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今年以来,我市出现了杂交水稻种子、化肥等农资产品价格过度上涨、农民生产成本上升的问题,一定程度上抵消了国家减免农业税和粮食直补政策带给农民的实惠,影响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1号文件关于“采取综合措施控制农资价格水平”的要求,确保党的各项惠农政策真正落到实处,现就加强我市种子、化肥等农资价格监管调控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杂交水稻种子价格管理

各区(市)县政府和市物价局要按照《四川省定价目录》(2002年)的有关规定和省物价局的要求,加强杂交水稻种子价格管理。市物价局要会同市农委等部门制定和公布杂交水稻种子收购、批发、零售的指导价格,对少数专利品种实行最高限价管理。市和区(市)县物价主管部门要按照价格管理法律法规规范种子生产、经营企业的价格行为,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降低杂交水稻种子价格水平,进而带动杂交玉米、杂交油菜等主要粮油作物种子价格水平的稳定降低。

二、大力扶持特约种子生产基地建设

市农委要制定全市水稻、玉米、油菜、小麦等主要粮油作物品种布局意见,及时发布主导品种。各区(市)县政府要按照种子管理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农民增收的实际需要和产业发展要求,加强规划引导,建设成片稳定的水稻、玉米、油菜、小麦等主要粮油作物种子特约生产基地,由企业与农民直接签订生产合同,严禁其他单位和个人在中间环节乱收费,减少企业支付县、乡(镇)、村、组的组织和协调管理费用,降低种子生产成本,坚决打击非预约者到特约种子生产基地套购种子的行为。市财政局要统筹安排资金,加大对特约种子生产基地道路、沟渠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加大对种子生产企业加工、包装、储藏等设备建设的资金扶持。对农户致富具有较强带动能力的种子生产企业,可推荐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给予相应的资金扶持。各区(市)县政府要积极引导种子生产企业组织生产增产潜力大、适应性广、抗性强、品质优、产量高的主导品种,所生产的主导品种要优先满足本行政区域粮油生产需要,同时,要建立和完善种子救灾备荒储备制度,选择具备条件的种业龙头企业负责承储,并给予必要的财政补贴。

三、探索建立良种补贴和经营环节差率管理制度

各区(市)县政府要积极创造条件推行水稻、小麦良种价格补贴制度,对农民实行种子价格直接补贴,并以优惠和统一供种方式引导农民自愿种植优质高产品种。要根据市农委发布的主导品种,通过政府公开招标采购,确定种子供应商、农民购买种子的优惠价格、供应范围和方式,由价格主管部门公布招标价格,实行由中标种子企业直接供应、配送到农户,如出现种子质量问题,直接追溯种子供应商的责任。为控制种子价格虚高,平抑种子价格,对大宗普通品种,由市物价局与市农委研究实行批发环节经销差率管理办法。对取得品种权的专有优新品种,由市物价局、市农委确定最高限价,企业在此限价内自主定价。

四、认真落实化肥生产流通的扶持政策

各区(市)县政府和市计委、财政、物价、税务等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等五部委〈采取切实措施促进化肥生产、稳定化肥市场的意见〉的通知》(川府办发电[2005]62号)精神,切实落实对化肥生产、经营企业在用气、用电、税收、运输等方面的扶持优惠政策,并对各项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开展专项检查。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认真落实对尿素暂免征收增值税,对国产磷酸二铵按照100元/吨标准进行中央财政补贴,对尿素、磷酸二铵等主要化肥产品免征铁路建设基金、暂停出口退税等政策,最大限度地降低企业生产成本,调动企业的生产积极性。同时,市物价局要加强对磷肥、钾肥、复合肥的价格管理,并配合市供销社做好化肥储备工作,保证化肥供应。

五、加强化肥价格调控,实行经营环节差率管理

市物价局要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尿素出厂价到零售价的综合经营差率最高不超过7%”的规定,加强对化肥出厂价和流通环节经营的监督管理,严格控制流通环节的加价幅度,降低化肥最终零售价格,真正让利于农民。各区(市)县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推进化肥“淡储旺供”制度的建立,并指导企业采取措施降低化肥运杂费支出,控制化肥最终零售价格。严禁同城化肥批发企业之间相互倒手货源,严禁突破各环节综合经营差率层层加码,哄抬价格。化肥生产企业及其销售部门为其他化肥批发企业供应的化肥,只能执行出厂价格,但实行送货制或于生产企业以外的供货地点提货的,可加收直接运杂费;化肥生产企业及其销售部门直接销售给化肥零售经营者,可以执行批发价格;化肥生产企业及其销售部门直接设点销售给农民,可以执行零售价格。允许符合农资流向的批发企业进行转批发,但两级批发企业只能共同分配2.5%的进销价格差率,不得层层加价销售。

六、加强农资价格监管,维护正常流通秩序

各区(市)县政府要加强对种子、化肥等农资价格监管调控工作的领导,高度重视种子、化肥等农资产品的生产和供应,做好货源调剂和调运工作,规范种子生产基地建设,保证煤、电、油、气等原材料、燃料的供应。各区(市)县政府和市物价局要适时组织开展农资价格监督专项检查,集中对农资生产企业、经销企业以及个人执行政府规定的化肥等农资出厂、批发、零售价格政策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进销差率、批零差率或最高限价等价格干预措施,以及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物价、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要依法严厉查处,以切实做好农资价格调控工作。各级农业、质监、工商、公安等部门要严厉打击制售假、劣种子、农药、肥料、饲料和兽药产品、不正当竞争等坑农害农违法行为,确保农民用上放心农资,保护广大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规范、竞争、有序的农资市场秩序。

二○○五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