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海口市道路交通指路标志牌建设,净化城市环境,保障交通安全畅通,海口市市区范围内所有利用道路交通指路标志牌或以道路交通标志牌为样式进行宣传或作为信息指示工具的单位、团体或个人,请于2005年10月20日前自行拆除利用或设置的不规范的标志牌。否则由市交巡警支队、城管局、规划局、建设局联合组成的海口市清理整顿不规范道路交通指路标志牌小组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特此通告
二○○五年九月二十日
公布日期:2005-09-20施行日期:2005-09-20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海府[2005]68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5-09-20
施行日期 2005-09-20
发布部门 海口市人民政府
正文
为规范海口市道路交通指路标志牌建设,净化城市环境,保障交通安全畅通,海口市市区范围内所有利用道路交通指路标志牌或以道路交通标志牌为样式进行宣传或作为信息指示工具的单位、团体或个人,请于2005年10月20日前自行拆除利用或设置的不规范的标志牌。否则由市交巡警支队、城管局、规划局、建设局联合组成的海口市清理整顿不规范道路交通指路标志牌小组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特此通告
二○○五年九月二十日
全国客服热线:400-666-0996。
热门知识推荐
手机查看
热门城市:
热门区县:
专业找律师:
热搜标签:
法律快车版权所有 2005-2024 粤ICP备18072297号 粤公网安备 44010602002223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证)粤B2-201005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