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税务培训中心: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7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各地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市局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