入集贸市场的生鲜肉品的“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验讫印章”。对无证、章或证、章不齐等来路不明的生鲜肉品,一律不准上市。四是加强肉食品质量检测管理体系建设,对不合格生鲜肉品实行退市制度。

  (四)严格把好生鲜肉品购买渠道

  卫生部门要加强对食堂和餐饮业使用生鲜肉品和熟肉制品的监管。食堂和餐饮业使用生鲜肉和熟肉制品,必须到定点屠宰厂(场、点)或集贸市场购买并索取发票。严禁使用非定点屠宰厂(场、点)屠宰加工的、无“两章一证”(即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动物产品检疫合格验讫印章和放心肉工程准入章,下同)的生鲜肉品。

  (五)强化监督检测检验

  质监部门要加强对肉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督检查,提高对生产企业肉食品抽查频率和抽查覆盖面。要加强对生产企业生鲜肉品来源的监管,严禁使用非定点屠宰厂(场、点)屠宰的、无“两章一证”的生鲜肉品作为加工原料。

  四、搞好宣传,营造氛围

  各区县、市级各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和途径,广泛深入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肉食品卫生知识,普及肉食品安全的科学常识,自觉遵守“四不一处理”规定,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增强全社会对肉食品安全的关切度。要切实加强对肉食品安全工作的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大力营造人人关注肉食品安全、人人重视肉食品安全的社会氛围。

  二〇〇五年九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