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税务培训中心: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7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各地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市局报告。
公布日期:2005-09-07施行日期: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宁地税发[2005]178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5-09-07
施行日期
发布部门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正文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税务培训中心: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7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各地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市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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