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煤炭是我国重要的基础能源和原料,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在我国一次能源结构中,煤炭将长期是主要能源。近年来,我省煤炭工业通过产业结构调整、资源整合,得到了长足发展,煤炭产量逐年增长,煤田开发建设稳步推进,煤炭产业发展思路进一步明晰,一批大型煤化工项目即将开工建设,煤炭及其加工业正逐步成为我省新的支柱产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日益发挥出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我省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全省煤炭需求量逐年增加,省内煤炭供需矛盾突出,省外调入量逐年增加,本省自给率下降,特别是发电用煤不足,已成为制约全省经济发展的“瓶颈”,同时煤炭企业不同程度地存在着采煤方法落后、科技水平低、回采率低等问题。这些问题如不能得到及时有效地解决,将影响我省煤炭工业的健康发展。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促进我省煤炭工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发展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依靠科技进步,走资源利用率高、安全有保障、经济效益好、环境污染少和可持续发展的煤炭工业道路。始终坚持煤矿生产安全第一的原则,以建设大型煤炭基地和规模化矿井、培育企业集团为主线,按照统筹煤炭工业与相关产业协调发展,统筹煤炭开发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统筹矿山经济与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要求,构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型煤炭工业体系,实现煤炭工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为构建和谐青海提供可靠的能源保障。

  (二)发展目标。从2005年起,力争用3到5年的时间,建立规范的煤炭资源开发秩序,在木里、江仓、鱼卡等矿区基本建成大型煤炭基地,使煤矿安全基础条件得到明显改善,煤矿瓦斯得到有效治理,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煤矿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好转,矿区生态环境初步得到治理。同时,形成以合理保护、强化节约为重点的资源开发监管体系,以大型煤炭基地为主体的煤炭供给体系,以强化管理和投入为重点、先进技术为支撑的安全生产保障体系,以煤炭加工转化、资源综合利用和矿山环境治理为核心的循环经济体系,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为基础的法规政策调控体系。

  二、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规划工作、加大煤炭资源勘探力度,合理有序开发煤炭资源(三)加快划定省级规划矿区。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煤炭资源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矿区的划定原则,结合我省煤炭矿区资源储量及开发条件等因素,积极调查研究,制定省规划区、对全省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矿区的划定原则,划定省级规划矿区和对全省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矿区,从源头上强化煤炭管理工作。进一步研究我省煤炭资源战略储备问题,提出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煤炭种类和矿区。

  加强我省煤炭资源勘查工作,保证全省煤炭资源开发需求。在对全省煤炭资源勘查工作现状、存在的问题和资源保证程度论证的基础上,抓紧做好现有青海省煤炭资源勘查开发规划修编工作,使我省煤炭勘查开发有序进行。

  (四)加大煤炭资源勘探力度。为解决目前我省煤炭资源勘探程度低,后备资源匮乏的现状,加大煤炭资源勘查力度,保证煤炭勘查所需资金,依靠科技进步提高地质勘查精度,保障地质勘查质量,培育精干高效、装备精良的煤田地质勘探队伍,增强我省煤炭工业的发展后劲。

  (五)合理有序开发煤炭资源。严格审查煤炭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整顿和规范煤炭开发秩序,坚决取缔违法经营的小煤矿,继续淘汰布局不合理、浪费资源的小煤矿,凡安全监管、环境保护部门提出应予关闭的煤矿企业,一律注销煤炭采矿权及其它证照。按照修订后的煤矿设计规范,严格开采顺序、开采方法和开发强度,禁止越层越界和滥挖乱采。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开采难采煤层和极薄煤层。煤矿新建和改扩建项目必须按照隶属关系,依法取得同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审查批准,并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施工和投入使用)制度。

  (六)明确勘探重点,努力增加探明储量。为满足“十一五”期间煤炭开发的需求,重点对祁连山含煤区、柴达木北缘含煤区进行找煤、高等地质勘探,力争“十一五”期间储备20亿吨左右的精查储量。以长焰煤、弱粘煤、不粘煤、贫煤等动力用煤的勘探为重点,新增精查储量中动力用煤煤种储量占15亿吨以上。积极开展青南地区特别是果洛的大武、甘德地区和玉树的囊谦、杂多等地区的煤炭勘探,查明一定规模的煤田,解决青南地区广大农牧民生活用煤问题。动力用煤煤种的勘探要发挥国家投资的主渠道作用,加大争取国家投资的力度,财政资金应主要用于勘探动力用煤煤种。焦煤、气煤、肥煤等市场紧缺煤种的勘探投资,以发挥市场配置作用为主渠道,利用社会投资进行勘探。

