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国务院于2005年7月10日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这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指导性文件。为贯彻落实好国务院文件精神,妥善解决我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难问题,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继续贯彻执行现行的法律和政策规定,维护好城镇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

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各级党委、政府的一项长期的政治任务,是双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政府要在现行法规、政策框架内,强化政府调控职能,加大工作力度,采取全面推进自谋职业与重点安排就业相结合的办法,努力挖掘安置潜力和就业岗位资源,在规定时限内安置城镇退役士兵上岗就业。

(一)要强化国防意识和大局意识,切实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各级政府要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以及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将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非国有经济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全部纳入安置退役士兵的范围。所有行业、系统和单位都必须从军队建设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积极承担国防义务,完成当地政府或政府授权单位下达的城镇退役士兵接收安置任务,不得制定和下发任何歧视或损害退役士兵权益的文件或规定。中央驻琼单位、省直属机构及垂直管理的企事业单位,要积极支持地方政府的工作,主动接收城镇退役士兵,帮助下属单位完成安置任务,解决其在安置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和困难,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和禁止下属单位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社会公益岗位和适合城镇退役士兵就业的其他岗位,要优先安排符合安置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

(二)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落实好城镇退役士兵的工作岗位。随着劳动人事、社会保障等各项改革的不断深入,安置工作也遇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安置难的问题越来越突出,有的城镇退役士兵长期得不到安置,有的安置后长期不能上岗。为此,各市县人民政府要立即组织民政、人事、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对本地区历年来未安置的城镇退役士兵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在此基础上,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及时拟订、下达安置计划,落实接收单位,并督促有关单位尽快落实,确保城镇退役士兵真正上岗就业。对未落实工作岗位的,接收单位要于2005年10月底前予以落实。因接收单位原因导致城镇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应当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文件要求,从当地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当月起,由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对其逐月发放生活费;未按规定发放生活费的,接收单位要于2005年10月20日前全额补发。

(三)要进一步完善和推广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的办法,允许当年接收安置人员确有困难的单位采取有偿转移的方式承担安置任务。用人单位按计划接收人员确有困难的,经当地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的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四)要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已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接收单位要确保城镇退役士兵享受本单位同工龄、同岗位、同工种职工的一切相应待遇。非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企业生产经营基本正常的,三年内不得安排退役士兵下岗。对因企业破产、倒闭或停产半停产而下岗失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各级政府要优先推荐其再就业。对符合《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失业保险条例》和《海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规定条件的,要及时提供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大城镇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督查力度,组织开展执法监察。对拒绝接收、变相拒收或损害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单位,要责令改正,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进一步加大改革力度,大力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

帮助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是解决当前城镇退役士兵安置难问题的有效途径。各地要切实转变安置工作观念,强化服务意识,积极创造条件,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

(一)进一步完善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优惠政策。已经出台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市县,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精神,及时修订完善,并抓好落实。没有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的,要按照国办发[2004]10号文件要求,于2005年10月20日前制定相应办法。

(二)及时兑现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落实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是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的重点,各市、县人民政府一定要将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确保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按时足额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对已选择自谋职业但仍未领到一次性经济补助的城镇退役士兵,各市、县人民政府务必于2005年10月20日前全部兑现。对确有困难的市县,省人民政府给予帮助。

(三)切实做好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的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工作。开展城镇退役士兵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工作,是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重要手段。各级民政部门要将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纳入本地区退役士兵培训规划,为自谋职业退役士兵每人至少提供一次免费就业培训机会。退役士兵培训后的职业资格鉴定工作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实施,合格者发给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各地劳动和保障部门所属的职业介绍机构应积极为自谋职业退役士兵提供就业信息,也可按规定提供1至2次免费职业介绍服务。自谋职业和到非国有单位就业的退役士兵档案,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免费保管3年,以后按有关规定托管。自谋职业退役士兵自安置部门批准自谋职业之日起,按城镇个体劳动者参加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费,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培训、职业介绍、档案托管经费要纳入各级财政补贴,以保证工作所需。

三、切实加强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

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事关社会稳定大局,事关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事关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各地、各部门要从政治的高度,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要把妥善处理城镇退役士兵安置问题摆上各级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专题研究部署,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要有针对性地做好城镇退役士兵的宣传教育工作,在切实帮助城镇退役士兵解决实际困难的同时,引导他们正确理解党和政府的各项改革措施,自觉服从改革和当地经济建设需要,正确对待安置就业和自谋职业等问题,服从政府安排。要教育退役士兵珍惜荣誉,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通过合法的途径表达自己的诉求。要加强有关法规和政策宣传,增强全社会的国防意识,营造有利于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和维护城镇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良好社会氛围。

各市、县、自治县和省直各有关部门要于2005年10月15日前将贯彻本通知的情况报省民政厅。省政府将适时派出督导组,对各地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二00五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