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国务院关于2005年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4号)转发给你们。为全面贯彻落实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我省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任务

  继续推进和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是党中央、国务院立足于现代化建设全局和国家长治久安做出的重大决策,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执政为民的具体实践,是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富裕和农村繁荣的重要部署,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当前,我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取得了重要的阶段性成效,并已进入了即将全面取消农业税和深入推进农村综合改革的攻坚阶段,改革已涉及到农村的各个领域,任务更为艰巨,更为复杂。因此,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学习改革政策,深刻领会改革的重大意义,进一步提高对改革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严格按照中央和省的部署,统一各级各部门和广大干部群众的思想认识,切实组织实施好改革的各项工作。

  根据中央统一部署,结合我省实际,2005年我省农村税费改革的主要任务是:按照全面深化、综合配套、巩固完善、探索创新、有所突破的要求,认真落实减免农业税和对农民实施粮食、良种、农机具补贴的各项政策;继续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和巩固农民减负成果工作;以巩固发展农村税费改革成果、建立精干高效的基层行政管理体制和覆盖城乡的公共财政制度,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和谐发展为目标,积极稳妥推进农村综合改革试点。

  二、认真抓好“一减免、三补贴”政策的贯彻落实

  2005年要认真落实好88个国家、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及边境县全面免征农业税和其余41个县农业税税率降至2%的政策。因执行上述政策而减少的地方财政收入,由中央和省级财政给予专项转移支付补助,除少数财力条件较好的县(市、区)按实际减收数的80%给予补助外,其余县(市、区)按实际减收数给予100%的转移支付补助。今年自主决定减免农业税和中央、省按80%给予转移支付补助的州(市)、县(市、区),要安排必要的资金,及时足额地将转移支付补助落实到乡镇,不得把减收缺口留在乡镇。从2006年起,全省全面免征农业税,减少的农业税收入列入中央、省对地方转移支付的测算补助基数。要继续做好对20个粮食主产县的粮食直补和50个县的粮食作物良种补贴工作,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兑现给种粮农户;坚持农民受益的原则,切实做好中央和省级农机具购置补贴工作,加强“一减免、三补贴”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党的爱民惠民政策全面完整落实到农户。

  三、积极开展农村综合改革试点

  各地要按照中央和省的部署,结合自身实际和借鉴试点成功经验,继续采取有力的工作措施,加快推进以乡镇机构、农村义务教育、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改革为重点的农村综合配套改革。

  (一)积极稳妥地推进乡镇机构改革

  各地要按照《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乡镇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云发[2004]27号)的要求,加快工作步伐,确保在今年底前完成全省撤并减少乡镇15%的改革任务。各级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领导,做好统一思想和分类指导工作,在坚持有利于发展,确保稳定的前提下,对符合撤并条件的乡镇,必须坚决予以撤并;撤并比例达到15%,若仍有条件撤并的乡镇,应进一步加大撤并力度。同时,结合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对村民委员会依法进行适当的调整、撤并。

  要根据农村税费改革后乡镇政府职能任务的变化,按照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基层政府的要求,积极探索改革乡镇行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要切实转变乡镇政府职能,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功能,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努力建立服务型、法治型政府。要加强乡镇编制管理,乡镇领导职数控制在8名以内,规模特别大、经济特别发达的乡镇可以增加1名政府副职,乡镇领导职数要用于乡镇党委正副书记、人大主席、正副乡镇长以及纪委书记、武装部长等,尽可能实行交叉任职或兼职。要按照经营性和公益性职能分开、强化服务“三农”功能的原则,整合乡镇事业站所,设置综合服务中或区域性站所,公益性的经费由财政保障,经营性的逐步走向市场,转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企业或中介服务机构;乡镇直属事业单位要以2904年底实有人数为基数,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精简后,重新确定编制。县级部门派驻乡镇的机构,也不得突破上级核定的编制限额。重新定编后,由省实行总量管理,确保5年内乡镇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要继续做好对原乡镇税务所按经济区域设置的改革工作,全省农村基层税务所总体上要精简15%以上;乡镇财政所要按精简、效能的原则,根据乡镇职能转变和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后的职能变化强化服务功能。

