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质矿产部所属地勘单位征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6]656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质矿产部所属地勘单位征税问题的补充通知1996年11月12日国税函[1996]656号
公布日期:2005-09-07施行日期: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宁地税发[2005]185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5-09-07
施行日期
发布部门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正文
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质矿产部所属地勘单位征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6]656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质矿产部所属地勘单位征税问题的补充通知1996年11月12日国税函[1996]6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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