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政府原则同意市畜牧水产局拟定的《全市动物防疫体系建设检查验收意见》,请你们认真对照,做好自查、补缺补差,落实动物防疫体系建设任务。

  二00五年九月七日

全市动物防疫体系建设检查验收意见

(市畜牧水产局 2005年9月)

  为善始善终抓好全市动物防疫体系建设,全面完成动物防疫体系建设任务,市政府定于9月下旬组织开展全市动物防疫体系建设检查验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验收内容

  (一)机构建设

  1.各县畜牧水产局增挂动物防疫监督管理局牌子,单独设立或在有关科室增挂动物防疫科牌子(以编委正式文件确定)。

  2.各县成立副科级的县动物防疫监督所和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并已挂牌,性质为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县监督所本级财政全额拨款编制不少于5名(以编委正式文件确定)。

  3.各县动物防疫监督所在乡镇设立动物防疫监督分所。肥东县、肥西县建成并投入使用的乡镇动物防疫监督分所不少于5个,长丰县不少于4个。分所性质为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每个分所财政全额拨款事业编制数不少于2个。全县动物防疫监督分所全额财政拨款编制数不少于20个(以编委正式文件确定)。

  4.各县新建的乡镇动物防疫监督分所,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达到“四化”(防疫监督程序化、防疫管理档案化、疫情传输网络化、站容站貌花园化)、“八有”(有房屋、有交通工具、有电话微机、有化验室、有小会议室、有小食堂、有小洗澡间、有花草绿地)标准。

  5.各县乡镇动物防疫监督分所租赁办公用房的,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做到“六有”,即:有牌子、有单独的办公用房、有电话、有办公桌椅、有文件档案柜、有一套完整的管理制度。办公用房应位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所在地、交通便利,方便工作。

  6.乡镇(街道办事处)动物防疫办公室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做到“七有”,即:有牌子、有单独的办公用房、有电话、有办公桌椅、有文件档案柜、有疫苗冷藏(冻)设施,有一套完整的管理制度。办公用房应位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所在地,交通便利,方便工作。

  (二)队伍建设

  1.县动物防疫监督所及其分所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编内人员调配、录用到位,并领到编制卡和工资卡。

  2.县动物防疫监督所及其分所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工作人员中,专业技术人员比例不低于80%.低于70%则为此项验收不合格。

  3.乡镇(街道办事处)动物防疫办公室主任已任命并到位(以乡镇或街道办事处正式文件确定)。

  4.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已按有关规定,与村防疫员签定防疫承包合同,村防疫员全部到位。

  5.村级防疫员实施动物强制免疫等工作的劳务报酬落实。县村防疫员每人每年不少于2000元,其中县级承担比例不少于50%.

  二、验收方法步骤

  县(区)按上述要求完成动物防疫体系建设后,向市畜牧水产局申报验收。市验收组采取查资料和查现场相结合的办法验收。除查资料外,对县动物防疫监督所及其分所和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逐个现场验收。乡镇动物防疫办公室建设的现场验收采取随机抽验的办法,抽验面不少于30%.

  三、验收组织领导

  各县(区)要高度重视动物防疫体系建设检查验收工作,认真做好验收准备。验收的具体工作由市畜牧水产局负责。对验收合格的,市政府给予奖励,对验收不合格的,抓紧整改,年底前必须通过验收。对年底前仍通不过验收的,要向市政府说明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