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以下简称《渔业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我市水产养殖业管理制度,科学合理利用水域滩涂,切实维护养殖生产者合法权益,促进水产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农业部关于印发〈完善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试行方案〉的通知》(农渔发[2002]5号)和《湖南省农业厅关于完善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的通知》(湘农业发[2003]249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水域滩涂养殖生产及管理的实际,经市人民政府研究,现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对实施养殖证制度重要意义的认识

  养殖证制度是我国渔业的一项基本制度。实施养殖证制度是依法行政的基础;是进一步稳定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和承包经营权,保护养殖生产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是规范养殖生产活动,提高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市场竞争力,实现渔业产业升级换代的需要;也是妥善处理渔业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引导和指导渔业结构调整,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的迫切需要。因此,各级各部门要高度统一思想,认真组织实施。要广泛宣传实施养殖证制度的目的、意义,提高广大渔(农)民和养殖生产单位申领养殖证的积极性和自觉性。

  二、明确目标,加快实施养殖证制度

  实施养殖证制度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维护渔(农)民合法权益为宗旨,以建立科学、合理、有序、高效的现代渔业管理制度为总目标,通过稳定和完善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和承包经营权,进一步推进渔业结构的调整,提升水产品质量和竞争力,切实维护渔(农)民利益,促进农村稳定和水产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养殖证是生产者使用水域从事养殖生产活动的合法凭证。持证人从事养殖生产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凡在养殖规划确定的养殖水域、滩涂中从事水产养殖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取得养殖证。为此,各地要本着“合理规划、尊重历史、照顾现实、保持稳定、促进发展”的原则,按照“摸底排查、分类指导、先易后难、逐个落实”的要求,加快实施养殖证制度的步伐。各区、县(市)政府要在认真总结前段工作的基础上,出台实施养殖证制度的具体办法。2005年12月底前,要完成水域滩涂养殖规划的编制,水域滩涂的发证率达到60%以上;力争在2006年底前,完成全市水域滩涂养殖证的核发工作。

  三、科学规范,做好水产养殖规划编制

  科学的养殖规划,是实现水产养殖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各地要对辖区内水域的使用、养殖生产等基本情况进行全面调查登记,并做图标志,建立档案资料,绘制养殖水面现状分布图,在此基础上,搞好养殖规划的编制。

  (一)要根据规划区域内的自然、经济、社会、技术等条件,因地制宜地进行养殖规划布局。养殖规划应符合长沙市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利、航运规划,百里水产走廊规划的要求。原则上应先规划后发证;对已用作养殖的水域,规划工作可与养殖证发放工作同时进行。

  (二)按照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的原则,将适于养殖的水域确定养殖使用功能。要保障专业养殖渔民和专业捕捞渔民转产维持正常生产、生活所需的养殖水域。

  (三)要妥善处理好水产养殖资源利用与保护的关系,开发与保护相结合。水产养殖生产应符合环境容量和养殖容量的要求,使养殖水域发挥最佳效益。

  (四)各区、县(市)渔业主管部门编制的水产养殖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市级养殖规划在区、县(市)级养殖规划的基础上编制。

  四、严格程序,积极推进养殖证发放工作

  (一)养殖证发放主体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范围内水域滩涂养殖证的核发工作。核发养殖证时,要在尊重养殖现状前提下,优先考虑当地捕捞渔民转产或因水域滩涂功能调整而需另行安排养殖场所的当地渔民以及传统养殖生产者。

  (二)要严格发证程序。以《渔业法》、《行政许可法》为依据,申领、核发养殖证的行政许可具体程序由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订,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实施。从事养殖生产的单位和个人提出申请,县级渔业主管部门负责养殖证的受理、审核、公示、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核发)和登记造册归档。对有争议的水域滩涂,争议解决前暂缓发证。

  (三)全民所有的水域依照《渔业法》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确定水域养殖使用权。

  (四)集体所有或全民所有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依照《渔业法》、《土地管理法》和有关土地承包经营的规定,确定水域养殖承包经营权。

  (五)已领取土地承包权证书的农用土地改为水产养殖生产的,养殖证不改变土地的权属性质及土地的基本用途。

  (六)对适于养殖的水域,应确定养殖使用功能。但对已颁布的航道、汇洪通道、港口、军事重地及水生动物产卵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政府明确规定不能养殖的区域、管辖权不明或权属有争议的区域,一律不发养殖证。如遇重大建设项目等公益性事业需要时,发证机关可终止该水域的养殖使用,对该水域的养殖户应按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补偿。

  (七)建立水产种苗生产基地、无公害水产品生产基地、水生野生动物驯养基地等,必须先领取养殖证。

  五、加强领导,强化组织实施

  实施养殖证制度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而且直接关系到渔(农)民的切身利益。为此,各级要加强领导,确保实施养殖证制度工作顺利推进。

  (一)成立领导班子。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渔业、国土资源、规划、水利、交通、环保、财政等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抽调专门人员组成具体办事机构,负责实施养殖证制度工作的协调和指导。

  (二)明确职责。把实施养殖证制度列入工作的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和协调,全面部署和发动,并落实好经费、人员,以确保养殖证制度的顺利实施;渔业主管部门是实施养殖证制度的具体工作部门,要切实加强指导,狠抓各项措施的落实;水利、交通、国土资源、规划、环保、财政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积极支持养殖证发放工作。

  (三)建立考核奖惩机制。要把养殖证发放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考核体系,对在养殖证发放工作中进展快、质量好、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通报表彰,对工作不力、进度滞后的要给予通报批评。

  (四)及时沟通信息,搞好信息反馈。要建立实施养殖证制度工作情况和进度月报制度,要及时做好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随时掌握养殖证制度实施工作的进展情况。

  (五)加强管理,明确持证人权利与义务。养殖证是生产者从事养殖生产的合法凭证,持证人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享受国家有关水产养殖发展的优惠政策和技术服务。同时,持证人应严格按照养殖证规定的养殖区域、类型、方式等内容从事生产活动,科学投饵、用药,严厉打击使用违禁物品等行为。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五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