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大力推进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00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关于大力推进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的意见

  为积极构建和谐社会,统筹城乡协调发展,整合城乡教育资源,提高农村教育质量,现就推进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的目的意义

  我市渔农村学校存在着布点散、规模小、条件差、教学质量低的现状,通过撤并原有学校在城郊或中心镇政府所在地建设寄宿制学校,有利于整合教育资源,提高教育设施设备的规模效益;有利于调整优化学校领导班子和教师队伍,进一步规范教育教学和学校管理;有利于克服管理体制上弊端,解决海岛资源共享性差、投入不足的矛盾;有利于深化素质教育,提高基础教育的整体水平,改变城乡之间、学校之间的办学条件和办学水平不均衡的情况,满足人民群众对优质教育资源日益增长的需求,促进教育的可持续发展。

  二、农村学校建设的总体规划

  根据我市未来的人口增长趋势和学龄人口变化,结合城市化进程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以及学校布局现状,初中应向中心镇所在地或城郊集中,小学向乡镇政府所在地集中,新增教育资源应向城镇集中,力争到2010年全市的农村中小学布局形成以下格局:

  初中:

  定海区: 金塘岛设置一所初中;

  盐仓、双桥、岑港、小沙、长白、册子等区域集中设置一所初中;

  白泉、马岙、干览、北蝉等区域集中设置一所初中。

  普陀区:六横岛设置一所初中;

  勾山、展茅等区域集中设置一所初中;

  朱家尖设置一所初中;

  城区或城郊集中设置一所初中。

  岱山县:衢山岛设置一所初中;

  东沙、岱西等区域集中设置一所初中;

  县城或城郊集中设置一所初中。

  嵊泗县:全县集中设置一所初中。

  农村初中:原则上实施寄宿制;小学:原则上按原建制乡镇每一乡镇设置一所小学,对于交通不便的小岛、农村僻远地区保留必要的教学点。

  三、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的具体要求

  (一)规划与选址。

  寄宿制学校应根据城市(乡镇) 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结合人口密度、学生来源、外来流动人口增减的发展趋势,因地制宜,一次规划,分步实施。

  寄宿制学校宜选址在城区或城郊结合区域以及中心乡镇政府所在地,做到交通便利,辐射力强;要充分考虑安全、安静、便利等因素,避开不良地质等自然灾害地段;要求公共设施比较完善,远离污染源的地段以及不利于学生学习、安全和身心健康的场所。

  (二)建设标准。

  新建寄宿制学校必须达到标准化学校Ⅰ类标准,初中规模不低于30班,1500人,用地面积不少于60亩,建筑面积不少于15000平方米;小学规模不低于24班,1080人,用地面积不少于40亩,建筑面积不少于11000平方米。根据寄宿制人数另增生均建筑面积不低于6平方米的学生宿舍及相应的用地面积,设300米环形跑道(小学为250米),篮、排球场按6个班配置一个篮球场或排球场,有条件的学校可设置游泳池。新建寄宿制学校必须有适合于学生开展大型文体活动的室内场所。

  改(扩)建的寄宿制学校必须达到省标准化学校Ⅱ类标准,初中办学规模应不低于18班,900人,用地面积不少于40亩,建筑面积不少于8000平方米;小学办学规模应不低于12班,540人,用地面积不少于20亩,建筑面积不少于5500平方米。根据寄宿制人数另增生均建筑面积不低于6平方米的学生宿舍及相应的用地面积,设250米环形跑道(小学为200米),篮、排球场按6个班配置一个篮球场或排球场。

  学生食堂建设必须做到牢固、安全、实用、卫生、清洁,寄宿制学校食堂按生均1平方米标准建设。

  (三)经费保障。

  1.建设经费。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寄宿制学校建设的所需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设立学校建设专项资金,教育费附加、上级政府的转移支付资金(教育部分)用于寄宿制学校建设原则上不少于30%.同时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编制2005年至2007年农村中小学食宿改造工程实施规划和分年度建设计划,根据省要求落实食宿改造配套专项资金。

  2.正常性经费。

  各县(区)要有符合寄宿制学校实际的经费保障措施。对编制内的人员经费要按实核拨,公用经费按高于当地普通学校公用经费标准核定,并要安排一定的专项经费用于学校中超工作时间的人员支出,以确保学校的正常运作。

  (四)师资配置。

  各县(区)政府及编制、教育等相关部门要大力扶持寄宿制学校,教职工的基本编制按城市学校标准核定,还要充分考虑学校寄宿特点,适当提高附加编制比例,从省定10%提高到12?13%,配好生活指导教师、炊事员、校医、保安等寄宿制学校必需人员。要优化教师结构,在专任教师中配备一定比例的市级学科带头人或县(区)级骨干教师。

  (五)扶贫助学。

  要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读保障机制,政府设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专项资金,重点要向寄宿制学校倾斜,生源地乡镇政府要落实一定额度的专项助学资金。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仅在学习费用上减免,也要对生活费用给予适当的补助和减免,真正确保每一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因生活费用增加而辍学。

  四、明确职责,共同推进寄宿制学校的建设

  寄宿制学校的建设不仅是促进城乡教育均衡发展的有效途径,也是一项投入大、涉及面广的系统工程,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要切实担负起领导职责,确保寄宿制学校建设工作顺利推进。

  (一)各级政府要提高对寄宿制学校建设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将寄宿制学校的建设作为促进城乡教育均衡发展的重要抓手,列入教育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要加大投入力度,创新教育投资体制,积极盘活现有教育资源,充分利用学校布局调整后闲置的校舍等,拓宽资金投入渠道;要出台优惠政策,各地对工程建设有关规费的收取,属于行政性收费项目,除按最低限额收取应上交的费用外,其他费用一律减免;属事业性或服务性收费项目,给予免收或只收成本费用;要建立相应组织机构,认真及时做好有关职能部门的协调工作,力争在2010年前基本完成寄宿制学校的建设工作。市政府对寄宿制学校建设按投入的一定比例进行奖励。

  (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把寄宿制学校的建设纳入教育事业发展规划中,以标准化学校建设为抓手,结合学校规划布局调整,整合教育资源,大力推广寄宿制学校的建设。同时,要加强对寄宿制学校的领导和管理,选配好领导班子和教师,做到建成一所,办好一所。

  (三)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形成共识,加强协作,各司其职。计划部门:要将寄宿制学校的建设列入当地社会事业发展规划及重点工程,简化审批程序;积极向上级部门争取社会发展资金。土地管理部门:及时解决寄宿制学校建设的用地指标;减免土地征用中的相关费用。财政部门:把寄宿制学校的建设资金列入各地财政预算,设立专项建设资金,积极向省争取食宿改造专项资金;根据项目的建设进展及时拨付资金,并做好工程建设资金的监管工作。城建部门:把寄宿制学校的建设纳入城市统一规划中,严格执行省相关部门制定的学校建设规定,留足学校用地,把好工程质量关;尽量简化各项审批手续,及时做好学校的市政配套工作。编制和人事劳动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科学核定寄宿制学校的教职工编制;及时办理人员调动等手续。公安及综治部门:要加强对学校周边环境的综合治理,维护学校的治安和正常教学秩序。交通部门:妥善解决学生家校之间往返的交通工具,并确保交通安全;以保本微利为原则,适当降低费用,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给予减免。另外,乡镇政府要做好义务教育法规的宣传与实施工作,严格控制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积极发展社区教育,安排专项助学资金,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四)学校要积极探索寄宿制学校新的教育、教学模式,切实提高教学质量。加强学校日常管理,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和扶贫助学保障机制,大胆尝试学校后勤社会化管理运作的新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