  (二)进一步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改革

  按照建立以县为主管理,各级政府责任明确,财政分级投入,经费稳定增长,教学质量明显提高的改革要求,继续调整和完善“以县为主”的农村教育管理体制。坚持以政府投入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投入机制,明确各级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的责任,加大农村义务教育投入,进一步优化教育资源。从今年起,按照中央、省、州(市)、县共同筹资、分步实施的办法,到2007年使全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所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都得到“两免一补”资助,中央和地方课程教科书经费分别由中央财政和省财政提供,杂费主要由省财政提供,补助寄宿制贫困学生生活费以州(市)、县财政为主解决,省财政适当给予补助。从2004—2007年,在中央财政安排9亿元和省级财政筹措1亿元的基础上,各州、市、县也要积极安排专项资金,做好寄宿制学校建设和危房改造工作,促进农村办学条件稳步改善;结合实施寄宿制和进行危房改造,继续开展农村中小学布局的合理调整和清退代课教师工作;以严格教师资格和准入制度、建立城乡教师交流制度为重点,加快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从乡镇机构改革精简、分流下来的富余人员中,选拔一部分符合条件的充实到农村教师队伍中,加强山区教师队伍建设,确保改革后农民子女有学上、上好学。

  (三)继续改革完善县乡财政管理体制

  制定出台《关于调整和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进一步规范省以下各级政府间的财政分配关系。省财政要进一步加大对县乡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力度,建立并完善缓解县乡财政困难的奖励办法。促进各州、市结合自身情况,调整对其所属县(市、区)的财政管理体制,适当降低州、市本级财政收入占全州、市收入的比重,进一步增加县(市、区)可用财力,保证县级财政有相当的财力维持基本支出需要,进一步调动基层政府增收节支的积极性。

  制定出台《云南省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试点指导意见》,以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改革乡镇财政管理方式为重点,推开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改革。除个别财力状况较好的乡镇外,其他乡镇要加快推进“乡财县管乡用”改革试点,进一步规范乡镇财政收支行为,促进乡镇依法组织收入,确保乡镇基本支出需要,缓解乡镇财政困难,维护农村基层政权和社会政治稳定,促进县域经济和社会事业健康发展。

  (四)协调推进其他方面的改革

  要进一步完善村内筹资投劳“一事一议”制度,探索建立按农民筹资筹劳情况、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安排政府投入的办法,鼓励和引导农民搞好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要按照中央统一部署,积极研究制订方案,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适时将农场土地承包费中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的收费减下来,进一步减轻农场职工负担;要将农村义务兵家属补贴列入当地财政预算,确保农村义务兵家属优抚政策的落实;要进一步完善农村“五保户”供养制度,将农村“五保户”供养补助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从2006年起省级财政对地方税改转移支付中的农村“五保户”补助增加为每人每年720元,有条件的地区也要适当提高补助标准。各级财政、民政部门要研究制定农村“五保户”供养办法,确保“五保户”供养补助资金及时足额落实到人,使农村“五保户”生活得到基本保障;要逐步扩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残疾人帮扶制度,逐步解决农村特困人群的生活困难。

  (五)建立推进改革的激励约束机制

  为调动各地和基层政府及干部群众解放思想、大胆实践、努力推进和支持改革的积极性,各级要研究和建立加快推进改革的激励约束机制。从2005年起,省财政在原体制补助基数不变的前提下,对2000年以来每撤并一个乡镇的,给予一次性奖励60万元;每精简一名原由财政全额供养的乡镇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元;从2005年开始,每撤并一个村民委员会,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以上奖励资金,纳入省财政“三奖二补”奖补办法中统筹安排,具体实施办法由省财政厅制定。各级、各部门也要按照改革的要求,结合增加农业投入和政府投入政策的调整,积极探索和建立推进改革、发展生产、增加基层政权组织和农民群众收入的激励约束机制。

