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质矿产部所属地勘单位征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6]656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质矿产部所属地勘单位征税问题的补充通知1996年11月12日国税函[1996]65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