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快推进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根据国家和省关于事业单位改革的要求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我市进一步推进事业单位转企改制的意见:

  一、事业单位转企改制的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适应事业单位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自身发展的需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事业单位改革的要求,围绕事业单位改革和布局结构调整的基本思路,按照“脱钩、分类、转制、搞活”的原则,积极推进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进一步促进事业单位走向市场,参与竞争,逐步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二、事业单位转企改制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有利发展,稳步推进的原则。既要有利于发展,大胆探索,又要把握好步骤,正确处理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二)坚持转企改制同步进行,一步到位的原则。事业单位在转为企业的同时,要实施产权制度改革,已经转为企业而没有改制的原事业单位,要加快进行产权制度改革。职工的原事业单位劳动人事关系要彻底转换,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用工和分配制度。

  (三)坚持改革到位,转换机制的原则。在产权制度改革中,国有资本尽量退出,对部分保留公有资本的企业,要明晰产权,理顺关系,将公有资本纳入国有资本管理、运营、监督体系中。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后,要尽快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按照新的机制运行。

  (四)坚持严格规范,有序操作的原则。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要严格按全市统一部署、统一政策进行。产权制度改革要规范操作程序,按规定进行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依法维护国家、集体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杜绝借改制之机,侵蚀公有资产和损害广大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

  (五)坚持依靠群众,公正透明的原则。改制单位要积极引导广大职工参与和支持改革。在制定改制方案时,应广泛听取广大职工的意见,国有资产的出售转让,要采用公开招标、拍卖等竞价方式。整个改制过程要在群众的监督和政府职能部门的指导下进行。

  三、事业单位转企改制的主要形式以“两个置换”为主,出售、兼并、股份制、破产、“先安置职工、后处置资产”等多种形式并举。通过产权转让,置换事转企单位的国有资本,实现产权的多元化,使事转企单位走向市场;通过解除职工劳动关系发放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置换事转企单位职工的身份,使职工走向市场。

  四、事业单位转企改制主要工作程序

    (一)出让方在事转企单位清产核资的基础上提出该单位的产权出售申请。

  (二)事业单位改革办公室组织审核事转企单位产权出售申请后下达产权出售申请的批复或意见。

  (三)由审计部门对转企改制单位负责人进行离职审计,对单位资产进行审核。

  (四)由财政部门委托二家以上中介机构对事转企单位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并对资产进行评估(含土地使用权)。

  (五)由财政部门负责核销不良资产。

  (六)由出让方责成事转企单位依据《河北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组织召开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事转企单位改制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

  (七)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审批职工安置方案及事转企后拖欠职工工资和欠缴社会保险费及各项伤残补助费用等。

  (八)由人事部门负责审批事转企前拖欠职工工资。

  (九)由财政部门负责审批除拖欠职工工资和欠缴社会保险费及各项伤残补助费用以外的其他费用。

  由财政部门会同改制主管部门与金融单位协商落实债务并对银行债务进行缩水;初步确定出售底价并形成产权出售报告。

  (十)事业单位改革办公室组织初审事转企单位产权出售报告。

  (十一)产权交易部门负责发布事转企单位产权出售公告,并组织公开招标拍卖,确定收购方后草签《产权转让合同书》。

  (十二)由事业单位改革办公室出具报告并呈请市政府企业产权联审会议联审。

  (十三)政府批复下发后,由事业单位改革办公室会同产权交易部门组织出让方、收购方正式签订《产权转让合同书》,并由产权交易部门出具《产权交易成交确认书》。

  五、事业单位转企改制的人员待遇和安置政策

    (一)事业单位转为企业后的人员待遇

    1、各转企单位从转企之日起(转企时间以政府或同级机构编制部门下达的转企时间为准),将全部职工养老保险关系从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统筹转入企业养老保险统筹,执行河北省人民政府冀政[1998]1号等文件规定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一办法。各转企单位职工的退休审批、离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等业务工作,自转企之日起,由同级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转企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原离退休待遇标准不变。已经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的,从转企之日起,其转企前已离退休人员与在职人员一并转入企业养老保险统筹,由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原标准支付基本养老金。

