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区国税局、专业机构: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国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1年企业出口商品贴息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内财税[2001]74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1年企业出口商品贴息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001年8月20日内财税[2001]747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1年企业出口商品贴息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呼和浩特市国家税务局
二00一年十月十八日