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迎接国庆节和自治区成立五十周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和《乌鲁木齐市夜景灯光管理暂行办法》,现就升挂国旗和开启夜景灯光设施等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迎接和庆祝国庆节期间(9月21日-10月10日),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国家机关和各人民团体应当升挂国旗;企事业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居民楼院及广场、公园等公共活动场所,有条件的可以升挂国旗;各沿街单位应悬挂彩旗。

二、升挂国旗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升挂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的国旗。

三、2005年9月21日至10月10日期间,城市各类建(构)筑物及各公园、游园、绿地、广场和大中型经营性广告、公益性宣传广告的夜景灯光设施应于每晚21时至凌晨2时(北京时间)开启。

四、夜景灯光设施维护责任单位应对夜景灯光设施进行维护,确保夜景灯光设施的正常开启。

五、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由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六、市政市容、行政综合执法等部门应当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特此通告。

二00五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