  (六)开展试点示范

  为积极探索符合我省实际的改革成功经验,搞好试点示范引导,实现以点带面、重点突破、全面推进的目标,根据国务院的部署,在自愿的原则下,决定今年在玉溪市和红河州按照统一的工作步骤,推开以实施“三项改革”为重点的农村综合改革试点,并由各州、市按照积极自愿的原则和辖区规模大小,各选择1—2个代表性强、领导重视、机构健全、工作扎实的县(市、区)开展农村综合改革试点。试点州、市、县要按照省的统一部署要求,抓紧制订改革方案,年内推开试点。各级税改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及时总结经验,为全省推进深化改革试点工作探索路子。

  四、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做好老债化解工作

  要按照中央要求,采取强有力的政策措施,切实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今后,各级政府、部门和社会群众团体一律不得给乡镇下达招商引资任务及要求乡镇开展任何形式的达标升级活动,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一律不准为经济活动提供担保,一律不得举债搞建设,不准举债发放各种津贴、补贴。组织、监察、审计、农业等部门要按照管理权限,建立乡村新债责任追究和干部离任审计制度,凡违规发生新债务的乡村,必须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按照“谁借谁还”的原则落实还款责任。在任期内产生的债务没有化解的,乡镇党政负责人一律不得提拔重用和异地任职。

  对税费改革前遗留下来的乡村债务,各级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县乡政府要把制止新债、化解老债作为考核乡村干部任期目标和工作实绩的主要内容,树立减债政绩观,按照“摸清底数、挤除水份、分清责任、分类逐年化解”的原则要求,积极开展化解乡村债务的试点,在做好审计核实和总结借鉴成功经验,并争取各方面支持理解的基础上,制定和采取从根本上化解老债的办法措施,积极主动予以化解。严禁以强制性手段清收税费改革后新发生的农业税尾欠。

  五、认真研究解决取消除烟叶外农业特产税后的相关问题

  各级、各相关部门要高度关注和重视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取消后给财政、经济和农民减负等方面带来的影响,认真研究分析取消农业特产税后的新形势,积极探索和采取通过放开市场、搞活流通,用市场机制提高农特产品销售价格;鼓励引导农特产品加工企业实行“以工补农”;合理安排农特税财政转移支付,增加对农民的投入等方式,让农民得到更多实惠。要积极采取措施,探索建立调动基层政府和农民发展农特产品生产,促进农民和财政增收积极性的激励约束机制,并继续加大扶持农特产品生产的工作力度,切实兑现相关激励政策,加快调整农业产业结构、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步伐,确保我省县域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和农民增收。

  六、加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建立防止农民负担反弹的长效机制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进一步加强对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部门责任制,研究制订和落实农民负担的考核办法,要着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眼于制度建设,逐步建立健全减轻农民负担的长效机制;要继续落实好涉农税收价格和收费的“公示制”、农村义务教育收费的“一费制”、农村公费订阅报刊费用的“限额制”、涉及加重农民负担案(事)件的“责任追究制”等减轻农民负担的“四项制度”;要加大专项治理的力度,强化涉农收费监督管理,遏制农村生产经营服务性领域的乱收费和乱涨价,纠正和查处各种乱收费行为;加强农民负担监测工作,规范负担监督卡的项目和内容,坚决制止向农民乱摊派;规范监督检查机制,继续开展农民负担的全面检查和重点抽查,加大对各种违规违纪行为督办查处力度,确保各项减轻农民负担政策落到实处。

  七、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构

  各地、各部门要按中央、省的部署和要求,进一步加强对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坚持党政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层层落实领导责任制,确保领导精力不转移、工作力度不减弱、执行政策不走样。各地要把此项工作列入考核县、乡党政领导干部的重要内容,并进一步加强充实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健全工作机构,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各州、市要调剂必要的编制,配备专职人员,设立税改工作常设机构;各县(市、区)除按责任分工明确部门、人员抓好专项改革工作外,要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税改工作常设机构或明确专职部门、配备专职人员,做好改革的综合协调和情况收集反馈等工作。要继续坚持和进一步完善部门分工责任制,形成党委、政府统一部署,领导小组齐抓共管,成员单位各负其责,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

  各地、各部门要按上述要求,及时制定出台具体的实施办法,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二00五年九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