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生猪定点屠宰和规范肉品市场管理,严厉打击生猪私宰行为,让市民吃上安全、卫生的“放心肉”,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以及《海口市生猪交易屠宰和销售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现决定对我市生猪屠宰和肉品市场进行专项整治。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外,严禁私宰生猪,坚决取缔未经批准而私设的地下屠宰。对擅自屠宰生猪的,依法没收其非法屠宰的生猪、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拆除屠宰设施,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二、把好肉品市场监管关。要加强生猪产品的检疫工作,未经检疫的生猪产品不得进入市场销售。肉品经营者应当挂牌亮证经营,凡在市场销售无检疫验讫标志、检疫合格证明和定点屠宰厂(场)肉品品质检验验讫标志、检验合格证明的生猪产品,依法予以没收,并可处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经营者经营资格。

三、从事生猪产品销售,生猪产品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宾馆、饭店、医院、学校、机关、集体伙食等单位,销售或者使用的应当是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产品。不得购进私宰肉,违反规定的,依法给予处罚。

四、加大对流动摊点的监管力度。对乱设摊点销售生猪肉品的,依法进行取缔,对在城市市区内饲养和存放生猪的,依法予以处罚。

五、提高定点屠宰厂(场)的生猪屠宰肉品质量,为市民提供高品位的生猪产品。海口城区内的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全面实行机械吊挂屠宰,严格执行检疫程序,按屠宰标准规定,实现生猪屠宰离地作业。违反有关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

六、本市行政区域外的生猪产品进入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和标准,由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复检和核发检疫合格证明。违反规定者,依法予以没收,并可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特此通告。

二00五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