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威海市公共卫生规划》已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五年九月七日

  威海市公共卫生规划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共卫生事业发展的宏观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公共卫生资源,适应建设全面小康社会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发[1997]3号)、《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376号)、《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卫生部令第39号)、《关于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卫生部令第40号)和《威海市区域卫生规划》,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公共卫生规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政府对公共卫生事业发展实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以满足区域内全体居民基本预防保健服务需要、保护和增进居民健康为目的,对机构、床位、人员、设备等公共卫生资源进行统筹规划,合理、科学配置,提高公共卫生资源利用效率,提升综合服务能力。

  第三条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针,以建设全面小康社会为目标,以服务于人民健康、服务于经济建设为中心,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卫生工作方针,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在结构、层次、布局的调整上,优先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

  第四条 编制公共卫生规划的基本原则:

  一、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发展公共卫生事业,发挥政府在卫生领域中的调控作用,体现公共卫生服务的社会公平性;

  二、与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相协调。按照居民卫生服务需要合理配置资源;

  三、以公平为主,兼顾效率。以社会公平为重要依据,面向农村,面向基层,加强预防保健工作;

  四、合理分布卫生服务网点,完善服务网络的整体功能,为群众提供方便及时、质优价廉的预防保健服务;

  五、卫生行政部门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对区域内公共卫生资源实行全面管理。

  第五条 本规划适用于区域内所有行业公共卫生资源的规划。政府、厂矿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拥有的公共卫生资源均包括在本规划之内。

  第六条 本规划的时限为2005-2010年。

  第二章 公共卫生规划的战略目标

  第七条 威海市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的战略目标是:到2006年,初步建立起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体系、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卫生执法监督体系、妇幼保健服务体系、卫生信息网络体系、疾病救治体系、财政经费保障体系七位一体的新型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公共卫生建设状况明显改观。到2008年,使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得到进一步完善,服务功能明显增强。到2010年,形成布局合理、功能齐全、精干高效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

  第三章 公共卫生机构设置规划

  第八条 设置4处疾病控制机构,其中市级疾病控制机构1处,三个县级市各1处。到2006年底,威海市和各市疾病控制机构设备装备水平与检验能力达到部颁基本标准;到2008年,疾病控制机构设施装备进一步完善,检验能力明显增强;到2010年,疾病控制机构的设备装备水平和检验能力达到部颁推荐标准。

  第九条 设置4处卫生监督机构,其中市级卫生监督机构1处,三个县级市各1处,到2006年底,设备装备水平达到部颁基本标准;到2008年,设施装备进一步完善;到2010年,设备装备水平达到部颁推荐标准。

  第十条 设置5处妇幼保健机构,其中市级妇幼保健机构1处,三市一区各l处,两个开发区的妇幼保健工作由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承担。到2006年底,建设规模和设备装备水平达到部颁标准;到2008年,妇幼保健机构的服务功能进一步完善;到2010年,妇幼保健机构的综合服务能力显著提高。

  第十一条 按部颁标准在市区新建1所传染病医院,三个县级市按部颁标准各设立1所传染病院或相对隔离的传染病区。

  第十二条 二级以上综合医疗机构单独设立预防保健科,配备专职人员从事预防保健工作。

  第十三条 镇政府驻地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立防保站,建立规范化妇幼保健门诊及预防接种门诊。其它卫生院可采取多种形式进行资源整合。

  第十四条 健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到2006年底,全市基本建成网络健全、功能完善、布局合理、适应社会需求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95%的居民从住所步行15分钟,可以到达最近的卫生服务机构,并能够通过电话等通讯工具方便地取得联系。

  第十五条 村卫生室、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设专职/兼职预防保健人员,负责公共卫生、预防保健和健康教育等工作。

  第十六条 遵循“防治结合、以防为主,平战结合、应急为主,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群专结合、以专为主”的原则,在市区现有紧急救援指挥中心基础上,完善120急救电话系统、无线电寻呼系统、车辆定位系统和疫情实时传输系统。2006年底实现全市联动,确保紧急救援工作高效、快捷、及时、安全。

  第十七条 全市建立1所卫生信息中心,2006年底实现全市镇及镇以上医疗卫生机构联网,2008年实现疾病控制和卫生监督信息共享,2010年实现所有卫生机构联网和信息资源全面共享。

  第四章 公共卫生机构功能定位

  第十八条 疾病控制机构的功能:疾病预防与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疫情报告及健康相关因素信息管理、健康危害因素监测与干预、实验室检测分析与评价、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技术管理与应用研究指导。