  三、严格煤炭矿业权审批登记,加强制度建设,培育煤炭矿业权市场(七)探矿权1、按照《矿产资源法》和配套行政法规的要求,进一步规范煤炭探矿权审批登记管理工作,坚决纠正、制止一切越权审批煤炭探矿权的违法行为。

  2、加强煤炭探矿权审批制度建设。一是煤炭探矿权设置要符合全省煤炭资源勘查开发规划。二是加强对勘查队伍资质的审查。三是严格执行勘查技术规程,严把勘查设计审查关,从源头上保证煤炭资源勘查质量。四是加强事后监督检查,杜绝圈而不探及以采代探行为的发生。

  3、逐步建立煤炭资源一级探矿权市场统一管理的制度。省财政建立全省煤炭地质勘查周转资金,完成煤炭资源的找煤、普查和必要的详查。在此基础上实行探矿权市场化出让,将出让收入作为煤炭资源勘查投入,实现滚动发展。

  (八)采矿权1、严格规范煤炭采矿权审批登记,抓紧煤炭采矿权设置方案的编制审批,在省级规划区内设置方案未审批通过前,暂停审批新的煤炭采矿权。纠正、制止以招商引资为由越权设置煤炭采矿权等违法行为。

  2、加强煤矿采矿权审批制度建设。一是在省级规划区内新设煤炭采矿权要符合煤炭生产开发规划、矿区总体规划和采矿权设置方案的要求。二是加强对采矿权申请人资质的审查。三是要求设计回采率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四是产品方案的确定要符合充分利用煤炭资源的原则。

  3、进一步完善煤炭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规范煤炭采矿权价款评估办法,逐步形成采矿权价款市场发现机制,实现煤矿采矿权资产化管理。同时,一方面进一步完善煤炭矿山采矿权一级市场招拍挂工作,另一方面在采矿权二级市场流转中鼓励大中型煤炭企业兼并改造小型煤矿,鼓励资源储量可靠的小型煤矿通过资产重组实行规模开发。

  四、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监督管理,保护节约和合理利用煤炭资源(九)保护节约和合理利用煤炭资源,加强煤炭资源回采率管理。按照国家修订的煤炭生产矿井资源回采率标准和管理办法,凡设计回采率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煤炭开发建设项目,一律不予核准,不予颁发采矿许可证。建立严格的煤炭资源利用监管制度,对煤炭资源回采率实行年度核查、动态监管,达不到回采率标准的煤矿,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回采率标准的,依法予以处罚,直至吊销采矿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国家煤炭资源税费计征办法出台后,按照统一部署,实行以资源储量为基数计征的方案,促进煤炭资源回采率的提高。健全煤炭生产企业资源储量管理机构,落实储量管理责任,完善煤炭储量管理档案和制度,严格执行生产技术和管理规程。结合全省煤炭回采率普查工作,认真核实现有煤矿的回采率指标,对回采率不合格、严重浪费资源的煤矿坚决予以关闭。

  探索整顿和规范煤炭资源勘查、开发秩序长效机制,取缔煤炭勘查、开发违法行为,保持良好的勘查、开发秩序,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矿业权市场建设。

  加强对煤炭企业资源储量管理机构建设的监督管理,落实资源储量管理责任,完善煤炭储量管理档案和制度,提高储量管理水平。

  加强煤炭矿山的现场督察,通过现场督察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要求整改,增强矿山依法办矿、合理利用煤炭资源意识,提高资源利用水平。

