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近年来,我市各区(市)县采取措施,在化解乡村债务工作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部分地方新的乡村债务也在不断增加,这已成为影响当前我市农村稳定和农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最近,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5]39号),对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问题提出了明确要求。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的相关要求,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锁定乡村债务

  各区(市)县和乡镇政府要将上报市化债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到2005年6月30日止的乡村债务数严格锁定,其中,对2001年底到2005年6月30日止的乡村债务增加数要查明原因,按来源和用途登记造册,报市和区(市)县化债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各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要以锁定的到2005年6月30日止的债务为基数,坚决制止发生新的债务。

  二、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

  乡镇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坚决纠正经济管理中的各种不规范行为,从源头上防止新的乡村债务的发生。各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不得以任何名义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弥补收支缺口;不得为企业贷款提供担保或抵押;不得采取由施工企业垫支等手段上项目或举债新建工程;全市优先发展重点镇需融资上项目的,建设融资方案须报上级政府批准后实施;不得铺张浪费或随意增加非经常性支出。各乡镇政府不得“买税卖税”、虚增或隐瞒财政收入,不得滞留、挪用对村级组织的补助资金,不得挤占、挪用和平调村组集体土地征用补偿费和租赁收入,不得举债发放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和支付办公经费。各区(市)县和乡镇政府在制止新债发生的同时,要认真研究和制订化解乡村债务的方案,并报市县两级化债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加强和完善村务管理

  村级组织要适应农村税费改革的新形势,管理好村内公共事务,办好村内公共事务,切实加强和完善村务管理。各区(市)县政府和乡镇政府要建立和完善村组代理会计核算中心,认真推行会计委派制度,加大对村组集体资产和财务的管理力度;各村级组织要严格执行村务公开、民主理财制度,完善村民议事规则;各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要严格执行市政府规定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严禁举债兴办公益事业。

  四、切实减轻基层负担

  各区(市)县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切实转变工作方式,加大支持力度,减轻基层负担。各区(市)县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安排的涉及乡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生产开发项目,必须足额安排资金,不得留有缺口,原则上不得要求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安排项目配套资金;不得开展要求乡村和农民出钱出物的达标升级和检查评比验收活动;不得对乡镇下达不切实际的财政收入指令性计划,不得对乡镇下达招商引资指标;不得向乡镇和村级组织摊派报刊、书籍征订任务。

  五、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各区(市)县和乡镇政府要建立健全乡村新债责任追究和领导干部离任债务审计制度,对违反规定发生新债的乡村,要按照“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追究主要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和数额大小,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对发生新债的乡镇,在新债未化解之前,主要负责人不得被提拔重用,不得到异地任职,违者要追究提拔人的责任。对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化解新债的负责人,要予以免职或责令辞职。对以举债为名从中牟利的乡村干部,要责令其将所得款项全部退回,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强化组织领导

  全市化解乡村不良债务工作由市农委牵头,市财政、监察等部门配合建立乡村债务监管体系,及时掌握乡村债务动态,适时开展乡村债务专项监督检查。各区(市)县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的要求,把制止新债、化解旧债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政府目标管理,建立相应的乡村债务监管体系,落实领导责任制和部门分工负责制,建立和完善政府债务决策、防范和管理监督考核机制,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并认真研究解决,做到亲自抓并对该项工作负总责。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手段,把制止发生新债的工作与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村务公开尤其是财务公开结合起来,制定方案,综合治理,确保不出现新的乡村债务。金融、税务、审计、人事、组织、监察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狠抓落实。各区(市)县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将执行情况及时送市化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农委,联系电话:87038356,传真:87039738)。

  七、各涉农街道办事处和社区按照本《意见》规定执行。

  二○○五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