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了使统计工作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各级领导提供科学决策依据,保障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全面性,市政府决定开展全市统计执法检查工作,对部分单位进行重点执法检查。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一)统计基础工作

  1、依法设立统计机构或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专(兼)职统计员的情况;

  2、统计资料的原始记录(凭证)和建立统计台帐的情况;

  3、统计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4、基本单位统计登记证持有的情况。

  (二)统计违法行为

  检查在统计活动中是否存在下列统计违法行为:

  1、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

  2、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3、拒报或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

  4、拒不接受统计检查;

  5、强令、授意统计机构、统计员编造虚假数据或篡改统计资料;

  6、对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7、未经审查和备案,擅自制发统计调查表的;

  8、不按规定进行新开工项目统计登记;

  9、不严格执行统计报表签收制;

  10、其他的统计违法行为。

  二、检查的方式

  一是听取统计执法情况汇报;二是看上报的统计资料、原始凭证和统计台帐;三是查看评估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全面性。

  三、检查的单位和时间安排(见附件)

  四、组织领导

  为了切实加强对此次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市统计执法检查办公室,负责执法检查的组织实施工作。

  主 任:张 渤 市政府副秘书长

  贾兴智 市统计局局长

  成 员:李志祥 市人大财经委主任

  王维平 市监察局局长

  卓 航 市司法局局长

  赵德金 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贾培成 市统计局执法检查科科长

  五、具体要求

  1、被检查单位应据实提供“一资料、两证书”。“一资料”即上报的统计报表的原始资料和统计台帐:“两证书”即统计员的统计上岗证和基本单位统计登记证。根据检查内容对本单位的统计工作进行自查,并写出自查报告。

  2、凡是在自查阶段主动进行自查、整改的,情节较轻的可免予处罚,情节较重的可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凡是在重点检查阶段查出的违法行为,经调查核实后,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同时对查出的统计违法案件将及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以发挥“查处一案,教育一片”的作用。

  3、检查结束后,检查办公室对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并将总结材料书面报市人大、市政府。

  附件:统计执法检查单位名单和时间安排

  二00五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