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发展我市民营担保机构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五年九月十三日

关于发展我市民营担保机构的实施意见

  为推动我市民营经济快速发展,改善民营企业融资环境,解决资金瓶颈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发展民营担保机构提出如下意见:

  一、民营担保机构的设立和运作

  (一)民营担保机构设立条件

  1.凡民营企业或社会团体、自然人出资均可申请成立担保机构。

  2.申请成立的担保机构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元,用于担保的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且资金来源合法、真实。

  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提交申请成立的担保机构股东人员、公司章程和组织机构等资料。

  4.申请成立的担保机构要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审批程序

  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民营企业、社会团体或个人申请成立担保机构,经民营经济主管部门(市经委)审批合格后,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报送市财政局、市人民银行备案。

  (三)担保机构的运作机制

  1.担保机构可根据风险程度、入股情况及企业信用状况实行浮动费率,担保费率最高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合同利率的50%。

  2.对单个企业提供的贷款担保金额不得超过担保资金的10%;担保机构贷款担保余额不得超过担保机构自身实收资本的5倍;担保机构提供贷款担保以短期、小额、流动资金贷款为主,有条件的可研究开办商业信用担保、银行承兑汇票差额担保、高新技术创业担保等业务,要积极创新,不断推出有特色的担保方式,扩大担保覆盖面。

  3.完善反担保机制,严格落实有效的反担保措施。按照“四易”,即易于实现、易于评估、易于执行操作、易于触动受保人利益的原则确认反担保物。在设定反担保物时,要以业主或法人代表个人财产作为抵押,并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督。

  4.建立风险金制度。担保机构应按年担保资金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资金余额的1%及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用于担保赔付;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担保资金余额的10%后,实行差额提取。

  二、组织领导和工作要求

  1.为加强对民营担保机构的监督和管理,成立由市经委、市财政局、盘锦银监分局、市人民银行、市工商局等有关部门相关人员组成的盘锦市民营担保机构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对全市民营担保机构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管。领导小组定期对担保机构进行检查,及时指导纠正担保机构运营中出现的问题,对拒不纠正的要采取有效措施责令其停业整顿或退出市场。

  民营担保机构组建过程中,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要强化指导,密切配合,在国家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给予政策扶持。

  2.加强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的业务合作。市民营担保机构监督管理领导小组要定期召开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负责人联席会议,沟通情况,协调关系。金融机构要积极转变观念,加强与担保机构的合作,按照分散风险的原则,以市场运作方式为基础,逐步在风险分担方式、分担比例、代偿比例、抵保资产的处置等方面有所突破。同时,对担保机构担保的贷款,要降低利率上浮幅度,贷款无风险的可以不上浮,以加快担保业务的拓展。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在对企业的资信调查、贷款风险评估、贷后监督和履约状况等方面要协调联动、同步考察,形成安全有效的借、贷、还运行机制。

  3.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市政府每年将从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专项资金,扶持民营担保机构。对民营担保机构实行“鼓励风险控制,损失适当补偿”,担保机构成立前两年,对担保期限为一年且未出现赔付损失的给予实际贷款担保额2%奖励(续贷不给予奖励),两年后给予实际贷款担保额1%奖励;对当年发生代偿损失的按实际代偿损失额的2%进行补偿(具体考核办法另行规定),五年后取消上述奖励政策。同时,担保机构担保的贷款必须是在我市纳税的各类企业,且用于在我市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

  4.对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企业[2004]394号)要求的担保机构,有关部门要积极帮助申报国家中小企业担保体系试点单位,享受有关政策。

  5.对担保机构在反担保和代位清偿时涉及的房地产、车辆设备、无形资产的评估确认和过户等有关收费,有关部门要按国家规定的最低限额收取。

  6.由担保机构担保贷款的项目,金融机构不得强制规定到公证部门公证。

  7.鼓励域外担保机构在盘锦市注册成立担保公司,对在盘锦市纳税的企业给予贷款担保的同样享受上述奖励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