  第十九条 卫生监督机构的功能:依法监督管理食品、化妆品、消毒产品、生活饮用水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依法监督管理公共场所、职业、放射、学校卫生等工作;依法监督传染病防治工作;依法监督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执业活动,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行为;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承担卫生监督工作任务。

  第二十条 妇幼保健机构的功能:坚持“以保健为中心,保健与临床相结合,面向基层,面向群体”的妇幼卫生保健工作方针,重点推进和实施“四项工程”,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工程”、“母亲安全工程”、“生殖健康工程”和“母婴健康工程”,实现全市妇幼卫生保健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二十一条 传染病医院和传染病区的功能:承担政府赋予的各类传染病及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诊疗救治职责。充分利用现有公共卫生资源,优化资源配置,切实提高重大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综合救治能力。

  第二十二条 二级以上医疗机构预防保健科的功能:完成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交与的工作任务,负责全院和院外地段的预防保健、健康教育工作,搞好传染病管理、疫情监测与报告和院内感染控制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防保站的功能:完成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交与的工作任务,积极开展辖区内的疾病预防、妇幼保健、健康教育、疾病监测、改水改厕等工作,负责村级卫生组织的管理和技术指导以及乡村医生的业务培训。

  第二十四条 村级卫生机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功能:除向当地居民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外,承担预防保健、健康教育、疾病监测与报告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紧急救援中心功能:市紧急救援中心具有指挥、调度、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医院急救资源,开展伤病员现场急救、转运和重症病人途中监护的职能。必要时,与公安(110)、消防(119)等应急系统联合行动,实施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紧急救援。

  第二十六条 卫生信息中心的功能:承担全市卫生管理信息、卫生业务信息、医学情报信息、远程医疗会诊、医学教育、网上药品器械招标采购、网上就医问药等综合信息服务和卫生信息网的技术管理任务。

  第五章 公共卫生机构床位配置规划

  第二十七条 到2006年底,全市与传染病治疗有关的床位配置标准:每万人口达到1-1.5张床位。

  第二十八条 威海市传染病院床位达到150张,设置ICU病床6-10张,负压病房4间。

  在威海市区综合性医院设置传染病备用床位300-400张,供紧急情况下调用。

  第二十九条 荣成市、文登市、乳山市传染病院或传染病区各设置传染病床位30-40张。每个县级市确定1所其他医疗机构,设置备用床位50-60张,在紧急情况下调用。

  第三十条 镇政府驻地卫生院设置传染病门诊,设专用观察床1-2张。

  第三十一条 妇幼保健机构床位设置:市妇幼保健机构按80-100张设置,环翠区妇幼保健机构10-20张,三个县级市妇幼保健机构各设置床位30-50张。

  第六章 公共卫生机构卫生人力规划

  第三十二条 到2006年底,全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编制达到:威海市疾病控制中心70-80人,各县级市疾病控制机构50-60人。所需人员原则上从各级卫生系统现有人员中调剂。

  到2008年,在保持人员总量基本不变的情况下,优化人员配置结构,使卫生技术人员占职工的比例达到80-85%,在卫生技术人员中,本科及以上学历的达到40%以上。

  2010年,使卫生技术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达到85-90%以上,在卫生技术人员中,本科及以上学历的达到50%以上。

  第三十三条 到2006年底,威海市卫生监督所按70-80人,各县级市卫生监督机构按40-60名卫生监督人员进行配置。所需人员原则上从各级卫生系统现有人员中调剂。

  到2008年,在保持人员总量基本不变的情况下,优化人员配置结构,使卫生技术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达到80-85%,在卫生技术人员中,本科及以上学历的达到40%以上。

  到2010年,使卫生技术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达到85-90%以上,在卫生技术人员中,本科及以上学历的达到50%以上。

  第三十四条 到2006年底,威海市传染病院按二级医院配置水平进行人员配置。

  第三十五条 市级成立由20-30人,县级成立由15-20人组成的综合应急救治队伍,每年定期进行一次模拟演练。专家组主要由疾病预防人员、综合医院呼吸科、传染病科、重症监护科、医院感染科、中医(或中西医结合)等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第三十六条 市级妇幼保健机构配置专职妇幼保健人员10-20人。环翠区妇幼保健机构职工总数按30-50人进行配置,县级市妇幼保健机构职工总数按50-70人进行配置。

  各市(区)妇幼保健机构卫生技术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达到85%及以上,从事群体保健的妇幼保健人员占卫生技术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

  第三十七条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至少配备1名专职防保人员。

  第三十八条 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防保科配备3-5名专职防保人员。

  第三十九条 镇驻地卫生院防保站配置4-6名专职防保人员;人口在5万以上的镇,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2-4人。

  镇驻地卫生院配置2-3名专职妇幼保健人员;人口在5万以上的镇,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1-2人。

  第四十条 村卫生室配备1名专职或兼职预防保健人员。

  第四十一条 全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普及率达到100%.

