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05年9月2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5年9月23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了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提请废止《广东省经济特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议案,决定废止《广东省经济特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公布日期:2005-09-23施行日期:2005-09-23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8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5-09-23
施行日期 2005-09-23
发布部门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正文
由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05年9月2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5年9月23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了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提请废止《广东省经济特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议案,决定废止《广东省经济特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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