  五、立足省内煤炭需求,加快结构调整,促进煤炭与相关产业协调发展(十)加大煤炭资源的开发力度,满足省内煤炭消费增长需求。以保证全省2020年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满足工业项目、农村城镇能源需求为出发点,科学预测2005年、2010年、2020年全省煤炭消费量,以动力用煤煤种的开发为重点,加大开发力度,力争“十一五”期间新开工规模400万吨左右,满足全省动力用煤的基本需求。同时,积极有序地推进焦化用煤的开发,焦煤开发要根据生产消费进行平衡,与焦化产业紧密联系起来,使开发规模与运输能力、焦化规模相匹配。对木里煤田进行整体规划,规范开采,做到有序开发。

  (十一)加强节约用煤,提高煤炭的利用效率。引导煤炭消费适应可持续发展和建设节约性社会的要求,实施煤炭需求目标管理。针对我省动力用煤的生产和消费不能平衡等实际情况,要抓紧制定有关实施煤炭消费目标管理、促进煤炭消费结构调整、提高利用效率等一系列政策措施。

  适当控制发电用煤。当前,发电用煤在我省煤炭消费结构中占了很大比例。在今后一个时期内,随着一批煤电项目的建成投运,全省火电装机将达到230万千瓦以上,电煤用量比例将进一步升高。我省水电资源丰富,已建成的和在建的水电装机容量达1064万千瓦,到2010年,水电装机容量将达到1200万千瓦以上。据电力平衡预测,从2005年开始,我省电力将出现富余。因此,要设定合理的火电建设目标。在现有和在建的火电装机情况下,适当控制燃煤发电项目和电煤耗量。

  保证民用煤。随着退耕还林(草)生态建设工程的实施,农村生活条件的改善,农村用能结构调整任务艰巨。有条件的地区应大力推广电炊,浅、脑山相对贫困地区普及用煤,宜电则电、宜煤则煤,逐步实施以电、以煤代薪。

  优先满足工业用煤。工业项目用煤产生的效益远大于发电,因此,要努力控制电煤增长,积极满足工业用煤需求,提高煤炭利用效率。同时,要推广和发展洁净煤技术,推进煤炭节约。

  促进煤焦化与化工产业的有机结合。焦煤原则上全部用于焦化。通过焦化,以焦炉煤气、煤焦油等产品深加工为结合点,使煤焦化和化工产业有机的结合起来。积极促进能源及相关产业布局的优化和煤炭产业与下游产业协调发展。

  鼓励企业积极探索开展煤矸石、煤泥的综合开发和利用工作。鼓励对废弃物进行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在煤炭生产开发规划和建设项目申报中,必须提出资源综合利用方案,并将其作为核准项目的条件之一。

  (十二)支持省内煤炭企业发展。为解决我省动力用煤省内长期不能自行平衡的问题,便于煤炭供应的宏观调剂,选择省内1到2家技术实力强、安全生产有保证的大型煤炭企业给予重点支持,使其做大做强,作为可控的煤炭调剂备用。

  (十三)加强煤炭经营监管,规范煤炭经营秩序。按照《煤炭经营监管办法》的规定,严格煤炭经营企业资格审查,提高准入门槛。加强煤炭经营执法检查,取缔无证非法经营活动,清理煤炭运销环节的乱收费、乱罚款,依法打击掺杂使假和偷骗税款等不法行为。高度重视煤炭交易的网络化市场建设,疏通煤炭工业的资金链条,防止发生资金拖欠。

  六、坚持综合治理,强化煤矿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十四)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煤矿安全工作体系建设,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提高监察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强化煤矿安全执法检查。落实地方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地方人民政府领导分工联系本地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制度。认真实行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强化煤炭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主体,落实企业法定代表人作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精简企业管理机构,加强一线管理力量。坚持煤炭企业内部安全生产机构派驻制度,严格执行煤矿领导干部下井带班作业制度。严格外包工程队伍资质管理和现场管理。建立煤矿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

  (十五)设定严格的煤炭行业准入制度,确保煤矿安全生产。煤炭行业是事故多发的高危行业,对生产的技术和安全要求高。我省煤炭工业规模小,近几年来,通过开展煤炭生产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对非法和布局不合理的小矿井进行了关停,煤炭开采总体上已趋于规范。今后新引进煤炭开发业主,要将是否有煤炭行业生产经历作为重要的条件,同时要严格考察其专业队伍状况、安全生产记录等方面的内容。加强规划在煤炭开发中的作用,坚持高起点、高标准的原则,走现代化、规模化、规范化的发展路子,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

