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国家税务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电企业收取的免税农村电网维护费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77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关于退保资金上缴同级财政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公布日期:2005-09-25施行日期: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冀国税函[2005]235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5-09-25
施行日期
发布部门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正文
免责声明: 法律快车法律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全国客服热线:400-666-0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