  根据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人事厅、财政厅、科技厅、建设厅《关于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前已经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等问题的通知》(冀劳社[2002]51号),转企前已经退休人员(含提前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按国家和我省规定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执行,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国家和我省出台事业单位退休费调整政策时,转企前已经退休人员(含提前退休人员)按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与按事业单位调整办法增加的退休费的差额部分,由所在企业自筹资金解决。转企前已经离休的人员继续执行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冀办字[2001]10号和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中共河北省委组织部、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人事厅冀劳社[2001]72号文件规定。

  2、事业单位转企时(转企时间以政府或同级机构编制部门下达的转企时间为准),对按转企时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或按转企时间男职工工作年限满30年,女职工工作年限满25年的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可以按照事业单位办法办理提前退休。其中,转企与改制同步进行的事业单位职工提前退休,由人事部门批准;转企与改制不能同步进行的事业单位职工提前退休,由劳动保障部门批准。

  办理提前退休职工的档案工资一律封定在政府或同级编委发文该单位转为企业的当月时间。转企以后的调资、升级均不作为计算基本养老金的基数。

  办理提前退休的,须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缴纳自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到法定退休年龄期间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应支付的养老金。一次缴清以上费用后,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计发养老金。已经完成转企改制的单位在办理职工提前退休时,应将改制时已经抵扣预留的提前退休人员基本生活费和养老保险费剩余部分抵顶提前退休人员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解决。

  对于原已按河北省人民政府冀政[2001]28号文件办理了干部提前退休的事转企单位,仍以当时干部办理提前退休的时间和档案工资封定的时间为准,为其他符合条件的职工办理提前退休。

  3、事业单位转企前参加工作、转企后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冀政[1998]1号文件规定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执行。为保证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在五年过渡期内退休的人员,按照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如低于按原事业单位退休金计发办法计发的养老金,其差额部分(以下称待遇差)采取加发补贴的办法解决,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其中,自转企之月后,第一年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90%;第二年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70%;第三年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50%;第四年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30%;第五年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10%;满五年以后退休的不再发给该项补贴。过渡期内退休的人员加发待遇差补贴实行一次核定不变的办法,计算公式为:待遇差补贴标准=(以转企当月本人缴费工资为基数按事业单位退休金计发办法计发的养老金-转企时全省上年度企业月平均基本养老金)×补贴比例。过渡期内退休的人员,核定的补贴标准与按企业办法计算的养老金之和,不得高于本人按原事业单位办法计发的退休金。

  在按原事业单位退休金计算办法计算退休金时,其档案工资一律封定在转企当月(政府或同级机构编制部门下达的转企时间),转企以后的调资、升级均不作为计算基本养老金的基数。

  4、事业单位转企后,执行企业的工资制度,按照工资指导线和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自主决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和办法。

  (二)事转企单位改制人员安置政策

    1、离休干部由出让方负责管理;医药费按每人10万元标准抵扣或计算,抵扣后一次性上缴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和统筹使用;公用经费、特需费、误餐费、年终加发一个月生活补贴、取暖费、电话费、暑期补助、目标津贴共八项费用按每人8万元预留,由托管单位负责发放。

  2、退休人员(含提前退休人员)由收购方负责管理并逐步过渡到由社区管理;基本医疗保险费以本人退休金为基数、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以规定的标准计算,不足60周岁的计算至70周岁,超过60周岁的计算10年;单位负担的福利费、劳模津贴、专家津贴计算至70周岁,误餐费按转企前实际发放标准计算至70周岁。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的一次性生活补贴和误餐费计算至80周岁,由改制后企业负责发放。

  3、事转企单位改制时(事转企单位改制时间以该单位的改制基准日为准),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的职工可申请办理离岗退养,离岗退养期间按其职务工资加津贴两项之和的60%发放退养费;距法定退休年龄5—10年(含10年,不含5年)的职工,可申请办理承诺等退,承诺等退期间按月发放290元标准的生活费,达到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时享受离岗退养期间的退养费。

  单位应缴纳的离岗退养和承诺等退人员的养老、失业保险费按其本人实发退养费为基数计算至法定退休年龄,若实发退养费低于全省和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则分别按全省和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计算养老和失业保险费。单位应缴纳的离岗退养和承诺等退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至70周岁,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按每人每年60元标准计算至70周岁。福利费、劳模津贴、专家津贴计算至70周岁。

  离岗退养和承诺等退人员均由收购方负责管理,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为其办理退休手续。

