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解决城乡用电同网不同价的矛盾,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全市农村经济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省物价局以鲁价格发〔2005〕160号文件批准我市自2005年9月15日抄见电量起,在居民生活用电已经实现同网同价的基础上,直供区其他类用电实行城乡同网同价。根据省物价局批复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行城乡用电同网同价的范围和办法实行城乡用电同网同价的范围:张店、淄川、博山、临淄、周村五区以及高新区内由供电部门直接抄表收费到户(不包括居民生活用电和化肥生产用电)的所有电量。实行城乡用电同网同价后,上述范围内各类用电电价,在我市原直供区目录电价的基础上每千瓦时加价0.61分(详见附表)。原农村各类用电结交电价同时停止执行。

  二、供电部门不能直接抄表收费到户的用电电价政策

    1、《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快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加强农村电力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发〔1999〕2号)规定:“乡及乡以下农村集体电力资产可采取自愿上交、无偿划拨的方式由县级供电企业管理,并由其承担维护管理责任”。实行城乡用电同网同价后,农村用户凡是自愿向供电部门移交电力资产的,供电部门应予以接收,并执行城乡同网同价电价政策。

  2、因用户方不愿移交电力资产,导致供电部门不能直接抄表收费到户的各类农村用电,在现行目录电价的基础上,对产权所有者单位供电电价实行最高限价管理。具体限价标准如下:非工业、普通工业以及非居民照明用电,各电压等级每千瓦时加价最高不得超过0.06元;农业生产用电各电压等级每千瓦时加价最高不得突破0.08元。

  3、供电部门不能直接抄表收费到户的城市商业用房以及其他转租用房等,变压器产权单位与最终用户结算电价,在当月供电部门实际平均收费电价的基础上,每千瓦时最高加价不得超过0.07元。

  三、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城乡用电同网同价工作顺利实施实行城乡用电同网同价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突出强调城乡用电同网同价工作对降低农村电价,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

  供电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并以此为契机,强化内部管理,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城乡用电同网同价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借实行城乡用电同网同价之机,乱涨价和变相涨价的,按照《价格法》有关规定严肃查处,确保城乡用电同网同价工作顺利实施。

  附:淄博市直供区(五区、高新区)销售电价表(略)

  淄博市人民政府
二00五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