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安监局,有关生产经营单位:

  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长政发[2004]6号)、《湖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湘安监办[2004]84号)和《长沙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96号)精神,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对我市矿山生产企业、烟花爆竹、建筑施工、道路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等高危产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以下简称抵押金)收取工作,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抵押金年缴纳标准及管理和使用按照《关于转发〈湖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长安监[2005]8号)执行。

  二、市属及以上煤矿生产企业、非煤矿山企业、烟花爆竹、建筑施工、道路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等生产经营单位的抵押金由市安监局收取,市以下单位的抵押金由区、县(市)安监局收取。

  三、应向市安监局缴纳抵押金的单位须在2005年10月20日以前将抵押金交到指定账户(市级收款单位:长沙市非税收入管理局,账号:7401410183100003498,开户银行:中信红支),在抵押金到账后到安监局领取收据。一时足额缴纳存在困难的企业须向安监局申请,并制定缴纳计划方可延期,但最迟不能超过2005年底。凡未按规定缴纳抵押金又未向安监部门申请延期的单位,各级安监局将从2005年10月24日起,依照《长沙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各区、县(市)安监局应在11月10日以前将本地区收取抵押金情况报送我局。

  长沙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00五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