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评定对象和条件

  第三章 评定指标及有效期

  第四章 工作流程

  第五章 实施步骤

  第六章 评估机构

  第七章 奖惩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九章 附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铁岭市中小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九月十六日

铁岭市中小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信贷资产管理,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加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创建金融环境先进地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评定企业(含贷款的事业单位,下同)信用等级必须遵循独立、科学、客观、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统一指标,综合评价,按程序评定。涉及企业有关资料,未征得企业同意不得对外提供。

  第三条 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由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统一组织,市人民银行实施监督管理,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政策、统一评级标准、统一发证。

  第四条 由市政府金融办、经委、人民银行、银监局、财政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劳动保障局、质监局、物价局、统计局组成铁岭市企业信用等级评审委员会,负责全市资信评估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政府金融办,负责资信评估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 企业资信等级是金融机构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的重要信息,企业资信评估有关资料,应录入金融机构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在有效期内作为境内金融机构向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章 评定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 评级对象为已向金融机构贷款和准备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企业。

  第七条 申请信用评级的基本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并办理年检的企业法人单位。

  (二)生产经营正常,有独立的生产经营场所,经营期达一年以上。

  (三)财务制度完备,能提供经过审计的财务报告。

  第三章 评定指标及有效期

  第八条 企业信用评级指标分为企业综合素质评价、信用履约评价、偿债能力评价、盈利能力评价、经营能力评价和综合评价等六大类。

  第九条 企业信用等级实行百分制。根据各指标对企业信用现状风险和潜在风险的影响程度,划分为三等九级:

  (一)AAA级-(90分以上),企业资产质量及信用状况极好,安全性最高。

  (二)AA级(80分至89分),企业资产质量及信用状况优良,安全性高。

  (三)A级(70分至79分),企业资产质量及信用状况较好,安全性较高。

  (四)BBB级(60分至69分),企业资产及信用状况一般,安全性一般。

  (五)BB级(50分至59分),企业资产质量及信用状况欠佳,风险性较大。

  (六)B级(40分至49分),企业资产质量及信用状况较差,风险性大。

  (七)CCC级(30分至39分),企业资产质量及信用状况差,风险性很。

  (八)CC级(20分至29分),企业资产质量及信用状况极差,没有安全性。

  (九)C级(10分至19分),没有信用,企业濒临破产。

  第十条 企业信用等级一年一评,其有效期限为一年,被评定为BBB级以上(含BBB级)的企业有效期满必须连续进行级别评定,不参与重新评定的取消其等级资格和享受的优惠政策,金融机构不向其提供贷款;被评为BB级以下(含BB级)的企业按照自愿的原则,经企业申请后评定。

  第四章 工作流程

  第十一条 企业申请。参评企业必须真实、完整的填写《企业信用评级申请文本》,并提供财务报表等评级所需其他相关资料,支付评级费用,由铁岭市企业信用等级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受理企业申请。

  第十二条 组织初审。铁岭市企业信用等级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受理企业评级资料后,在约定期限内,组织评级人员详细审核企业提供财务报表的可靠性,对企业重要经济、财务资料组织现场调查核实,并按规定的评级指标和计分标准对企业信用等级进行初评,写出初评报告,连同企业信用评级资料一并报送授权资信评估机构。

  第十三条 等级确认。由授权资信评估机构对申报企业的信用等级逐个进行复审和确认。其中获A级以上(含A级,下同)信用等级企业,须经铁岭市企业信用等级评审委员会讨论通过。

  第十四条 评级授证。对评定A级以上信用等级的企业颁发信用等级证书和牌匾,并向社会公布。如企业有充分理由认为评定结果与实际情况存在较大差异,可在一个月内向市企业信用等级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复评,复评次数仅限一次。

  第十五条 跟踪评估。企业信用评级结果公示后,应进行跟踪评估,跟踪结果与公示结果不一致的,由资信评估机构重新审核,若发现企业用虚假资料骗取较高级别信用等级的,立即取消其评级资格,并向社会公示,同时实施信贷制裁。

  第十六条 信息反馈。资信评估机构要对评定信用等级的企业建立经济档案,数据长期保存,并按有关规定管理数据库信息。企业资信等级评估报告应报送人民银行信贷登记管理部门,据实录入铁岭市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并作为贷款卡登记的重要依据。对没有提供信用评级资料的企业,由人民银行通知市企业信用等级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要求企业补办信用评级手续。

  第五章 实施步骤

  第十七条 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分期分批进行,逐步展开。第一批已从2005年5月20日开始,先在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贷款企业进行,逐步扩展到在其他商业银行贷款的企业。

  第六章 评估机构

  第十八条 本市信贷企业资信评估工作,委托有资质的企业评级中介机构统一受理。

  第七章 奖惩

  第十九条 为鼓励企业积极参加信用评级,被评定为A级以上的信用企业享受以下政策:

  (一)财政方面。对A级以上信用企业新增项目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凡符合市政府确定的产业政策即主导产业重点项目、农事龙头企业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可由企业提出申请并经财政部门审查核定,在一个贷款期内由市财政贴息30%;对AA级信用企业由市财政贴息50%;对AAA级信用企业由市财政贴息70%。

  (二)担保方面。各级担保公司对A级以上信用企业贷款优先提供担保。

  (三)抵押登记费(土地、房产)。对A级信用企业按规定额60%收取;对AA级信用企业按规定额50%收取;对AAA级信用企业按规定额30%收取。

  (四)金融机构。对A级以上信用企业由金融机构根据企业实际及信用状况核定信用贷款,或核定在评估有效期内一次抵押长期有效的贷款额度,用于流动资金周转,并在贷款利率上给予不同程度的优惠。

  (五)评估费(评信、评估机构)。对A级以上信用企业重新评定信用等级时,可按规定标准70%收取评估费;A级以上信用企业抵押贷款的评估费,按规定标准的60%以下收取。

  (六)科技三项费。对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的具有一定科技含量的生产加工型企业,科技部门在科技三项费的使用上给予倾斜,优先支持。

  (七)A级以上信用企业享受当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二十条 对符合评信条件但未参加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的企业,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对不守信用、逃废金融债务和骗贷的企业,要向社会公示,并采取经济、行政、法律‘等手段坚决予以打击。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一条 企业信用等级评估收费按照尽量减轻企业负担的原则,参照省物价局辽价发[1994]2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铁岭市企业信用等级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