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近年来,随着灾害性气候的增多,我市以山体滑坡、泥石流、崩塌等形式的地质灾害逐年增加,严重影响全市城乡居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尤其是今年“麦莎”、“卡努”两次台风引发的山体滑坡、泥石流、崩塌等形式的地质灾害更是对我市造成重大损失。为防范风险,确保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现就进一步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责任重大。各县(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增强责任意识,进一步健全领导责任制,“一把手”作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分管领导作为直接责任人,要切实履行职责,按照地质灾害防治预案的要求,进一步明确责任,强化措施,抓好落实。要进一步细化辖区内重大灾害隐患点的“防、抢、撤”方案,落实和明确预警方案、撤离路线以及撤离人员临时安置地点,并做到家喻户晓,确保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责任、人员、措施“三到位”。

  二、严密监测,认真落实群测群防机制。各县(区)政府要集中力量,立即对辖区所有灾害隐患点,尤其是人口居住集中地区和新发生灾、险情点进行一次认真排查,落实防范责任单位和监测人员,加强监测预报管理。根据《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和省、市有关领导的指示精神,建立市、县(区)、乡镇(街道)、单位或村(社区)群测群防网络,落实具体责任人。地质灾害隐患点、地质灾害易发区所在乡镇(街道)必须确定乡镇(街道)、村(社区)责任人,责任人要全面了解本区域地质灾害易发区、危险区的位置、范围,掌握危险区域内居民的有关情况,加强巡查,发现灾情及时处置和上报。要求以县(区)为单位将辖区内主要责任人名单(需写明职务、联系电话)于2005年10月15日前报市三防办和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三、突出重点,采取有力措施,消除地质灾害隐患。各县(区)政府、各有关单位对已列入2005年急需治理的地质灾害工程,要严格按照治理要求,搞好设计,加强项目管理,彻底消除这些地段的灾、险情。同时,对未列入计划但已暴露出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和隐患点要明确治理期限,及时采取措施,确保隐患消除。

  四、加强协调,通力合作。各县(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站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讲大局,讲协作,服从统一指挥,全力搞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要切实承担起防御地质灾害的职责,科学监测,果断决策。要加强与气象等部门的联系,互通信息,通力合作,切实做好地质灾害的防御工作。要建立和落实责任追究制,对在防御地质灾害工作中擅离职守、推诿扯皮、行政不作为、指挥不力、监测预报不及时、防御措施不落实、阻碍指令执行、漏报险情灾情、贻误避灾撤离时机等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其责任。

  二○○五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