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2001年启用的《河南省行政执法证》和《河南省行政执法监督证》,到2005年12月31日到期,需要及时、全部换发。为了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试考核和换证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05]75号)和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贯彻豫政办[2005]75号文件切实做好培训考试考核和换证工作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豫政法[2005]35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全市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考试考核和换证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就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试考核和换证工作的重要性

  搞好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试考核和换证工作,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的重要措施。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规定:“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没有取得执法资格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要求:“对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人员,要结合其任职岗位的具体职权进行上岗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方可按照有关规定发放行政执法证件”。《(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7号)规定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参加行政执法统一考试和考核。经考试和考核合格,取得《河南省行政执法证》的,方可上岗执法;未经执法培训或者考试、考核不合格,未取得《河南省行政执法证》的,不得上岗执法。”各级各部门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这次培训考试考核和换证工作的重要性,采取得力措施,抓好这项工作的落实。

  二、认真组织,周密部署,切实做好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考试考核

  (一)关于参加培训考试的人员。这次参加培训考试的人员包括:除公安部门外,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行政执法机关的在编人员,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在编人员,以及受委托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组织的在编人员,均应参加这次培训和考试考核;临时工、合同工、借用人员、工勤人员以及没有行政执法依据、又实行自收自支单位的人员不得申请办证,也不能参加这次培训。不参加培训和考试考核或者考试不及格的,不得领取新的《河南省行政执法证》。

  (二)关于培训的内容。这次培训的内容包括:国务院《纲要》、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等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法规(即共用法律法规),以及各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的专业法律法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要根据省政府法制办统一提供的《行政执法人员共用法规选编》和《行政执法人员培训教材》组织各部门对共用法律法规的培训;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本单位执法人员进行专业法律法规培训,培训考试的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同时,各部门还要保证行政执法人员有充分的自学时间。

  (三)关于考试的组织工作。共用法律法规的考试工作,由省政府统一命题,市、县(市)区政府法制办统一组织实施。专业法律法规的考试工作,由政府各部门自行组织实施。

  垂直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的共用法律法规和专业法律法规的培训、考试和颁证工作,由该系统的省级部门组织实施。

  三、严格程序,认真做好《河南省行政执法证》的申请、审查和发放工作

  (一)加强对申请颁证单位执法主体资格和人员的考核。对参加培训考试成绩合格的人员,由其所在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机构审查考核,受委托执法的人员由委托的行政执法机关进行审查考核,最后由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查考核。考核的内容主要是: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在行政执法工作中是否公正廉洁、遵守职业道德,是否有违法违纪行为,是否有良好的执法业务素质以及是否符合其他法定条件。经考核,对于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公正廉洁、遵守职业道德、没有实施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准予申请;不符合条件的,不得申请。

  考核工作结束后,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将本单位考核合格的执法人员名单汇总,填写《河南省行政执法证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经本机关经办人和行政首长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在报《申请表》的同时,各行政执法部门还要提交本单位的执法依据和有效编制文件。

  (二)关于对申请的审查和证件的发放。市政府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对所属行政执法机关的申请,要从申请单位是否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申报人员是否在编、行政执法人员本次考试是否合格等方面进行严格审查。对所在单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在行政或者事业编制之内、考试合格以及经考核没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要如实填报单位《申办河南省行政执法证监督证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该《汇总表》经各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经办人员和负责人签字后,附各申请单位的执法依据、编制文件、《申请表》上报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法制办对市直行政执法部门申请的审查照此办理。市和各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要认真审查执法单位的主体资格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做到不是行政执法人员不申报、不汇总,不合格人员不申报、不汇总,合格人员必须申报,必须汇总上报。因故意或过失申报、汇总造成后果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市政府法制办对各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报送的《汇总表》和行政执法部门的《申请表》、执法依据、编制文件等方面按要求进行严格审查,没有编制文件和执法主体资格的不得认定或上报;市政府法制办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和人员进行汇总后,上报省政府法制办。经省政府法制办复核后,对符合法律规定的,按《汇总表》发放《河南省行政执法证》。

  (三)关于《河南省行政执法监督证》的换发。按照省政府的规定,下列人员可以领取《河南省行政执法监督证》:市、县(市)区政府的有关负责人;市、县(市)区政府办公室负有监督职责的负责人;县级以上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和分管法制工作的负责人;县级以上政府法制机构的工作人员。乡级政府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不得申请办理该监督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按照上述发放范围制作《河南省行政执法监督证申请表》,与《河南省行政执法证》的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向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法制办对各县(市)区和市行政执法部门报送的《河南省行政执法监督证申请表》,按上述发证范围进行严格审查,从严控制,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上报省政府法制办。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按《河南省行政执法证》的发放程序办理。

  (四)关于《河南省行政执法证》的补办。这次换发的《河南省行政执法证》和《河南省行政执法监督证》,使用期限从2006年1月1目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在这5年时间内,新调入行政执法机关拟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新获得行政执法权的单位拟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从非行政执法岗位调整到行政执法岗位的人员以及其他需要进行法律知识培训的人员,由市政府法制办按照省政府法制办编印的《行政执法人员培训教材》和《行政执法人员共用法规选编》及确定的有关专业法律法规内容,每年组织1-3次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按照换发证件的程序,于每年的4月、7月、11月向省政府申领《河南省行政执法证》。

  (五)关于培训考试和换证的时间安排。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接到本通知后,要尽快制定工作方案,开展相应工作。全市的培训和考试工作在今年10月底之前结束,各级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机构、乡镇政府应在11月10日前向政府法制机构报送《申请表》和相关文件;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应在11月20日前向市政府法制办提交《申请表》、《汇总表》和相关文件。全市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考试考核和换证工作将在12月31日前全部结束。

  共用法律法规的具体考试时间、地点,由市政府法制办根据省政府法制办工作安排另行通知。

  四、加强领导、科学安排,确保培训考试考核和换证工作按期完成

  这次培训考试考核和换证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加强领导,周密组织,科学安排,认真细致地做好各项工作,确保培训考试和换证工作如期完成。

  各级各部门法制机构要认真负责,努力工作,切实履行好审查把关职责,确保上报的单位和人员符合法律规定,确保行政执法人员在2005年12月31日前领到新的《河南省行政执法证》,同时,要通过审查,坚决杜绝无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单位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坚决杜绝临时工、合同工、工勤人员、借用人员以及其他不符合持证条件的人员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确保行政执法队伍的纯洁性,促进行政执法工作顺利进行。

  市政府法制办要加强对各县(市)区和市政府各部门的培训考试考核和换证工作的检查指导。培训考试考核和换证工作结束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各部门要将工作完成情况书面报告市政府法制办。

  附件1:《河南省行政执法证申请表》

  附件2:《河南省行政执法证监督证汇总表》

  附件3:《河南省行政执法监督证申请表》

  二〇〇五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