  4、职工本人提出申请并经单位同意选择自谋职业的,解除与原单位的劳动合同,发给一次性安置费,标准为每年工龄963.4元,但不再发给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也不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5、职工本人提出申请并经单位同意选择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按职工在本单位在岗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工作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本人1个月工资(按职工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的经济补偿金,本人月平均工资标准低于单位月平均工资的,按单位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本人月平均工资标准高于单位月平均工资3倍的,按不高于单位月平均工资3倍标准计算。符合《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条件的职工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6、根据《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秦政办[2004]49号)规定,改制单位要为已退休人员(含提前退休人员)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交付每人600元的社会化管理服务费用,承诺等退、离岗退养人员每人600元的社会化管理服务费用,由改制单位预留,待其办理退休时,一次性交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7、事转企单位改制时,要按规定偿还拖欠的职工工资、生活费。

  (1)事业单位转为企业前拖欠的职工工资及津贴、补贴按如下标准确定:根据《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改企后改制的事业单位拖欠职工工资及津贴、补贴问题的意见》(秦政[2005]4号)规定,事业单位转企前拖欠的在岗人员的工资及津贴、补贴,按本人应发工资及津贴、补贴项目总额的100%为标准计发。事业单位转企前拖欠的待岗人员的工资及津贴、补贴,按本人应发工资及津贴总额的60%、补贴总额的100%为标准计发。未达到上述发放标准的,差额部分应予补发。凡单位与职工协议办理了内部退休、内部退养、离岗待聘等手续并且执行了协议工资的,如已按协议工资标准足额发放的,不视为拖欠。执行效益工资的单位,凡已按效益工资标准足额发放的,不视为拖欠。

  (2)事业单位转为企业后拖欠职工的工资、生活费按如下标准确定: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上岗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应发而未足额发放工资的差额部分,企业按规定应予补发;待岗人员实发生活费低于当地最低生活费标准的差额部分应予补发。停产期间,上岗人员实发工资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不视为拖欠;待岗人员实发生活费超过当地最低生活费标准的,不视为拖欠。企业正常生产或停产由出让方确定。

  8、事转企单位改制时,要按规定偿还拖欠的职工医疗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用于生产经营的集资款、离退休人员养老金、补交拖欠的职工基本养老、失业、医疗保险费等费用。

  9、职工遗属的生活费,按规定的标准计算10年,由改制后的企业负责发放。

  10、六十年代精简下放人员的生活费,可按现行规定标准计算10年,由改制后企业发放。

  11、因工或患职业病致残的职工待遇。《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前发生的工伤(含职业病)并经劳动能力鉴定的职工,按原劳部发[1996]266号和秦发[2003]8号文件规定享受相应待遇。《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发生工伤且完成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的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享受以下相应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享受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伤残津贴计算到法定退休年龄。(三)改制单位应以伤残职工本人的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养老、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计算到法定退休年龄,医疗保险费计算到70周岁。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需要护理的,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享受护理费,其标准按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和30%计算到70周岁。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的享受:(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16个月本人工资,六级14个月本人工资,七级12个月本人工资,八级10个月本人工资,九级8个月本人工资,十级6个月本人工资。(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4个月至8个月工资,其中:五级44个月,六级38个月,七级26个月,八级20个月,九级14个月,十级8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2个月至4个月工资,其中:五级22个月,六级16个月,七级10个月,八级8个月,九级6个月,十级4个月。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护理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收购方按计算的数额负责发放。

  12、原企业长期病休职工,医疗期满符合《劳动法》第26条(一)款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不少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医疗期(3—24个月)未满的,如职工本人自愿提出解除合同,也可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不少于6个月的医疗补助费。

  13、事转企单位在改制过程中发生的以上所有费用原则上从原单位资产的出售收入中优先支付。

  14、关于改制后企业因政策调整造成职工安置费用增加问题。改制后企业负担的离休、退休(含提前退休)、离岗退养、承诺等退、工伤或患职业病致残的职工、遗属等人员的各项费用(在改制时按当时政策规定抵扣部分),如遇国家、省、市政策调整,造成职工安置费用增加部分均由收购方承担并按国家、省、市有关法规政策办理。

  六、事业单位转企改制中资产和债务的处理

    (一)关于资产的处理1、事转企改制单位出让方应组织涉改单位进行全面的资产清查,在此基础上,由市审计局和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审计和资产评估。

