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增值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解答》(石国税函[2005]279号)下发后,企业申报抵扣文中第六条所述情况下的运费发票时需主管税务机关审批,为规范此项审批工作,市局制定了《运费发票抵扣审批表》(见附件),现下发给你们。
附:《运费发票抵扣审批表》(略)
公布日期:2005-09-16施行日期: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冀国税发[2005]165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5-09-16
施行日期
发布部门 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
正文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增值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解答》(石国税函[2005]279号)下发后,企业申报抵扣文中第六条所述情况下的运费发票时需主管税务机关审批,为规范此项审批工作,市局制定了《运费发票抵扣审批表》(见附件),现下发给你们。
附:《运费发票抵扣审批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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