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市交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交通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
(市交通局)
(二○○五年九月十九日)

  在上级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和帮助下,通过各级地方党委、政府和交通、公路部门的共同努力,我市公路建设取得了可喜的成就,为全市经济的快速发展做出了应有的贡献。但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公路等级的不断提高和公路绿化的不断推进,在公路建设和管理方面也暴露出一些亟需解决的问题:一是征地拆迁的难度逐年增加;二是部分市、区、镇政府地方财政配套建设资金不到位,有的还存在带资工程和拖欠农民工工资等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三是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没有得到较好落实等。这些问题仅依靠交通、公路部门解决,难度较大。为进一步加快我市的公路建设改造步伐,推进依法行政,打造阳光工程,构建“和谐江门、绿色江门”,为我市社会经济发展发挥交通先行作用,针对上述的存在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公路建设要依法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

  (一)公路建设实行施工许可制度。

  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拨款、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地方投资、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贷款以及其它投资方式新建、改建、扩建和大修的交通公路项目,不论由谁担任项目建设法人,都必须严格按公路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实施,公路基本建设程序包括工可立项、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工程招投标、施工许可、项目实施、竣工验收等阶段,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简化。凡不按照规定办理项目立项、设计文件报批、工程招投标等手续的公路建设项目,交通主管部门不得审批施工许可。

  (二)明确征地拆迁主体。

  根据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3]46号)的精神,结合我市近年的具体实践经验,全市新建、扩建、改建或大修的非收费公路项目由当地政府担任征地拆迁的主体,负责落实征地拆迁的各项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凡未按有关规定完成征地拆迁工作的项目,当地政府或其他部门不得指令建设单位开工。

  (三)加快已竣工项目遗留问题的处理。

  由各级政府负责组织实施的已竣工并已通车的公路工程项目,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应督促建设单位尽快办理竣工验收和接养手续。对基建程序不完善的项目,应督促其尽快完善各项基建程序,对存在拖欠工程款或农民工工资的,应尽快督促落实相关单位妥善处理。对不具备验收条件的项目,交通主管部门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二、确保地方配套资金落实到位,加强建设资金的管理

  (一)地方配套资金要落实到位。

  按照交通部和省的有关规定,公路建设项目需由地方政府配套资金的,上报工可立项审批时,当地政府应出具配套资金承诺书。项目实施时,在地方政府配套资金到位后,省、市给予相应的补助资金将视工程的实际进度进行划拨。由交通公路部门负责承担建设主体的项目,在地方配套资金落实到位的情况下,才能予以实施。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在审核、审批公路工程施工许可时,对项目建设资金要严把审核关,杜绝口头承诺而实际配套资金不到位情况的出现。

  (二)加强建设资金的管理。

  项目建设期间,建设单位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建设资金,做到专户储存、专款专用,按工程进度及时支付工程款,按规定期限及时退还保证金。不得拖欠工程款和征地拆迁款,不得挤占挪用建设资金。市交通、公路部门应不定期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补助资金使用规定的,可取消该项目或该地区的交通资金补助。

  (三)强化工程决算的审核和审计。

  建设单位向交通主管部门报批公路工程竣工决算前,应先经交通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核定工程造价,再经审计部门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否则不予办理项目竣工验收。

  三、严格依法控制公路建筑控制区

  各级政府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广东省公路条例》的要求,严格控制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即从公路两侧边沟外缘起算不得少于下列距离:国道20米、省道15米、县道10米、乡道5米,对已侵占公路两侧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的建筑要依法进行清理。

  各地要营造护路、爱路的良好社会氛围,积极支持和配合交通、公路部门依法对侵占公路建设用地、毁坏公路设施、污染公路路面、破坏公路绿化美化和车辆超限超载等违法行为进行纠正、追究赔偿乃至法律诉讼工作,同时要加强对辖区内公路沿线的建筑、工业园区、开发区的管理,避免其侵占公路建设用地或其他损坏公路设施的行为发生。

  四、充分利用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搞好公路绿化建设

  各级政府要依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国绿色通道建设的通知》的要求,为打造“绿色江门”,积极与当地交通公路部门利用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因地制宜地搞好公路绿化、美化。原则上国道绿化宽度每侧应在15米以上,省、县道每侧应在10米(3排树)以上,乡道每侧应在5米(2排树)以上,经过市区的路段原则上应根据当地城市规划进行绿化。控制区内的绿化用地由公路沿线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依法租用(或征用)和提供,所需费用由公路沿线政府负责,市交通公路部门给予一定补助。公路绿化所需资金实行分级分部门负责制,省养国、省、县道的绿化种植费用由市公路局安排解决,地养省、县道的绿化种植费用由各市、区政府或各市、区交通部门安排解决,乡道的绿化种植费用由公路所在地地方政府负责。

  公路绿化的具体实施方案,由市交通局会市公路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房产局制定,并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下发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