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精神,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和质量,增强行政执法服务意识,促进我市行政执法工作再上新台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评议考核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增强行政执法服务意识,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二、考核的依据和内容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和《新乡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暂行办法》(附后),对各行政执法单位进行考核。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日常考核,此次考核是对今年以来(1-8月份)各单位行政执法情况的全面检查,是年度考核组成部分。

  三、考核对象

  行政执法考核以新乡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与新乡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告核准的行政执法机构为准,即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行政机关、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受委托实施的行政执法组织、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有上级行政机关的列入上级行政机关行政执法考核,没有上级机关的作为单独主体考核。

  四、考核的组织和形式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由市政府目标办牵头,成员单位由市法制办、市监察局、市编办、市人事局组成。

  考核分为自查和市政府抽查两种形式。9月15日-23日为各单位自查阶段;9月26日-30日为市政府重点抽查阶段,根据各行政执法监督部门提供的日常情况和各单位自查情况,市政府对重点行业和部门进行抽查。

  五、要求

  各单位要认真对照市编办核定的职责范围和行政执法权限,总结今年以来本单位行政执法工作中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并将总结情况于9月23日以前报市政府目标办(政府新区4号楼4楼411房间、3696065)。

  二○○五年九月十三日

  附件:

新乡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暂行办法

  为促进行政执法主体依法行政,有效监督行政执法主体规范执法,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纠正行业和部门不正之风,提高行政效率,建设和谐社会,依据国务院办公厅2005年7月9日下发的《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行政执法考核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的发展观,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建立法制政府,加强依法执政能力建设,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全面发展。

  行政执法考核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考核中,要公正对待、客观评价行政执法部门、人员,实事求是评价行政执法监督的有效性。考核结果要以适当的方式在一定的范围内公开。

  二、考核对象

  行政执法考核是政府目标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政府目标考核同时进行。

  (一)所有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行政机关均为行政执法考核对象,同时各行政机关应对本单位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有效监督;

  (二)依法受委托所实施行政执法职能的组织,所发生的行政执法责任由授权单位负责,列入授权单位考核;

  (三)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

  (四)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有上级机关的列入授权机关考核;没有上级机关的单独考核。

  三、考核内容

  (一)行政执法绩效

  1.违法现象基本消除;

  2.被新闻媒体曝光或被上级检查发现的违法现象为零;

  3.行政执法中违法起数控制在全省最低水平;

  4.控制一般行政执法行为的错误;杜绝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错误;

  5.行政执法社会满意度不低于90%;

  6.行政执法回访相对人满意率不低于90%;

  7.行政执法单位依法行政,不发生因不作为或执法不力而引起的范围较大或比较普遍的社会违法现象;

  8.不因履行行政执法超过权限或乱作为,使相对人利益受损而引起的重大群体性上访或其他不稳定社会现象;

  9.不发生群众反映的行政执法问题久拖不决现象(集体上访1次、个访2次以上);

  10.积极争先创优,行政执法工作在全省位次不低于平均水平,力争进入前5名;

  11.纠正行业不正之风,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进一步加大查处行风案件力度,对群众不满意的重点行业和部门重点查处,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治理;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确保政策落实到位,不发生因减负而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和恶性事件;有效治理教育乱收费,不发生乱收费问题;有效遏制医药购销不正之风;治理公路“三乱”,不发生群众反映强烈的“三乱”问题;组织行风评议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同时公布行风中存在的问题和重点单位;严肃查处和治理“四乱”(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摊派),不发生群众反映强烈的“四乱”问题;

  (二)依法守法

  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符合规定,行政执法行为符合执法权限,适用执法依据适当,行政执法程序合法,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合法;不发生行政执法主体、程序、权限违法现象。

  (三)文明执法

  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强化文明执法,不发生与执法对象争吵、厮打现象,杜绝蛮横执法现象;对故意闹事的执法对象应依法处理。

  (四)执法服务

  优化经济环境,增强执法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实行和落实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工作无缺位制等制度;政务公开(包括办事程序、违章责任等);规范窗口人员的管理(包括进中心和未进中心),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进中心办件比率达70%以上,就地办结率达70%以上,承诺件提前办结率达90%以上,力争有所提高;完善并联审批、首接联办、窗口首席代表制和综合代办制;治理企业项目周边环境和招商引资环境,不发生影响优化环境的案事件。

  (五)自身建设

  在法制建设方面:各行政执法单位要建立针对不同岗位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追究制;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实施有效监督;在行政执法的行政复议、听证等行政程序中,及时有效地纠正有问题的案件;一般行政赔偿案件得到控制、不发生重大行政赔偿案件,在实施行政赔偿时责任人除按照有关规定承担行政责任以外还应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

  在编制管理方面:行政执法部门严格按照“四定”方案的规定履行职能,不发生渎职、超越执法权限现象;杜绝编外人员执法现象;避免平行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职权交叉、重复、重叠;不同层级的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之间的职权相互衔接,执法流程清楚,职责明确。

