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城、龙湾、瓯海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温州市区饮食业环境污染整治方案》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五年九月五日

温州市区饮食业环境污染整治方案

  为切实解决群众关注的饮食业污染问题,保护和改善城市环境,保障群众健康,决定对市区饮食企业违法排污污染环境的行为进行专项整治管理。

  一、整治对象

  温州市区范围内违法排污的饮食企业。管理区域分重点控制区域和一般控制区域。鹿城区的重点控制区域为江滨、洪殿、南门、五马、莲池、广化、蒲鞋市、水心、黎明、南浦、绣山、黄龙等街道,其他街道(乡、镇)为一般控制区域。龙湾区、瓯海区、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要根据本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相应的重点区域与一般区域。要按照分类、分区域管理的要求,确定整治对象,以点带面,逐步推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适时扩大重点控制区域范围。

  二、整治内容

  (一)严格控制新开办的饮食企业的污染。新开办的饮食企业排污,必须严格按照市环保局制定的《温州市区饮食服务业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细则(试行)》执行。

  (二)根据不同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分类、分区域整治现有的饮食企业。

  1.面积要求。(1)重点控制区域:第一类饮食企业为无油烟排放,但有废水排放、污染较小,其面积要求为生产车间或厨房面积必须不少于8平方米;第二类饮食企业为油烟排放较小,并有废水排放,其面积要求为厨房面积不少于12平方米,且独立封闭;第三类饮食企业为废水、废气、噪声等排放较大,其面积要求为厨房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且独立封闭。(2)一般控制区域:厨房面积不做具体规定,但必须独立封闭。

  2.布局要求。总体布局合理,厨房的设置不影响市容;洗、烧、制等过程必须在厨房内完成,不得在公共通道上进行洗菜、洗碗等作业活动;环保设施必须设在店内;必须采取措施防止热污染。

  3.油烟排放要求。(1)重点控制区域:应符合《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的规定。有油烟排放的饮食企业必须安装经国家认证的油烟净化设施,净化治理后排放;排放口应合理设置,不得向城市公共雨水或污水管道排放。(2)一般控制区域:有油烟排放的饮食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油烟对周围居民造成影响。(3)饮食企业的油烟净化设施应该按有关规定定期清洗,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工作效率。

  4.废水排放要求。(1)重点控制区域:必须安装油水分离器,经隔油处理后排放;废水排放应当符合《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的规定;控制标准原则按《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执行(油、悬浮物为必测指标)。(2)一般控制区域:产生的废水经隔油处理后排放。

  5.噪声排放要求。噪声排放按《城市区域噪声标准》(GB3096-1993)执行。各噪声源(排风机、鼓风机、冷却塔、空调器等)应采取必要的隔音降噪措施,不得影响周边居民生活环境。

  6.必须以液化气、电、天然气、轻柴油等清洁能源作为燃料,禁止使用煤等高污染燃料。

  7.产生的废弃食用油脂、餐厨垃圾的污染防治,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执行;废油收集应该由定点回收单位统一回收治理。

  8.选址应合理,周边群众没有投诉,对周围环境没有造成较大影响。

  三、整治措施

  (一)由环保部门为牵头单位,城管执法、公安、工商、卫生等部门密切配合,集中人员联合执法、统一行动,依法取缔无证经营、无条件整治的饮食企业。

  (二)确定100家饮食企业作为2005年的重点整治对象,并将整治名单、整治要求、整治时间在媒体上予以公布,营造整治氛围,形成饮食企业配合、社会舆论监督的良好局面。龙湾区、瓯海区、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也要分批确定重点整治计划,限期完成治理任务,以确保整治工作顺利进行。

  (三)环保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对整治后的饮食企业进行检查验收,合格的予以发放《排污许可证》;对整改无望或拒不整改的,由城管执法、环保部门牵头,卫生、工商、公安等部门配合,依法予以强制关闭。

  (四)工商部门对已领营业执照的饮食企业进行年审时,要从严把关,对没有《排污许可证》的,不予通过年审。对无工商营业执照的饮食企业,由工商部门牵头组织取缔。

  四、时间要求

  环保、城管执法等部门于9月15日前确定鹿城区100家重点整治对象名单,送达限期治理决定书,2005年底之前完成重点对象的整治任务;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2007年6月底之前完成本区域内餐饮业的全部整治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