  第四十二条 加强专业技能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培养一支适应社会需求、结构合理、德才兼备的公共卫生专业队伍。

  第七章 公共财政经费保障体系

  第四十三条 卫生事业是政府实行一定福利政策的社会公益事业,发展卫生事业是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重要职责。公共卫生事业投入水平应保持其增加幅度不低于财政支出的增长幅度。

  要积极拓宽公共卫生筹资渠道,广泛动员和筹集社会各方面的资金,发展公共卫生事业。

  第四十四条 疾病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和传染病医院提供的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并继续享受国家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

  第四十五条 对公共卫生专业机构实行财政全额拨款,并保证工作经费。

  第四十六条 政府对公共卫生事业发展的财政补助范围:

  一、卫生行政部门及监督执法机构履行卫生管理和监督职责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支出。

  二、疾病控制和妇幼保健等公共卫生事业机构向社会提供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和单位上缴的预算外资金统筹安排。

  三、疾病控制和妇幼保健等公共卫生事业机构的人员、公务和业务经费及基本建设经费,按照标准定额及公共卫生事业机构承担工作任务情况核定。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根据需要合理安排,在应对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方面,根据实际需要核定补助。

  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担公共卫生服务任务,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安排。

  第四十七条 疾病控制和妇幼保健机构在从事疾病控制、妇幼保健工作中所得到的各项收入,按规定全部纳入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卫生行政部门及执法监督机构在进行执法监督过程中取得的收入,全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四十八条 镇政府驻地卫生院防保科工作人员工资及福利等费用由同级财政支付,防保业务经费实行项目预算制度,根据开展的服务数量、质量等因素确定核发。

  第四十九条 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一定数量的实物形态储备,用于应对公共卫生突发事件。

  第八章 实施科教振兴公共卫生战略

  第五十条 认真贯彻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大力发展卫生科技,提高我市综合卫生技术水平,力争跻身国内先进行列。

  第五十一条 集中优势力量和优先经费,加强公共卫生科研攻关工作,力求在重大疾病及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等关键领域取得研究成果。到2006年底,我市卫生科研水平有显著提高;到2008年,达到省内同类城市领先水平;到2010年,达到国内同类城市领先水平。

  第五十二条 采取积极措施,通过引进和在职培养等方式建设一支高水平的科技队伍,形成结构合理的科技人才梯队,使全市卫生科技队伍的整体素质有明显提高。培养选拔一批业务水平高、管理能力强的优秀科技管理人才充实管理队伍。

  第五十三条 公共卫生科研以应用型研究和开发与引进适宜技术为主,注重基础研究。

  第五十四条 鼓励在职人员参加在职研究生教育;选派德才兼备的中青年业务骨干到国内高层次公共卫生机构进修学习,提高业务素质。

  第五十五条 扩大对外开放,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利用和借鉴国外的先进科学技术和管理经验,努力开拓各种对外合作渠道,开展合作与交流,加速我市公共卫生事业的发展进程。

  第九章 组织实施与评价

  第五十六条 建立规划管理组织。成立威海市公共卫生规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领导小组由政府领导和发展改革、财政、卫生、人事等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其职责是:负责规划编制的指导、部门之间的工作协调、审议规划、监督规划执行进度,解决规划编制和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办公室的职责是:负责公共卫生规划的草拟和修订;负责规划实施的协调与组织工作,对落实各项措施进行督促检查;负责卫生资源调整和再分配过程中具体实施的协调、联络与信息反馈;牵头组织规划实施效果的评估工作;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十七条 建立健全规划实施的各项管理办法,使规划管理制度化、规范化。

  第五十八条 做好规划的评价、论证工作。评价工作要抓住规划的关键问题,在规划目标是否符合社会和人群需要,规划方案及措施是否可行,规划的实施是否实现了低投入高产出的要求,是否达到了预期效果等方面,做出科学的评价、论证,并将评价结果和评价信息及时向上级和有关部门、单位反馈,适时做出必要的政策性调整,以推进公共卫生规划顺利实施。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威海市辖区内的所有公共卫生资源,按照本规划要求,接受统一的资源配置和合理调整,由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具体实施方案,报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各市(区)制定的具体实施意见和配套措施,报经市公共卫生规划领导小组审定后组织实施。

  第六十条 本规划由威海市公共卫生规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规划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