  (十六)加大煤矿安全技术改造力度,严格瓦斯治理措施。各类煤矿要按有关规定提取生产安全费用。对国家支持的煤矿安全改造项目,地方财政要落实安排配套资金,专项列支,并与中央资金同时到位。各级财政、审计和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确保煤矿安全资金专款专用,安全改造项目顺利实施并发挥作用。贯彻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治理方针,推行数字化瓦斯集中监控系统,严禁超生产能力安排生产。矿井必须建立健全通风瓦斯管理组织,严格执行通风瓦斯管理制度,每年度必须进行矿井瓦斯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检测工作。

  (十七)提高煤矿职工队伍素质。建立和完善企业职工培训制度,组织和引导企业开展多层次、全方位的职工安全、技术培训和继续教育,建立职工工资与技能水平挂钩的激励机制,全面提高煤矿职工队伍特别是采掘工人的素质和安全生产技能。对煤矿负责人和主要工种依法实行强制性安全培训,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纪律等现象。重视省内有关院校煤炭相关专业的建设,加强煤炭行业与职业技术院校的联合,重点培养煤炭行业技能型紧缺人才。企业每年在税前提取工资总额的1.5-2.5%作为职工技能培训费,用于企业技能型人才的培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协助企业制定中、长期高技能人才培养规划并监督实施。积极支持在煤炭行业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对煤矿采煤等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和特殊工种人员实行职业准入,持证上岗,严格技术岗位人员配备标准。

  七、加强环境保护,实行矿区综合治理(十八)严格执行各项环保法规。煤炭资源的开发利用必须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矿区专项规划必须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必须坚持“先评价,后建设”的原则。环保设施和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与主体工程要严格实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

  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加强矿区生态环境和水资源保护、废弃物和采煤沉陷区治理。研究建立矿区生态环境恢复补偿机制,推行煤炭资源开发全过程环境监理,明确企业和政府的治理责任,加大生态环境治理投入,逐步使矿区环境治理步入良性循环。对我省重点区域、重点煤矿历史形成的采煤沉陷等环境治理欠帐,要制订专项规划,继续实施综合治理,在积极争取国家支持的同时,省政府要给予必要的资金和政策支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煤炭企业按规定安排配套资金。

  八、按照煤炭工业法规政策,建立调控体系(十九)促进煤炭企业接续发展。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有关规定,研究建立煤炭产业积累煤矿衰老期转产资金制度,筹集资金专项用于发展接续产业和替代产业。完善煤炭成本核算制度,保障煤炭企业增加接续资源,开展资源勘查,保护和治理环境,发展接续产业。重视煤炭合理开发与矿区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在基础设施建设、财政转移支付等方面制定相关扶持政策,促进矿业城镇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

  (二十)提高矿工劳动保障水平。加强煤矿质量标准化基础工作,努力提高机械化、自动化水平,改善作业环境,减轻矿工劳动强度。改革煤矿工作制度,将矿工入井时间缩短到八小时以内,并尽快实行四班六小时工作制。加强煤矿劳动保护用品的研发,煤炭企业必须为井下工人发放必需的劳动保护用品,不断提高劳动保护水平。加强对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监督检查,做好煤矿尘肺病等职业病的防治工作,保护矿工身心健康。煤炭企业要严格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我省的相关规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煤炭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组织实施工作,加强对参保工作的指导,对不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和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煤炭企业,有关部门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已经颁发的要予以取缔。

  (二十一)提高矿工生活质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井下矿工的劳动强度和风险、生产环境等情况,制订或提高煤矿工人艰苦岗位津贴标准。各类煤炭企业应根据效益情况,逐步提高矿工的收入水平。

  (二十二)发挥中介组织作用。适时成立我省煤炭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在行业统计、技术服务、安全评价、市场开发、信息咨询、行业自律等方面的作用,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为政府宏观调控提供决策咨询,规范企业市场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煤炭工业的健康发展事关国民经济发展和能源安全大局。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做好本意见的贯彻落实工作。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协调,认真研究解决煤炭工业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促进煤炭工业持续健康发展。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