  在廉政建设方面:行政执法中不存在吃拿卡要现象;不存在利用行政执法之便利条件,利用被执法对象为自己谋私利的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玩忽职守或不履行职责的;处理结果显失公正的;故意或过失造成明显错案的等。

  四、计分标准

  行政执法考核采取百分制。根据行政执法考核内容规定的标准加分或扣分。一般行政执法过错责任、重大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实行扣分制,行政执法成绩显著的按照创造性业绩加分。一般行政执法行为和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划分界定,以相关法律法规和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为依据。

  (一)一般性行政执法过错:一般行政执法行为的个案错误,并未造成重大后果和影响;行政执法目标任务未按规定完成,被四大班子通报批评的;被市领导批评的;被市级新闻媒体曝光经查证基本属实的。一般性行政执法过错一次扣2分。

  (二)重大行政执法过错:重大行政执法行为存在过错;一般行政执法行为的个案错误但是造成严重影响或重大后果的;因行政执法行为造成的多次上访的;被市以上领导批评的;被省厅级以上机关通报批评的;被市级以上新闻媒体曝光经查证基本属实的;行政执法中违法起数高于全省平均水平的;行政执法综合工作在全省位于后3名或单项工作位于后1名的。重大行政执法过错一次扣5分。

  (三)行政执法成绩突出加分内容:被市领导、省厅级领导肯定的或被四大班子、省厅级通报表扬的,一次加2分;经验得到推广的一次加3分。被省领导、部级领导肯定的或被通报表扬的,一次加5分;经验得到推广的一次加8分。被国家领导肯定的一次加10分;经验得到推广的一次加15分。

  行政执法综合工作在全省排序第一名的加5分,依次递减1分,第五位以后的不加分。行政执法单项工作在全省排序第一名的加3分,依次递减1分,第三位以后的不加分。

  上述加分或扣分,就同一事实不重复实施。

  五、行政执法责任

  (一)按照承担责任主体不同划分

  单位的责任:对有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行政执法部门,根据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和影响的恶劣程度等具体情况,市政府将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资格等处理。

  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根据年度考核情况或者根据过错形式、危害大小、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

  责任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根据行政执法责任单位的总体综合考核情况,对存在严重行政执法问题的单位,根据不同情况对主要领导应给予责令写出书面检查、引咎辞职等处理。

  (二)评先限制性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评先资格:对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被认定违法和撤销等比例高于30%;对外社会评议群众满意度低于60%;行政执法工作在全省位次处于后5名或单项工作位于后1名的;由于行政执法过错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或影响的;被省级或以上机关通报批评的;被国家级新闻媒体曝光经查证属实的;对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消极应付、弄虚作假等严重过错的,除追究责任人、责任领导的责任外,对责任单位将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当年评先资格。

  六、考核形式

  行政执法监督考核是评价行政执法工作情况、检验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是否正确行使职权和全面履行法定义务的重要机制。行政执法考核采取以下形式:

  (一)日常行政执法考核和重点行业、部门行政执法跟踪问效。由具有行政执法监督权的责任单位和市政府目标办组织进行,负责监督各行政执法责任单位的日常动态执法情况,并建立相应台帐。

  (二)个人自我考评。行政执法人员按照各自不同岗位和执法权限,对承办的案件进行自我评价,发现并及时纠正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三)互查互评。个人自我考评后,在本部门行政执法人员中开展互查互评,相互发现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四)行政执法监督责任单位的定期监督考评。具有行政执法监督权的责任单位应根据全市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有计划的定期组织全面性的考评。

  (五)外部评议。参考年度行风评议结果。

  (六)综合评定。根据行政执法监督单位日常考评和定期考评提供的情况、市政府目标办组织的日常和定期抽查考核、全面考核、日常台帐记录等情况,汇总后综合评定。

  市政府成立行政执法监督考核组织,由市政府目标办牵头,成员由上述4个具有行政执法监督职能的单位组成。

  七、奖惩

  (一)奖励

  年底对全市各行政执法单位进行考核,评选出10名行政执法先进单位。市政府对先进单位进行表彰并授予荣誉称号,对先进单位主要领导记三等功一次。

  (二)惩戒

  年度行政执法考核后3名的单位,市政府给予通报批评,责任单位应制定整改措施;因行政执法过错造成重大影响或特别严重后果的、或连续两年位于后3名的行政执法单位,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应向市政府写出书面检查,主要责任领导可以引咎辞职。在市政府年度行政执法监督考核中发现有严重问题的行政执法人员,除给予党纪政纪处理以外,应调离工作岗位,情节严重的应按照有关规定清除出公务员队伍:

  八、附则

  市委编办负责全市各单位行政执法依据的梳理,行政的确认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行政执法任务的分解与日常督促落实管理、行政复议的错案确认与纠正,市监察局负责行政执法的责任追究。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实施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