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关于加强乡镇渔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意见》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农业局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九月二十七日

关于加强乡镇渔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吸取兴宁市黄槐镇大兴煤矿“8.7”重特大透水事故血的教训,切实加强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保障广大渔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渔业法》、《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加强乡镇渔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意见。

  一、提高认识,明确责任

  “安全事故猛于虎,安全责任大于天”。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社会稳定,是贯彻落实十六大精神、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各级、各部门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要求,明确责任,履行职责,层层抓好落实,确保乡镇渔船生产安全。《渔业法实施细则》规定:国家对渔业的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内陆水域渔业,按照行政区划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省政府《关于加强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05]35号)具体规定:各级政府及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本部门的渔业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分管渔船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其业务范围内的渔业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船舶所有人是渔船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负责落实渔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危急情况下的各项防范措施,同时,必须与当地村(居)民委员会签订《广东省非营运性乡镇船舶安全生产责任保证书》,并报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二、健全机构,加强管理

  我市江河众多,面广线长,主干河流琴江、梅江、韩江流经本市五县一区,渔船多聚集在这些县(市、区)。目前,仅有五华、梅县、大埔设有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而主干河流横贯其中,渔船又不少的兴宁市、梅江区、丰顺县均未设立渔政监督管理机构。除梅江区辖区河段由市支队直管外,兴宁市、丰顺县辖区的渔船管理几乎处于空白。根据《渔业法》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重要渔业水域、渔港设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第七条:“国家对渔业的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江河、湖泊等水域的渔业,按照行政区划由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和《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重要渔业水域、渔港设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等规定,未设立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的兴宁市、梅江区、丰顺、蕉岭县等县(市、区),应在今年12月前设立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编制由县(市、区)内部调整,要求配备人员3-5名,并落实工作经费,解决办公、执法中的必备条件,迅速强化对辖区内渔船的监督管理。平远县可根据实际,决定是否设立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同时,报请省渔政总队纳入规范考核、培训管理,配备渔政检查员服装、执法证件等。

  已设立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的县,应切实加强领导,解决实际工作中专项经费不足、装备不齐等问题。加大执法力度,保证监管到位。

  三、坚决取缔非法造船

  农业部《渔船修造厂认可办法》规定:对修造渔船的工厂实行资格审查、认可与发证,即“工厂认可”制度。实行渔船修造厂的“工厂认可”制度以后,凡没有取得“认可证”的企业、单位或个人,一律不得从事渔船的修造工作,否则按非法修造渔船查处。

  根据我市渔船普查显示,新旧渔船均无法提交基本结构图、稳性计算书及全船说明书等修造图纸资料,仅凭经验敲打焊接而成,无救生、信号、夜航、消防设备。这些船只出自没有准予修造渔船的“工厂认可证书”的工厂或其他非法生产点。这些厂、点生产的渔船应视为不负责任的非法制造,按规定应予取缔。

  针对上述问题,各级政府及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工商、税务、海事、渔政、公安、质监等部门对证照不齐、技术设施不具备的渔船修造厂、点进行清理整顿,非法厂、点由工商、税务部门先吊销其营业执照,限期转产或关闭。通过整顿、取缔非法造船,遏制渔船无序增加,减少“问题船”的出现。

  四、依法规范渔船安全生产

  各级政府及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依照《渔业法》、《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农业部《关于清理整顿“三无”和“三证”不齐渔船的通知》(农渔发[2001]2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强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府办 [2005]35号)精神,加强辖区内渔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一)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成立联合执法检查组,对“三证不齐”(有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和渔业捕捞许可证)和“三无”渔船进行清理。对查获的“三证不齐”渔船,按农渔发[2001]2号文件有关规定,补办所缺证件或立即淘汰。对查获的“三无”渔船,按照《国务院对清理、整顿“三无”船舶通知的批复》(国函[1994]11号)规定,一律没收,并就地拆解,决不迁就。坚决杜绝“三无”渔船的非法生产。

  (二)规范各生产渔船配备救生、信号、夜航、消防设施。经检查未配或配置不齐的,进行宣传教育,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给予清理取缔。

  (三)船舶所有人应与当地村(居)民委员会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责任书内容应明确规定渔船不准载客、载货、超载,遇恶劣天气不得出航,行驶时应主动避让过往船只,并不得有违法生产捕捞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