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减免所得税审批管理,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若干审批办法的通知》(冀国税函[2003]59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局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减免的审批工作,严格把关,专人负责,并建立减免税审核、审批分户台帐。

  二、各单位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市局的文件精神,对企业上报的减免所得税的各项资料严格审查,重点审核企业开始获利的年度、经营期、生产性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等是否符合文件规定。

  三、各单位应于每年汇算清缴期内完成对本辖区企业所得税减免资料的审核,按照新的《外商投资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要求认真填写,并于汇算清缴结束后一个月内上报市局审批。

  四、对于2004年度以前的企业减免税未上报市局审批的,各单位要于2005年11月底以前上报市局审批。

  五、市局每年将对减免税工作进行单独考核,引入日常考核项目,并定期对执行情况进行通报,望各单位对此项工作引起高度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