  2、对清查出的各项资产损失,事转企改制单位出让方应按照有关规定,报主管财政部门批准后核销。其中对逾期3年以上的应收款项,经财政部门批准后,可按账面价值的50%核销,债权归收购方所有。

  3、事转企改制单位除职工住宅外的全部资产均应列入改制范围一并出售。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售的,交由出让方管理。也可留在企业由收购方有偿使用,并交纳不低于该部分资产评估额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使用费,出让方应加强对这部分资产使用的监督。

  4、关于土地资产

    (1)事转企改制单位的用地原为国有划拨土地的,收购方应与县级以上国土管理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2)事转企改制单位占用的原划拨土地,只要不改变土地使用用途,经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准,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需要改变用途的,需征得规划部门同意,改变用途后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继续维持以划拨方式使用。

  (3)改制后企业需要改变用地性质,须经国土资源、规划管理部门同意,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按规定相应调整土地出让金;对改变用地性质进行经营性质开发的,必须由国土资源部门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并按有关规定将增值部门上缴市财政。

  (4)对除土地出让金之外的资产不足以安置职工和抵顶债务的改制企业,可用土地出让金抵顶不足部分,余额全部上缴。

  5、事转企改制单位产权或资产必须经产权交易部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公开拍卖,所得收益全额上缴市财政,专户存储,滚动使用,专项用于职工安置。

  (二)关于债务的处理

    1、事转企改制单位,应由财政部门和其主管部门对涉改单位债务进行全面清查核实的基础上,与债权人协商,通过采取缩水等各种措施,降低涉改单位的负债水平。

  2、为减轻市属事转企改制单位债务负担,将市属涉改单位所欠财政周转金全部转为国有资本金。

  七、关于转企改制后的监管按秦发[2003]8号文件的相应规定执行。市国资委制定具体的监管办法。

  八、切实加强对转企改制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改革的顺利进行。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是社会事业市场化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也是事业单位摆脱困境、增强活力的重要举措。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事业单位转企改制的重要意义,运用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广大干部职工的改革意识,统一思想,全力推进我市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

  (二)建立健全工作体系。为了进一步推进我市事业单位改革工作,市政府成立由市主要领导任组长,市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事业单位改革领导小组。建立由人事、编制、劳动、财政、发改、国资、监察、总工会、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等部门组成的事业单位转企改制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常务副市长主持。成立事业单位改革办公室,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兼任办公室主任。事改办设在市政府办公室,要固定人员、集中办公。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成立由“一把手”任组长的领导小组,并抽调专人组成办公室,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的转企改制工作。各涉改事业单位要成立转企改制领导小组或办公室,负责本单位的转企改制工作。

  (三)加强领导,明确责任。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关系到全市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因此,在工作中必须要严格政策,严格程序,严格纪律。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将改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市事业单位改革领导小组和联席会议负责贯彻国家、省事业单位改革政策,制定我市具体规定,规划、管理全市事业单位改革工作,决定改革的重大事项。市事改办具体负责与各涉改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的协调联系,及时掌握各涉改事业单位的情况,适时研究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报市事业单位改革领导小组。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实行主管部门负责制,主管部门的“一把手”是第一责任人。主管部门的事改办负责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制定本系统转企改制工作的总体方案,抓好所属单位转企改制动员教育、方案拟定和上报、改制成本的筹措调剂、人员分流安置有关政策的解释和职工群众上访接待、有关情况的上报等方面工作,并按市政府确定的时间进度要求组织实施。各涉改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在改革方案实施中遇到重大问题一般先报请分管市长,一般问题由部门负责协调解决。各事业单位的事改办要积极做好本单位职工动员教育、方案拟定等工作,要认真做好职工的思想工作。

  (四)深入做好思想发动工作。思想发动工作是完成各项改革任务的有效推动力,要贯穿于改革的全过程。要通过有针对性的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化解干部职工的困惑,使他们自觉自愿地参与改革,支持改革。要召开全市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动员大会,做深入的思想动员,形成浓郁的改革氛围,调动方方面面的积极性,把主管部门和涉改单位的思想统一到市委、市政府的决策和要求上来。市委、市政府要与各主管部门签订责任状,把这项工作纳入目标考核,使各个主管部门真正感到压力,形成动力,认真扎实地抓好本部门的改革工作。

  (五)本文件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下发的有关事业单位转企改制的文件规定与本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文件规定为准。

二○○五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